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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上海频道消息 2012年3.15消费者保护日到来前夕,记者接到部分消费者反映,三星公司在3.15前夕,受理、处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申(投)诉表现出极高的处理效率和处理质量,得到了消费者的肯定。但在日常处理消费者申投诉情况时,不仅处理时间长、而且处理结果难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同。9 I o+ E1 k: r- v/ @' K' Q
2012年2月20日,吴小姐购买了一部8150三星手机,使用不到两天就出现无法上网、SIM卡间接性无法识别、电话号码无故缺失的问题。经销商表示要先检测,开具换机单才能退货。吴小姐因此去三星品牌松江长桥街89弄1-3号101-102室的三星电子特约维修站检测,但维修站工作人员却拒绝检测。消费者无奈,2月25日投诉到12365质量热线,2月27日,仅二天时间,吴小姐已经退机。
5 P! z$ o2 M8 C* @' F* O) E0 d 吴先生于2012年2月9日购买的三星手机,发短信时对方收到的是乱码,厂家为吴先生更换了一部手机。但是,换好后的手机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消费者再次送去检测中心,被检测中心告知机器无故障。2月22日吴先生投诉,2月24日,二天内,三星维修站同意换机。5 g. k1 Q" z, N% P8 e
王小姐于2011年10月24日购买的型号为S5830的三星手机,保修为1年。但在使用2个多月后,发现手机外壳上的金属边有脱落的情况,与三星联系,被告知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但是王小姐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手机三包里面规定,因结构或材料造成的外壳裂损属性能故障。2012年3月1日投诉,2012年3月5日,三星公司告知配件可以更换,王小姐表示满意。9 E8 t2 ^5 q9 K$ H
然而,与上述情况形成反差的是,在日常常态处理申投诉的情况时,三星公司在处理效率、处理质量上却不尽如人意。9 O0 z3 `' W1 Q/ L8 ? f7 p
黄小姐2009年5月,购买了一台型号为LA46B530P7RXXZ的三星电视。2010年1月21日因电源板损坏无法开机,同年9月28再次维修。2011年7月17日又出现与前两次同样的问题,黄小姐认为该产品多次出现同一问题,担心过保后没有保障, 2011年8月1日投诉,直到同年9月21日,历时近两个月,才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电源板。8 p, }9 f! }( X! P5 a+ K
2011年9月25日,卢女士购买了型号为BCD/285WNMVS的三星冰箱一台,第二天发现门缝条脱落,三星公司告知该问题系正常现家,不影响正常使用,卢女士不能按受,自己买的是一台新机,怎么就不影响正常使用了,经过多次联系无果后,10月18日向有关方面投诉,直至11年23日,历时两个月后三星才同意换货。8 y h+ @) Z/ r
消费者孙先生反映购买的是三星i559手机机身发烫问题,但维修站表示是用户由于软件安装太多导致,表孙先生示,手机原先就安装的QQ软件也同样无法打开,刷机后也无法使用。维修站也不做进一步处理,对此,消费者非常不满,2011年6月23日投诉,2011年9月29日,三星公司坚持认为是软件问题导致的,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故无法退换机。
4 Y, r7 U" U% H' b) i 从上述案例来看,三星针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是不是采取双重标准,我们不得而知,事实是在日常的消费者投诉中,三星处理时效拖延、忽视了顾客满意度。而在某些敏感时期,特别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面对消费者的投诉,不仅能保证时效,而且更加关注顾客满意度,展现出积极的一面,难怪有消费者感叹,三星如此“变脸”不太厚道。/ f$ \2 m) ~8 X
随着品牌行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只有先进的产品和优质的售后服务才是企业的制胜之道。无论是什么企业,都应当执行统一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标准,而不应该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采取不同的服务。只重视315期间的客户服务,而忽视日常的客户诉求,这样怎能赢得市场赢得客户? (记者 霍一夫)
$ I$ c5 c2 p. @/ ]6 R9 _( B 【律师点评】
' M4 T6 N* T! b1 h3 n 我国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最为消费者熟悉的应该是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 q B; e/ k5 _8 S 上述两部法律对于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出台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所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消费者平时所说的" 三包"规定。0 X0 h4 y; o0 Z# Z" H
一部法律自实施起,只要未经修改,无论何时何地,其要求都是始终如一的,不会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或者特殊的时间段、时间点而有所变化。
9 b' A% K' m: o- i 创立一个品牌不易,维护一个品牌更难。消费者的信任是企业真正的生命线。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规范应当始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应该做到每天都一样,这样才能获得消费者的普遍认同。如果企业的行为给消费者留下应付3.15、应付相关检查的印象,那么信任缺失,企业生命流逝。; b" H6 u# L2 @, \6 i$ J! v! s
作为企业,也不要片面地看待这些法律规定,认为它们只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来制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其实,要求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是为了监督和纠正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目的都是为商品的有序竞争,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环境,使遵纪守法的企业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这些法律不仅仅保护了消费者,也保障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律师 吴俊非 王莺), K- T. }- r, a8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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