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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第102 条(a)修正后的《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4 条(a)要求消费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和专有商标拥有者认证产品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法案所制定的每一条适用本产品的法规, 禁令, 标准或规定。这一要求自2008 年11 月10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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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同时对使用电子证书予以认可。( d0 J* z9 d8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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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到美国的产品0 A% q F! F7 \* h' O
对进口产品而言,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定进口商为签发证书的唯一
+ I. A- J7 @! B& D5 \ 实体。委员会不得晚于产品在美国受检前得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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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美国生产的产品
' S4 l l* \: t 对在美国国内生产的产品而言,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定美国国内的! t o( r6 R7 A( R8 X8 }0 f b
制造商为签发证书的唯一实体, 证书必须在产品或每批装运的产品进入( o2 Y" [4 E/ ^1 ^8 y
美国国内市场前备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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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为:美国2008 年11 月10 日 关于遵从法规证书的最终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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