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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X* }$ @, M' @& T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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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近期国内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令国人的神经一再绷紧。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共50条,其中第23、24、 25及49条等对食品、药品监管直接相关的条文,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犯罪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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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修正案第23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删除了原来对假药犯罪认定必须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条件,降低了假药犯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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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l. p( Y" P6 Z k6 R 第25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最低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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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h) u! |/ g* D' ]" j# X 该修正案还明确了监管单位的责任。其中,第49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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