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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6月1日起对食品抽样不再收取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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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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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综合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今后质监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将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5 B. @4 b/ d$ Z1 v' q

8 N  z- k: w# [4 ?# E2 y4 a5 C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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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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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根据上述规定规定,目前,全国各级质监部门认真组织《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同时要求各相关授权质检站要立即封存收费票据,未使用的票据要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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