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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换证带来哪些食品监管之变 "食品召回"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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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0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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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上月初,在省工商局与沈阳市工商局举行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式启用仪式上,沈阳市科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丁也女士领到了我省颁发的第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 T6 \( c# H( S1 e& @) N5 C"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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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我省开始以《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此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为何要“劳师动众”,大规模地进行换证工作呢?证件变换后核心变化是什么?对经营者提出了哪些新的和更高的要求?为食品消费者带来哪些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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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Y' n' w9 f  《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岗” * e/ B, @: c5 ^- G0 }

9 T! m1 u$ t1 l2 g1 G7 _1 I  “以前我是到卫生部门领取 《食品卫生许可证》,现在则是到工商部门领取 《食品流通许可证》。”沈阳市科润达商贸有限公司做红酒生意的丁也女士告诉记者,“恰好赶上我以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了,急忙去换证,这才有幸拿到了省里发出的第一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 2 J# c) F% w  x" h7 V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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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黄文江告诉记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岗’,取代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可不是简单的证件名称的变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两部法之间的变换,原来的发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同时也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大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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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c  V4 a$ l& k3 e2 ]3 p& Q6 h, u. y  辽宁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副处长洪源介绍说,在《食品流通许可证》面世之前,整个食品行业从生产加工到食品销售乃至餐饮服务都是由卫生部门来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重新明确及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 ' `0 B3 Z* m$ O: h; ~: Z7 I) m/ V  B

. D+ d4 k& Q) P) S  据了解,质量监督部门主要监管食品生产加工,负责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这一块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为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营者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而餐饮服务类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食用农产品也由专门的机构农业部门来负责管理。 " }: w3 N4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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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退出,《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式“下岗”,卫生部门不再发证而改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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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0 X: l0 O# J7 {  “尽管两部法在名称上只有‘卫生’和‘安全’两字之别,但从强调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严格、管理更细致。《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划了执法主体和各自的管理内容。”黄文江说,“新法实施后,工商部门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又发营业执照,而《食品流通许可证》替代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成为前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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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 ]9 J' v! k; J  据了解,我省现有经营食品销售的业户19万户左右,是食品生产加工及餐饮服务业户的2至3倍。根据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和审查标准,截至10月底,我省工商系统共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通知书》1.32万份,其中新办9595个,《卫生许可证》到期换发3274个,经营者自愿换发386个。目前,《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在发放中。 0 V: m. T! ~7 l, h* x% S6 j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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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流通上了层层“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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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文江说:“原来我们工商局在监管食品的时候通常只管货架上的食品,现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将对食品的运输、存储、展销、销售、陈列、退市这一全过程进行监管,范围变大了。同时,在监管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和条件较比从前也更为严格,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运输、贮存、检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以及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等,这些对于严把食品进货关、堵住非法食品进入流通环节,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 5 _: q4 `- R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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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勘查要求严格   l  K0 C* B9 D% r1 q- v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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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业户丁也女士谈了她对这次证件变换的最大感受:“办理新证手续更严格了。工商部门在审查材料后,还要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他们检查得非常仔细,对储存货物的仓库也要严格查看。 ”   \  D- m/ G+ I: r& j: b

& O' x0 b/ x. {- d  z  “他们不仅要检查具体的经营条件,还增加了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审查。 ”丁女士说,“要求我们经营者自己设立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以及建立各项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在企业内悬示。 ” ) j  }" N# L! u  Q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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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根据经营面积,我省将食品经营者划分为四个类别,即大型食品零售类(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零售类(经营面积在50~1000平方米之间)、小型食品零售类(50平方米以下)和食品批发类,根据类别分别有不同的许可条件和审查标准。经过现场勘查核实达标,在20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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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 D; O9 Z) q. x! U5 k% I. f7 u( w  “食品召回”将有法可依 ) o0 U% N  W5 h9 _) Y'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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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文江还特别强调了食品退市这一环节。他说:“原来我们国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没有具体的要求,遵照这次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了食品召回制度。对发现的不达标食品,无论已经流通到哪,我们都要监督食品经营者配合生产厂商将产品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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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 Q+ V% l0 h: G0 V+ d  “这是我们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 ”省卫生厅洪源副处长告诉记者,“以前出现食品事故后,产品也要召回,但那时主要靠政府行政强制召回,而在新颁发的《食品安全法》中则为食品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 ” + u8 l; X4 r# t' T1 T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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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如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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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h+ y% `, R* e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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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县级以上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9 A4 Y& U% ?6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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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10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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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T( N: y+ H$ h5 w1 D1 z. a* d$ o  “《食品安全法》对于无证或违法经营的给予最高10倍罚款,对比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最高处5倍罚款,现今处罚力度更大。 ”洪源向记者详细介绍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 c$ K6 Z" 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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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流通环节如此层层上“安全锁”,使食品流通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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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 J4 {2 `3 I# Q8 x  经营者要更注重自律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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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的同志告诉记者:“食品安全的保证不能仅靠执法部门,更重要的还是要靠经营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经营者都应该树立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第一责任人要学法、懂法、守法。当然也离不开相关媒体及消费者的大力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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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4 m# O1 O1 A" j: @7 r  一位姓杨的超市店主对记者说:“我经营食品有20多年了,深深感到要想做好生意还得靠诚信,进货要谨慎,销售要合法。 ” " [  {9 U$ c7 _4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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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我们已经收到了食品安全的宣传单,学习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今后对于食品安全有了更严的要求,一旦违法最高会有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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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消费者一定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应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向经营者追查、追索。而如果买了街头摊贩的没有任何票证的食品,发现问题后将很难索赔。 0 X6 @0 a+ t,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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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看到,在一些大型购物超市里,收银人员都会主动提供购物凭证,而在一些街头巷尾的食杂店里,售货人一般不会主动提供购物凭证。因此提醒消费者,应该具备维权意识,购买食品时主动索要购物凭证,最好到证照齐全、具备一定规模的商店购物。 & P# O& y4 h& N) o

/ H" p% [* E) ]3 D- `" }  在发现了食品问题后不要惊慌失措,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到消协投诉;三是向行政机关申诉,如工商部门设置的12315专线就是受理投诉的电话;第四就是向法院起诉。 . J& P$ [! D0 h2 ?. f2 g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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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王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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