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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言論不會上崗上線吧?3 h6 f! V: X: w9 a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赔偿。但是这里的“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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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解釋"消費者"這個名詞以達到開脫酒家責任目的.連查證屬實了也是盡量推脫委責,法律變相成為了某些難怪現在打假越來越難了.) V U3 }8 E7 c6 m8 ^; z* N, f- E( F
要是用法院的這種解釋來衡量的話,我拿去鑒定就不算"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了?我買來拿去送人就不受保護?我非得坐在那兒喝完才算受保護範圍內?我坐在你店里喝完到肚子里去了要是投訴你是不是等你反告我沒證據污蔑酒店才算完?我投訴肯定需要有理由或有證據,剝奪了證據之後再讓我來維權能有一丁點達成目的的希望嗎?我覺得這理由和這种解釋方法一點也站不住腳.$ N- ?% K) k) f4 z6 g! d/ k: Q9 ?0 T
另外,在當前社會風氣的環境下,假冒巍然成風與這种保護傘式思維的機構脫不開關系?這樣一來既然大家維權這麼艱難導致越來越多人放棄,才滋生了假冒的溫床?尤其是食品這一類一次性消費食品,因此現在國內食品安全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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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個事件中的張先生動機,倒底是以盈利為目的還是追究真相為目的;前者不值得提倡但應有一個可經推敲的判定結論;後者值得贊賞和支持,據了解在國外一旦被查證處罰非常嚴厲,按事件大小基本上都是十倍以上可不僅僅只是雙倍處罰了;4 [" v E! v0 v- G
$ S8 Y/ B6 h7 r3 M% ] 另外一點,我覺得打假中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驗證過程,如果涉及第/三方或國家機構驗證的費用應該由敗訴方來承擔; 有些產品使用量很大但單價不高的,一般來說第/三方檢測的費用或國家機構鑒定的費用遠遠比那個商品價值高得多, 例如說我今天到某酒店吃飯, 其中一盤菜我能肯定用的是地溝油(或者某煙酒我能肯定是假冒品牌), 菜價(或其它商品如煙酒)是30元; 如果我拿到第/三方鑒定費用就算是1000元, 如果我要投訴到消協或立案200元,誤工2天; 即使我勝訴了判店家賠償我60元,我還損失了1140元+誤工2天,這事誰願意干?除非是國家質檢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為工作需要,民人監督形同虛設了;店家少賺60元和口碑差點基本沒損失,要是固定客人的對生意會有影響,如果是車站或公共場所人流量大的地方每天接待不同客人那是等於沒有絲毫損失,下次把假冒的賣多一些繼續坑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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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反正現在偶是不怎麼敢在外面吃飯了,一起接一起層出不窮讓人鬧心啊,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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