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ten 发表于 2008-9-5 20:19

陈先生的分析非常在理!

经仔细查看其所谓的检测报告,发现测试报告竟然只做了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两项测试。而且绝缘强度只标示了大于X00M欧,并不敢说明是否合格。似乎现在鲜有标准检测该项,不清楚意义何在。难道产品做了这两项测试就合格,就电不死人了?

很显然对于这起电击致死第一项测试必做的是漏电流测试,合格再做潮态漏电流测试。即使合格,还应该再逐点逐节地做电气强度测试,绝缘等级检查。同时应该就安装方法、工作条件、说明书解析、产品标示、警告说明等等方面入手。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8-9-5 23:16

我也看了该检验报告。——这只是一份普通的“委托检验”报告,不是司法鉴定,也未必可以做仲裁的完整依据。
    委托检验仅仅是根据委托方(这里是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要求检验,换句话说,也就是委托方要求验什么就验什么。并且这个报告没有对产品的合格与否做判定!(不是明目张胆地出示合格报告)只是说“所检验项目符合GB4706.12标准要求及委托方要求”。注意:仅仅是“所检项目”符合要求。其实也就2项,一项电气强度,标准有要求;另一项绝缘电阻,标准没有要求,这里是“委托方要求”,所以单项评价中没有评价,这是对的。说其“并不敢说明是否合格”也对,因为不能说。
   从公开可以看到的报告看(封皮没有看到,不完整),报告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依据这个报告还不能证明产品就一定没有问题。更不能对人死的具体原因做出判定。
   
   其实在类似事件中,对人的死亡原因做出准确、具体的判定,有时是很困难的。公 安局、法医只对死因判定,即他只看是不是电死的(不是疾病猝死或其它死因,这是可以判定的),必要时还会看看是自杀还是他杀。但一般只做意外死亡。本案中死者触电死亡是可以通过尸检做出的。但要判定为何触电和准确分析触电过程,这就要比做一个单纯的产品检测复杂多了。

fasten 发表于 2008-9-6 08:44

报告写的是检测依据哦,并不是委托检测项目!也就是说依据是东莞计量监督检测所选定的,并不是消委会定的。如果是消委会指定委托项目,其立场和用意非常值得怀疑!

我认为检测依据应该是GB4706.1和GB4706.12-2006,单独拿一个条款来检测根本就不科学,更不合法。当然我不敢肯定东莞计量检测所是否有此能力!

虽说这并不是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往往来源于此类检测,我觉得此报告有其它方介入,有先入为主的嫌疑!

直接点地说,都已经摊上一条人命了,任何机构都应该小心谨慎地考虑如何出这份报告,如此草率和匆忙,似乎有点想不通!

报告上注明:“本报告共检2项。所检验项目符合GB4706.12-2006标准要求及委托方要求",消委会在这里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消委会真正委托的项目难道真的就是这两项?为什么要指定项目来检测?是不专业还是故意为之?是不是有意避开漏电流测试,反以绝缘电阻来搪塞?我可以肯定,消费者和事主一定不清楚潮态漏电流测试!

另一方面,此类驻立式器具应该都会是做成I类器具,但是从各方的信息和报告上来看,都是避而不谈,是否消委会或厂家已经默认此产品接地已经合格?如果接地不合格,我相信消委会和厂家会大做文章,完全不需要拿绝缘电阻来避重就轻了!

嘻嘻 发表于 2008-9-6 08:56

没做接触电流测试,更没有做在潮态的露电流,耐压测试
私下说句,我以前的老大说的.耐压,露电流这些一定是要严抓的.可是要打死人的
其他危害最多是对人有伤害

clever 发表于 2008-9-6 09:44

看到“新浪科技讯 9月25日”吓我一跳还以为是去年的事情呢。
应该说这种处理都是中国式的处理方式。没有什么话说。
看到各位高手的精彩辨论受益不少呀,F大哥这句很经典:如果此产品确实各方检测合格,我建议将产品送交东莞计量检测所检测人员使用一年,活着出来算合格!

nb8197 发表于 2008-9-6 09:48

如产品出厂安全性能检验项目中三项耐压、泄漏电流、接地电阻测试,报告中只一项,引用12楼(报告上注明:“本报告共检2项。所检验项目符合GB4706.12-2006标准要求及委托方要求",消委会在这里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消委会真正委托的项目难道真的就是这两项?为什么要指定项目来检测?是不专业还是故意为之?我可以肯定,消费者和事主一定不清楚)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08-9-6 13:32

是委托检测的检测性质决定了检测项目取决与委托方,而不是别的什么。当然我说得是理论上和表面的,检测方有权并且应当对检测项目提出建议,但决定权在委托方。至于明面后面有什么,哪只能是分析和猜测。我想说得是这个检测报告本身并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也是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份报告和如何利用这份报告。

yjz251 发表于 2008-9-8 08:55

引用第4楼wongyatwah于2008-09-05 15:58发表的:
这一点实在令人惊叹及不能接受:
“长期的浴室环境可能导致电路问题”
是啊,好恐怖的说法!长期是多久啊,一个月,还是一年啊? 这年头,洗澡都得冒声明危险啊~~

winny 发表于 2008-9-8 11:02

fasten 发表于 2008-9-8 11:12

所以,不管是东莞计量检测中心也好,还是消委会也好,这个委托有一定的问题,三大测试竟然只做了一个耐电强度测试,没有考虑接地电阻,没有考虑漏电流(含潮态漏电流),从安规技术角度来讲,报告显得外行;从事件来讲,似乎某一方在制造一种先入为主的概念和舆论.即使是消委会指定测试这两个项目,作为真正的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完全有权拒绝做这种舆论误导性检查,这才真正能把第三方公正和专业体现出来!
页: 1 [2] 3 4 5 6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2008年东莞黄江热水器事故的讨论的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