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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中华”香烟违反《商标法》,律师汪石如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责令其撤销“中华”商标。昨天上午,市一中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驳回了律师汪石如的起诉。
& I5 P4 c; P, s5 u >>原告 1 B9 G$ }5 U" X; a. ?# ?$ l
名称包装违反相关法律
2 {4 Y4 Q4 I, H/ F$ {1 f 去年,上海律师汪石如发现中华香烟的外包装上印有“中华”“天 安 门”“华表”等名称及图案。而1993年颁布的《商标法》明令禁止这些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或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文字和图形,出现在商标上,因此“中华”商标应予以撤销。由于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均被驳回,汪石如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并将上海烟草列为第三被告。
& L r5 E8 Q7 p; r2 E5 E/ k& x 汪石如说,香烟是近年来规定的违禁商品,而“中华”“天 安 门”“华表”等标志是代表中华民族精神和国家形象的,被使用在香烟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应该撤销。 / r* r: D5 H' E2 ?/ b
>>被告
$ p. L4 ]) C8 v% ?* F" S& L, ~ 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法》 * G, b4 n# ~6 N* x9 E
商评委称,中华商标注册于《商标法》制定之前,而且属于已经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商标,所以不应予以撤销。
0 ^9 J& u: o. h( ]3 M 上海烟草指出,“中华”商标始创于1950年,申请注册于1952年2月,正式注册于1979年,而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 ; \, M. R0 o* c
>>法院 % P3 m6 ~2 M6 h
《商标法》不溯及既往
/ w* l' e" [* U! c2 U! g& x* [- b 本案涉及的争议商标注册日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现行《商标法》对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本案争议的主要内容。
4 J" k) ]# F- q( M* R# P0 G/ T3 D 经调查,法院确认,中华商标始创和注册于1952年2月,后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商标进行清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日是1979年10月31日。之后,争议商标经过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13年。
- U9 L( h8 J" B 而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至今,我国的商标注册法律制度经历了从1963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和2001年再次修正《商标法》的过程。
; |& M0 n: j; F4 \/ L: p) ^ 其中,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标法》均规定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法院认定律师汪石如主张中华商标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并判决驳回了他的起诉。 3 ]% @: b! x/ g/ S" d( N)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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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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