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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新闻] 监督部门不再出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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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工商局等起草的四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国家标准,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向全国推荐实施。执法部门采用该标准后,对食品的抽查结论将由“某批次”不合格扩展到“某产品某时间段产”不合格,从而达到增加违法企业违法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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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 c  c# L' A0 M7 Q  文/记者谭德波 通讯员黄秀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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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2 h. z+ T: W7 K, ?  广东省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昨天透露,本次“问题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先公布了一些品牌部分批次三聚氰胺指标可能有问题,但随后,相关部门还是下令9月14日以前的所有奶粉、液态奶都予以下架。因为缺乏相关的监督抽查标准,使得权威信息公布滞后,可能很多不合格的产品之前已经被消费者消费。. B, k( L& B5 C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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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在食品等商品的质量抽查后,执法部门只能出具“某一批次不合格”的结论,这就弱化了执法的效果。比如在“问题奶粉”的清查行动中,工商等执法部门只能清查单个批次的产品,处罚被直接抽检的经销商,出现了即使明知同一产品都存在同样质量问题,也无法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理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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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f" d+ @' P4 }2 ?* u& [  按照新制定的监督抽查国家标准,不合格产品确定为与被抽查具体商品的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商品集合,即“某产品某时间段产”不合格,比如“某品牌某时间段产中老年奶粉”这样的表述。执法部门在执行时,就有依据判定该产品的被监督总体不合格,在该产品整改合格前,不能继续上市销售,这个方案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了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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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2 c! h5 {( n  o8 ]; s  执法部门不再出具“合格”结论. V: b2 q' L6 G2 _: l9 R8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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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于振凡昨日表示,在工商、质检、检验检疫等执法部门以往监督抽查中,目标定位于评估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抽查后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检验结果能做的仅仅是向社会公布合格率,对不合格产品发布消费警示。一些检测中的“合格”产品,厂家或经销者就打着“合格”旗号销售,本质上,这些产品仅是在当时、部分指标 检验合格,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结论经常被企业扩大宣传。- d' O7 J3 W  {, u$ o

# v1 c5 }7 s6 E* x  按照新制定的监督抽查国家标准,质量监督部门只对抽查不合格的结论负责,而对抽查未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负责出具“合格”的结论,以防被企业当作“合格证”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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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x# n0 V' A: I2 r; A8 T. n  农资产品不合格分为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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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5 w5 p1 [$ S" q+ e/ D  据了解,广东省工商部门目前对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形划分为A(严重)、B(一般)、C(轻微)三个等级的经验也被纳入了本次新制定的监督抽查国家标准。执法部门将在对A类不合格商品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f8 ^9 B- y5 S6 n$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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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商局昨日也透露,新颁布的标准仅适用于独*立包装产品,比如零售袋装奶粉等,面粉、饮料等散料商品目前还不能适用以上标准。同时,新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标准,广东省今后将可能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首先实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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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日报
发表于 2008-12-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逃避责任的做法.。) B+ ]7 i4 a  g8 A
厂家销售产品本来就应该是合格.说“合格”应该是合格的,不说“合格”也应该是合格的。难道不合格产品也可以销售?0 ]. ~! D% Z1 m1 Y; E& `" X$ }
监督部门的责任就在于告诉公众,哪些是合格的,那些不合格。难不成我只查不合格的;其余的,对不起,我没发现不合格,是否合格,消费者你自己看着办!
发表于 2008-12-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逃避责任!
发表于 2008-12-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也完全可以“本合格证仅对抽检样品负责”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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