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toncou
发表于 2007-7-27 11:00
剛才我請教過TUV了,我來總結一下:
1、能符合22.11,而說明書上沒有寫要拆開的部件 --- 不可拆卸部件(但這已是標准的最底線,從安全的角度來講最好不要,做GS肯定不行);
2、能符合22.11,但說明書上寫了要拆開,不管是用戶還是維修保養 --- 可拆卸部件;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7-7-27 12:50
引用第30楼wiltoncou于2007-07-27 11:00发表的:
剛才我請教過TUV了,我來總結一下:
1、能符合22.11,而說明書上沒有寫要拆開的部件 --- 不可拆卸部件(但這已是標准的最底線,從安全的角度來講最好不要,做GS肯定不行);
2、能符合22.11,但說明書上寫了要拆開,不管是用戶還是維修保養 --- 可拆卸部件;
不能完全同意以上总结2。
原因是22 .11试验本身针对的主要就是“在安装时,或在维护保养期间可能要被取下的零件”。见标准中红字。所以实际需要打开没有问题,还是不可拆卸部件。
22. 11 对防止接触带电部件,防水或防止接触运动部件的不可拆卸零件,应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且应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用于固定这类零件的钩扣搭锁,应有一个明显的锁定位置。在安装或保养期间可能被取下的零件上使用的钩扣搭锁装置,其固定性能应不劣化。
通 过 下 述试验确定其是否合格。
在 安 装 时,或在维护保养期间可能要被取下的零件,应在本试验进行之前,拆装10次。
注 :维 护 保 养 包括电源软线的更换。
器 具 处 于室温下进行测试。但在其合格性可能受到温度影响的情况下,器具按第n章规定条件工
作之后,要立即进行本试验。
施 加 本 试验于可能被拆卸的所有零件,不管其是否用螺钉、铆钉或类似零件固定。
以最 不 利的方向施加力于零件可能薄弱的部位,并持续10s 。但不得使用猛力。施加的力按如下
规定:
— 推 力:50N ;
— 拉 力:
如 果 部 件 的 形状使得指尖不能容易地滑脱的,50N ;
如 果 部 件 被 抓持的突起部分在取下的方向少于10m m,30N ,
通 过 工E C 61032规定的试验探棒n施加推力。
通 过 像 吸盘那样一个合适的方式来施加拉力,以使试验的结果不受其影响。当实施拉力试验时,应
将图7所示试验指甲以10 N力插人任何缝隙或连接处,然后以10 N力将此试验指甲向旁侧滑移,但不
得扭转,也不得作为杠杆使用。
如 果 部 件的外形使其不会有轴向拉力,则不施加拉力,但要以10N 力插人任何缝隙或连接处,然后
以10 N力将此试验指甲向旁侧滑移,但不得扭转,也不得作为杠杆使用。
如 果 部 件的外形使其不会有轴向拉力,则不施加拉力,但要以10N 力将试验指甲插人任一个缝隙
或连接处,然后,通过一个环状物,在部件取下的方向对试验指甲施加30 N拉力,持续10 s,
如 果 部 件可能承受一个扭曲力,则要在施加拉力或推力的同时,施加一个下面给出的扭矩:
— 对 主要尺寸小于或等于50m m的:2N m;
— 对 主要尺寸超过50m m的:4N me
当 用 环 状物拉试验指甲时,还要施加此扭矩。
如 果 被 抓持的凸出部分小于10m m,上述的扭矩要降低到规定值的50%0
零 件 应 不成为可拆卸的,而且应保持其在被锁定的位置上。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7-7-27 12:59
我现在的问题是:
1 如果不仅在维护保养,而且在正常使用中(如本例中正常工作开关要在该部件取下后方可操作),要取下,还是不是不可拆卸部件?
2 虽然实际使用或像上述情况时需要取下,但说明书中没有要求取下,甚至还要求你工作时必须装好。这时该部件是不是不可拆卸部件。
(以上部件可以通过22。11试验)
barry
发表于 2007-7-30 10:28
引用第32楼caballo3157于2007-07-27 12:59发表的:
我现在的问题是:
1 如果不仅在维护保养,而且在正常使用中(如本例中正常工作开关要在该部件取下后方可操作),要取下,还是不是不可拆卸部件?
2 虽然实际使用或像上述情况时需要取下,但说明书中没有要求取下,甚至还要求你工作时必须装好。这时该部件是不是不可拆卸部件。
(以上部件可以通过22。11试验)
有點意思。。。
從防護的意圖來看,我傾向於做於“可拆卸部件”。。。
從廠家的角度來看,視為“不可拆卸部件”,才可能不用修改結構符合安規。
這是個兩難問題。。。
不管怎么樣,警告語是少不了的。。。
堕落1984
发表于 2007-7-31 08:46
我是做空调安规的,现在我这边有人提出可拆卸部件是在满足了“不能通过 22. 11试验的部件”这一条的前提下,再满足“不借助于工具就能取下的部件,按使用说明中的要求可以被取下的部件(即使需要用工具才能将其取下)”中的任一条才能算是可拆卸部件。因为有的部件可以用蛮力是可以拆卸的,而且没有损坏部件,这样的部件算是可拆卸的还是不可拆卸的?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7-7-31 10:55
这种情况就看是否能够通过22。11。
通过,不可拆卸部件;
通不过,可拆卸部件。
jack1295254
发表于 2007-7-31 11:01
我倾向于根据22.11来判断,~!
火神
发表于 2007-8-1 16:29
警告語最好标上去,至少保陷些呀。。。
dingcwu
发表于 2007-11-16 15:16
我们这边认为只要是能让试验指甲进入并用到力的,用50N的力部件脱出就认为可拆卸,不脱或不能让试验指进入则认为不可拆卸部件。
果皮
发表于 2007-11-28 11:34
按照CTL决议是不可拆卸,在具体操作时个人认为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危险,就可以认为是可拆卸的,如果没危险,就可以认为是不可拆卸的。CTL决议也不是必须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