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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调查] 深圳市场“美瞳”迷人眼真假莫辨标识混乱 或成健康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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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深圳市场“美瞳”迷人眼
    真假莫辨标识混乱 或成健康杀手
    □ 陈钰思 本报记者 傅江平  W/ u, H* B3 X; f. M  Z
    近年来,“美瞳”开始成为众多时尚人士热衷的产品。“美瞳”即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彩色隐形眼镜,戴起来能让眼睛显得更加闪亮有神,灵动迷人。
% S& P* T+ a+ A- @7 C% t7 R: ?    然而,记者近日在深圳市场的采访发现,这类产品存在质量良莠不齐,监督管理不严的诸多问题,极易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人身危害。
2 I3 h# S- X  L" I    日前,深圳药监部门联合警方对深圳市内几家销售“美瞳”的店面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一个个小小玻璃瓶中装着多种颜色的“美瞳”镜片,许多瓶子瓶身都只有韩文说明,而未见其中文标识。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买到后,也弄不明白瓶身上字体说明的意思;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的瓶身甚至连任何标识都没有,仅仅贴了一层带图的标签。, s. o) `# }& z. _" O
    据深圳市药监部门介绍,根据《产品质量法》,如果这些产品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地、生产厂家等必要中文标识,就理应被视为不合格产品,即法律上定义的“三无产品”。对于这类型的产品,如果一旦发现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领域,或者是商家仍在出售,消费者均可向质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发出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一。
; s+ q( G, \! ^, g7 e    这些瓶身满是韩文的“美瞳”产品到底是不是真的从韩国进口的呢?面对执法人员,店主终于陈述了实情,原来那些所谓的“韩国美瞳”其实都是从国内的一些厂家进的,进货价才二三十元,便宜的甚至只要十几元。而店内那些看似正规的广告宣传海报,则是店主从网上自行下载的。这些“美瞳”产品经过简单包装,便摇身变成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的“进口美瞳”了。凭借这种短时间、低成本的“变次为好”的方式,厂家和店家们就可以在多种渠道中谋取暴利了。
% E0 o, x" ^/ e$ B    进一步检查之后,相关部门还发现,市面上存在不少美甲店和美容店也都在兼营“美瞳”生意。在这些店内,隔着玻璃窗就能看到五颜六色的“美瞳”被单独装在玻璃瓶中,然后按照品牌、颜色、款式、度数等分门别类地排放着。根据相关规定,“美瞳”隐形眼镜属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然而检查的这些店基本上都未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必然也无资质销售。
+ y" Y: }( M' ~; R) E7 I    这些销售混乱的产品质量到底如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呢?& N% }7 j# r5 X! [; \2 C; P% n
    深圳市某知名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告诉记者:“美瞳片是彩色隐形眼镜,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同眼睛直接接触。劣质彩色隐形眼镜,由于含有过多的化学成分,常常会受配戴方式不正确、个人卫生习惯不良好、眼睛敏感程度差异以及天气变化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引起眼睛充血、发炎,情况严重的会导致角膜缺氧变形,造成眼睛感染、角膜穿孔等重大的眼睛疾病,甚至有可能使眼睛永久性失明。
( s! v# V, R) T+ y# b8 R) T  ?    此外,他还建议大家:“配戴者最好是要定期到医院检查眼睛生理情况,一旦发现眼睛有任何不适,就要立即停用,并到医院就诊。”' \& v% [" b. k4 ]( a& o
    “美瞳”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销售渠道混乱不堪、暗藏一系列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什么没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管理呢?! ]5 K4 }. ?* i" G% d
    原来,之所以会出现“美瞳”产品的监管真空,是因为我国目前使用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是国家药监部门在2002年制定的,之后近10年的时间里,虽然不断有新型产品出现,国家药监局也多次发布产品分类界定,但对于像美瞳这类型的产品却未列入其中,这便导致对美瞳的监管无据可依。* A- U; K. `& D: H# }
    更有一部分监管人员认为,“美瞳”通常只是作为一种美化眼睛的辅助工具,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真正的隐形眼镜,因此不应被归于医疗器械的监管范畴,所以便忽视了对“美瞳”产品的监管和抽查。" Y  l  o/ ]$ g5 X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无论美瞳有无度数,它既然是一种隐形眼镜(根据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目录,隐形眼镜对使用者视力有辅助作用,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就理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美瞳”市场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相关部门更应尽快加大其产品的监管力度,完善其产品本身的生产规格及严控其产品的流通渠道。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该对现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重新分类界定,将美瞳列在其中,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使之监管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凡生产销售美瞳产品的,必须到药监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申请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中国质量报》4 C. S3 N# w5 R
* f( y5 y, M0 Z!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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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爱美的代价"!
发表于 2011-12-29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监督机制在哪里?????
发表于 2011-12-29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慎用此产品!!!
发表于 2011-12-2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戴那玩意儿的都慎得慌,以前GF戴那东西,每次看起来,她都好似瞎了眼似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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