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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金威"问题啤酒"遭遇消费者30万元惩罚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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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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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酒瓶,黏附物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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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5 N. @% ]% W: S. o  QB字标记啤酒瓶生产日期为2006年+ H) G6 q4 `2 ?- K  v* S
  维权被执法机构调查 , O! y: y1 S& \
  
0 ]9 s" h( o6 K. P$ q      今年4月22日10时左右,邓云刚接到驻地松山湖派出所电话通知,称金威啤酒公司报警,诉邓云刚敲诈勒索,令其到松山湖派出所接受调查。
, F" p+ l$ B, `9 P  c  4月23日上午10时40分,松山湖派出所民警来到邓云刚的公司,调查了解金威告其敲诈事宜。 - K( ^1 W1 }% G  y4 W
  邓云刚当时不在公司,外出,调查未果。
3 S  S4 v* i7 c9 g1 }- @  \  下午15时30分左右,民警再次来到公司,相互确认对方身份后,邓云刚详细地讲述了金威问题啤酒事件。   s; ]" a, e9 B, z  q* v4 d/ i
  公司其他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老板在外做不法生意,对邓云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 G# I3 i' l- \% [' _  v
  邓云刚无奈地说:“我只是一名普通消费者,消费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啤酒,对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合理合法地消费维权,公司为什么却以报警的形式威胁、打压呢?既然现在会报警,谁知道金威会不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报复呢?” # U' n0 f2 S% S1 w- l
  想到这些,邓云刚就感到后怕:“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有义务和权利来监督、举报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难道举报也有错吗?维权也违法吗?” & }: b, I; M' m( w
  邓云刚称,自从警 察来找过他之后,总感觉心里不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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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客喝出“问题啤酒” 4 t9 j9 G: F7 k+ a

: |# V/ O& F& p& T  邓云刚是东莞一家礼品贸易公司的负责人。 $ {+ Q. X+ H1 |4 m  y% D3 C& x
  3月17日傍晚,邓云刚下班后,在公司附近的湘御缘菜馆宴请宾客。席间发现有瓶啤酒里面有异物,酒瓶内壁遍布黑色黏附物。 - d% C8 `! k: y5 B
  当时已经喝了不少酒了,突然发现酒里面的黑色异物,大家都喝不下去了。
' Q. }2 c: j4 |0 E  “啤酒里有杂质!我们喝了这么多瓶,会不会中毒?”朋友借着酒意质疑。
5 @4 W# r+ g! {4 m' b  “会不会喝坏身体?我们要到医院做检查!”有的朋友情绪比较激动:“不加甲醛也不能添加杂质啊!” ! v% x, ^% L9 D* p# ?
  邓云刚很尴尬。饭局半途而废,给朋友和合作伙伴留下了恶劣的印象。 / ]9 N: a$ j3 p. W/ g; k1 }
  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是粤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在国内啤酒行业,首家获得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BSI)国际认证,金威宣称以“让每瓶啤酒都得100分”为企业的质量方针,建立起了以顾客为导向的品质保证体系。
6 P0 X( H( Y6 F+ q/ d$ m  金威啤酒主销广东,同时销往广西、福建、湖南、江西、江苏、安徽、陕西、黑龙江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及香港、澳门、东南亚等地区,在香港市场上居国产啤酒销量第一位。 % n8 @& u: ^: r) r
  邓云刚称,他喝金威已经有6年的历史了,是金威的忠实消费者。
9 D$ J% V' G8 P0 P: V. Y+ _  邓云刚当晚招待客人饮用的是酒店售价8元一瓶的“金纯”。事发后,朋友告诉他,这种“金纯”,并不是金威纯生。“金纯”其实是金威的一个注册商标,并非“金威纯生”,其生产工艺不属于纯生酿造的工艺。 7 o4 V1 z% s- w1 A+ i: u
  邓云刚原来一直以为这种金威“金纯”是金威纯生!在酒店里让服务员拿金威纯生,也都是心照不宣地拿这种金威“金纯”。 6 |- x1 t3 \$ c: r/ ^, s' d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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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啤酒”问题多多 2 [" E% ^+ C% y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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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8日中午,邓云刚向本刊记者展示了那瓶尚未开启的金威啤酒。   n& R, I8 H* C/ }3 \
  酒瓶上标签显示的信息为:“金威啤酒(东莞)有限公司,600ml金纯,瓶盖上生产日期:20080827 05:47 15D;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41915030303;质量等级:优级;产品标准号:GB4927;标识登记备案号:44190067-16195;保质期:360天;生产许可证号:粤经贸酒产字第4400042号;厂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三路1号;电话:0769-22898009”。
) m  O/ ^% u4 _! g7 S- ^  啤酒标签上的广告词写着:“中国驰名商标、绿色食品,采用先进技术酿造的高档啤酒,酒体金黄,口感柔和清爽。” 0 e6 t: [, b/ M2 s' w9 u
  与其他“酒体金黄”的金威啤酒相比,这瓶啤酒酒色浑浊,酒瓶瓶颈一侧明显黏附大片粒状黑色异物。
) q$ u4 t% D% i) l- s  仔细观察,整只瓶内壁都黏附一层异物;摇动酒瓶,有不少黑色沉淀物随之移动漂浮。 2 i0 E1 v' V, g% c7 O9 F9 m0 e
  本刊记者将未开启过的啤酒瓶倒过来反复摇动,未发现瓶口有漏气、漏液现象。 $ ?2 u, G: B: Q) A* _4 N9 a0 N
  邓云刚告诉本刊记者,当时还以为黏附物是瓶子外面的。促销员用湿毛巾擦了好几遍。从啤酒瓶内藏污纳垢的情况来看,很明显能看出是回收瓶未经彻底清洗消毒就直接灌装所致。
2 C+ ^6 [# F; g  “除此,我实在想不出其他的合理解释。”
  T8 U* m2 h# t, ]) [8 t5 X  邓云刚质疑:作为名牌绿色食品,其生产工艺难道也允许这种操作行为?
- N1 b# o7 N7 H& Y1 h8 n# H  本刊记者进一步仔细观察,发现除了标签和瓶盖较新外,瓶身和上下轮毂周围明显有磨损,边缘处磨得发白,瓶身上也可见不少划痕。
$ _9 T7 \+ |+ A( _) p* r( u# `7 l  瓶底有“金威啤酒 B 2006:39”字样,可见此瓶是2006年生产的B瓶。按国家有关规定,B瓶的使用年限为两年。目前该瓶已超期服役。
* w; X( Y# @  y" y$ E& g  2006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啤酒生产企业从2006年4月起,所用啤酒瓶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要有B字标记等。啤酒销售者从2006年6月起,不再销售与新标准不符的瓶装啤酒。
* R/ K4 _& e3 R  ^, ?3 t( }  消协有关人士指出,B字瓶反复使用后,由于摩擦、划痕以及阳光暴晒等原因,瓶身抗压能力会有所降低。一般来说,B字瓶连续使用5次后,瓶子强度就降低一半,容易出现爆炸危险。而使用年限达2年以上的B字瓶,一般都已经重复使用了6次左右。 % r# t6 S: P# U
  “啤酒新瓶生产成本为0.85元,再加上其他费用至少要1.32元。而如果使用回收的啤酒瓶,生产成本只有0.35元,其中的差价就有0.5元之多,这样生产厂家就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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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 g1 ]3 F, a/ Q; o; y  金威:最多赔两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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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当时,邓云刚要求现场促销员丁素芳保证她卖的不是假酒。 8 `1 f- b' v! N. B: `+ p( b
  湘御缘负责人也立即联系金威当地业务员陈海远,告知刚刚发生的质量问题。 % q0 B: N( q. {  h; K
  随后,陈海远赶到了湘御缘,给邓云刚出具了证明。 $ y0 g& n5 Q  ~" f
  湘御缘负责人表示,啤酒是厂家通过促销员销售的,酒店是无辜的,“问题啤酒”与酒店无关。 9 U$ [/ V7 F1 Y, o  l! Z" b
  金威现场促销员丁素芳和业务员陈海远均表示,他们没权力处理此类事件。 # |* d  g0 ^0 R& a
  “发生这种严重的质量问题与他们好像毫不相干似的,就知道相互推诿,责任被推得一干二净!”邓云刚对他们相互踢皮球的做法非常不满。 $ @9 M9 T- y8 P7 Q1 P, r
  随后,邓云刚按照湘御缘负责人提供的名片,给金威公司促销主管王小兰打电话咨询。 9 t: v) H7 o7 [( A+ a* W- s
  王小兰却称,证明写了之后,要解决问题可以直接找公司。 ; [5 ~( a# D  k& l9 X
  当天,投诉没有任何处理结果,邓云刚只好带着“问题啤酒”悻悻而归。 # q1 ~, {  H$ K- Q+ F( w+ [5 c
  3月18日早上,刚刚上班的邓云刚就开始按照啤酒标签上惟一标注的联系电话0769-22898009给金威啤酒(东莞)有限公司打电话,却发现此电话为传真号码,根本没人接。 $ b; L4 Z) F! G$ G, G6 x
  无奈之下,邓云刚只好上网去找其他联系方式,万般寻找之下,终于找到了另外一个号码0769-22898022,随即进行投诉。 & F" U$ q2 [* Y% M8 H$ P( O% _
  早上8点43分,号码显示为0769-22898009的电话打到了邓云刚的手机上。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先生听了邓云刚的投诉后,对邓云刚提出讨要说法及请厂家派人调查质量事故的诉求不置可否,并声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最多赔偿邓云刚两瓶酒。
8 D0 U% H: S" j, j  “金威视质量问题如草芥。在他们看来,发生这样的事情很正常,居然还辩解说没有证据证明里面的异物有害。金威扬言我可以随便找相关部门讨说法,根本没有派人调查、解决的意识,一点解决问题的诚意也没有!从他们的态度里,我根本就看不到任何解决问题的希望!”邓云刚怒斥金威漠视消费者,漠视质量问题的傲慢态度。 8 ?! ?, L+ K* F) z4 h" D: s8 Q
  “质量问题发生在有效期内,金威公司也出证明核实了情况。如果他们还是继续漠视消费者权益,我不排除用法律的手段!”邓云刚为自己做最坏的打算,“消费者最起码有知情权嘛!如果要做检测,我奉陪到底,这种连眼睛都看得到问题的啤酒还会合格?” * c( c2 c* Q& a7 L: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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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0 w5 K) X( j2 t& J& v  惩罚性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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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 x5 L% [  J, j  邓云刚希望金威公司对此事件进行彻查,向社会公开“问题啤酒”真相。鉴于金威的态度,邓云刚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方案。 3 [0 J6 ^* l0 r; q0 F9 r% z0 a
  3月20日晚,金威啤酒(东莞)有限公司副总张祥河打电话给邓云刚,提出见面沟通解决。邓云刚提出了3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方案,双方约定3月23日面谈。 / ^6 Y# l7 F) w8 Z
  3月23日,双方约定11时见面,邓云刚依约来到金威(东莞)公司。谈判伊始,张祥河首先指出金威是大型国有企业,然后说啤酒行业存在过人为投毒等制造质量事故进而向厂家索赔的事件。
! \% G$ o" @& G. ^7 F7 @  l  感觉其含沙射影的言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邓云刚当即愤然离开。
. a7 E& Z3 F+ U: X  3月26日,金威集团品牌部负责人赵晓菁、佐强以及金威东莞工厂品牌市场部经理赖涛3人对“问题啤酒”进行了确认并邀请邓云刚去工厂实地参观。 " [0 ~  F' X- |+ \# `' h
  金威啤酒(东莞)有限公司生产工厂是东莞工业旅游景点之一。3月27日,邓云刚和本刊记者来到金威啤酒(东莞)有限公司,沿着路线参观了工厂全自动的工业化生产流程。 % M, `9 R. q; s! e9 h9 d
  参观生产工艺流程后,金威集团品牌部负责人赵晓菁表态:“不管设备多先进,不管人员多认真,不管制度多完善,也有可能出现问题。”同时,赵晓菁对邓云刚表示了道歉。
9 k0 Y! @. I7 w" H  金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处理投诉的态度问题,公司正在调查处理。对于啤酒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已经专门召开会议,出台了专门的整改措施,同时,公司正在查找生产流程有什么问题,存在那些隐患。如果确定是哪个班(生产),将严厉查处,直至开除。”
* a& `& _( {! T  最后,金威提出赔偿20箱啤酒的解决方案,邓云刚表示不能接受。双方谈判无果而终。
( [1 z" X2 P8 c& u( j- r/ `; p7 H  4月初,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均不能达成赔偿共识。 , o& i% B0 S1 o& h
  随后,邓云刚提出两个解决问题方案:一是以金威公司的名义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资100万元人民币,建一所希望小学;二是赔偿现金10万元人民币。 " L6 m% [* U1 y6 P' a" O
  金威则表示,赔偿仅限于啤酒。 % v* F7 t' g8 `. [8 l' d' r
  在这之后,双方又反复多次沟通。邓云刚提出如果仅仅赔偿啤酒的话,就要赔1000箱。
) t3 Y& V' Z- c& `* Z  4月22日,金威向东莞公司属地的松山湖派出所报警,诉邓云刚敲诈勒索。这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 I" D. u6 v/ _& ?& A5 E# m+ r  当时,邓云刚表示工作特别忙,没空去。邓云刚致电东莞公司副总张祥河,张祥河声称这事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 K% V1 ]4 S
  4月28日晚20时24分,邓云刚再次致电金威东莞公司副总张祥河,协商“问题啤酒”的解决方案。 ' ^: H0 ^+ d  w$ Y: P
  张祥河却声称:“我到现在还没见到啤酒,还没确认那瓶酒是否是金威公司生产的。有什么事情找律师去,公司已经派律师处理此事了。” * u# @# U% F: z/ `& p3 u+ l
  邓云刚随即质问质量问题也必须通过律师处理吗?张祥河却不作回应,并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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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E( {4 {( R. S/ [: _  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 ; y: {0 Y" W# P9 C/ x: T

9 j* D' [. u8 m. d& c+ @  广东省中山市第—市区检察院陈俊涛2009年2月17日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正确区分消费者正当维权行为与所谓的“恶意诉讼”尤其是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察: ' q7 c& M! j  q5 c4 T- o% m# p
  一是看维权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行为人无事生非,甚至故意炮制“侵权事实”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目的,系恶意“维权”,数额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确有侵权事实的发生,无论消费者、劳动者提出多大数额的赔偿请求,都是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涉诉双方除非维权手段非法,否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给当事人乱扣“恶意诉讼”之类的帽子。此外,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平衡,对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客观上其维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不属于“恶意诉讼”范畴,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 P/ k+ W; y/ N  二是看维权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消费者以威胁投诉、举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进行曝光和起诉等手段向经营者施加压力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只要确有侵权行为则不属于“恶意诉讼”,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除非其明知自己的索赔要求缺乏事实依据。相反,即使存在侵权事实,但消费者以破坏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捏造、散布不实言论侵害经营者声誉,实施或威胁实施投毒、放火、爆炸等非法手段要挟索赔的,则不合法,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_( v% I* _1 j% Q8 |  R8 H7 C  三要看举报内容与消费者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消费者以威胁投诉、举报等手段向经营者施加压力进而索取高额赔偿,但投诉的内容与其正当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侵权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采取的维权手段合法,其举报的内容属实,但由于举报内容与消费者意图维护的合法权益之间缺乏关联性,其行为违法,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 [3 `/ Z$ P/ g# _  陈俊涛认为,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索赔金额是多少,对于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敲诈勒索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消费侵权纠纷,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完全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议确定的赔偿金数额无论是显著高于还是低于实际损失额,只要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4 L- L5 |1 G9 K9 u% o" h: O6 w  作为一家公司的负责人,邓云刚并不缺钱。邓云刚表示,通过提出这种惩罚性的赔偿,他只想让那些大企业尤其做食品的企业更有社会责任心和良心,以净化企业血管里道德的血液。 8 e. E7 x, ^" W. _: i" ]7 c5 u
  截至本文发排,邓云刚与金威就“问题啤酒”赔偿,仍未达成共识。 (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作者:黄永生 宋德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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