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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一走了之
———关于员工未提前通知企业突然离职的行为
案例故事:
小姜是一名机械模具设计的技术能手,一年前应聘到某企业担任技术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以便给对方充分的准备时间。
由于技术过硬,小姜在行业里慢慢积累了一些知名度。今年3月份,另一企业希望将他挖过来。小姜考虑到最近刚刚买了房,正需要更多的钱来还房贷,而老板对自己的提薪要求老是避而不谈,于是下定决心跳槽。
到了4月份,小姜在没有提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直接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到新东家上班。而原单位在一个月前刚刚争取到一批外销订单,这份订单产品的主要设计任务由小姜负责。原单位在得知小姜跳槽后只好歇业停工,四处寻找新的技术主管。奈何现在市场上相关人才紧缺,等到原单位寻到替代的人手,已经因为停工损失了2万余元。
遭受损失的原单位遂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后果:
在劳动部门的调解下,小姜答应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在此案中,小姜另谋高就,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提前通知原单位就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小姜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jsspace: 不是技术型人才,随时走人对于公司毫无影响,所以这条对我不适用
极品老工: 不够深刻。应当做成20万损失,法院强行将他的房子拍卖,价值130万的房子,卖得110万,80万归还银行贷款,20万归前公司,5万归拍卖行,5万归法院。小姜的50万首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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