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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岂能一走了之 ……

热度 12已有 755 次阅读2014-1-2 11:27 |系统分类:工作

岂能一走了之

———关于员工未提前通知企业突然离职的行为

 

案例故事:

小姜是一名机械模具设计的技术能手,一年前应聘到某企业担任技术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以便给对方充分的准备时间。

由于技术过硬,小姜在行业里慢慢积累了一些知名度。今年3月份,另一企业希望将他挖过来。小姜考虑到最近刚刚买了房,正需要更多的钱来还房贷,而老板对自己的提薪要求老是避而不谈,于是下定决心跳槽。

到了4月份,小姜在没有提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直接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到新东家上班。而原单位在一个月前刚刚争取到一批外销订单,这份订单产品的主要设计任务由小姜负责。原单位在得知小姜跳槽后只好歇业停工,四处寻找新的技术主管。奈何现在市场上相关人才紧缺,等到原单位寻到替代的人手,已经因为停工损失了2万余元。

遭受损失的原单位遂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后果:

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小姜答应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在此案中,小姜另谋高就,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提前通知原单位就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小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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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2 个评论)

回复 景行行止 2014-1-2 11:28
2014!
每年的年初都将是跳槽高峰期……
准备跳槽的你准备好了么?
回复 jsspace 2014-1-2 11:42
不是技术型人才,随时走人对于公司毫无影响,所以这条对我不适用
回复 wwnw_007 2014-1-2 11:57
人为财哟!
回复 景行行止 2014-1-2 12:23
jsspace: 不是技术型人才,随时走人对于公司毫无影响,所以这条对我不适用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无关是否为技术人!只要有约定或者违反相关的,产生损失时,企业都有这个权利控诉,至于实际控不控诉只有实际发生时才知道了。
回复 town21 2014-1-2 12:48
好好学习,好好生活,好好工作。
回复 极品老工 2014-1-2 13:02
不够深刻。应当做成20万损失,法院强行将他的房子拍卖,价值130万的房子,卖得110万,80万归还银行贷款,20万归前公司,5万归拍卖行,5万归法院。小姜的50万首付,消失得无影无踪。
回复 xiaodeng 2014-1-2 13:06
极品老工: 不够深刻。应当做成20万损失,法院强行将他的房子拍卖,价值130万的房子,卖得110万,80万归还银行贷款,20万归前公司,5万归拍卖行,5万归法院。小姜的50万首付 ...
太狠了!
回复 sky0805 2014-1-2 13:22
看來約同還是別亂簽...這樣綁緊緊實在難以...伸張!!
回复 H-RH 2014-1-2 13:32
这个判罸很合理, 前顾主要求之索偿亦似乎没有刻意夸大!
回复 qingjunfa 2014-1-2 22:13
xiaodeng: 太狠了!
也太狠了吧
回复 faige2006 2014-1-3 08:38
劳动法会有急辞职的条款,会拿不到工资, 但可规避这种情况。
回复 jsq123 2014-1-3 16:32
jjlamshushushu: 准备跳槽
欢迎来安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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