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weijun
发表于 2009-5-11 21:15
要通过一个合适的拉力来决定。
jason123
发表于 2009-5-11 21:40
判断的依据是有没有使用工具吧!
椰林清风+
发表于 2009-5-12 00:08
在GB里,消费品使用说明要求设计缺陷不能用说明来掩盖。
roguenoob
发表于 2009-5-12 00:29
标准本来就是大家投票决议的东西,所以我更倾向于是用22.11来判断是否可拆卸。
原因如下:
1,人的力气有区别,男女老幼各不相同,如果使用主观的或者无法固定的,随时变动的标准来衡量一个事物,这本身就失去了标准的意义。标准必是个固定的参考,大家来投票决定这个标准设置的是否合理,大多数人同意了,于是标准就产生了。
2,从安全角度讲,不可拆卸部件最好是任何人,包括超人也无法不借助工具来拆卸。IEC在进行标准制定的时候肯定也讨论和争吵过,最后肯定是使用22.11来判断的。假设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力气最大,能把一个器具的某个部件拆下,这个人活着,这个产品可能因为他活着而不合格,他死了后就可能合格了。如果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将一个器具的某个部件拆下,结果由于一个力大无穷的人的诞生导致这个产品的不合格。这样看来也有点可笑。所以使用22.11来判定最客观。
xuewenfei
发表于 2009-5-13 00:02
roguenoob
发表于 2009-5-13 20:18
引用第44楼xuewenfei于2009-05-13 00:02发表的:
受43楼的启发,我觉的楼主说的情况不可能出现。
3.6.2可拆卸部件﹕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
个人觉得,可拆卸部件,根本都不须要多大的力就能取下的,因为它必须让每一个“正常人”都能轻易把它取下,取下的力,应该接近“正常人”最小的力,我相信应该不能满足22.11
楼主说的情况是完全能出现的,而我现在就面临这个问题。
例如:电磁炉控制面板塑胶贴,粘结性很强,可以通过22.11测试,但是用手可以拆卸。
qqqrrrzzz
发表于 2009-5-14 10:10
我觉得要区分用户维护还是专业人员维护,
如果用户维护需要取下的部件则为可拆卸部件,
如为专业维护人员维护取下的部件可认为是不可拆卸部件。
luoweijun
发表于 2009-5-17 18:38
能达到22.11和22.12的要求就是不可拆卸的
heguancheng
发表于 2010-7-21 14:30
关于不可拆卸部件和可拆卸部件的判定一直存在争议
我们部门的同事经商量得到一个最为合理的解释
首先我们不要把可拆卸部件与不可拆卸部件对立起来,
一个部件符合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并不意味它不是可拆卸部件,反之亦然
其次,第8,15,20章对拆与不拆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第8、15章写的是"取下可拆卸部件"而第20章写的是"应是不可拆卸部件"
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去做
再次,我们要了解器具结构的设计意图,在防电击方面绝对不允许出现鼓励用手打开防护的结构,
器具“安全可靠”的地位要比“操作方便”优先
最后,拆卸不等同于破坏,试验时要保证防护结构在反复拆装的情况下依然可靠,不能野蛮试验
综上,饮水机在进行第8/15章试验时,应该打开板盖,电磁炉的控制面板塑胶贴只需要通过22.11条的试验。
332783568
发表于 2011-12-31 22:59
是啊,类似的问题还有,快热式水龙头,螺纹塑胶盖子下面就是带电部件,用手可打开,由于是螺纹的,外表面光滑,可以通过22.11的试验,但是这能算不可拆卸部件?很多地方都算不可拆卸部件的!郁闷。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