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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律师: ! e1 J* I2 [ X, z
我是热水器销售商,所销售的热水器虽没有随货合格证,但获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幸的是,我销售给李某的热水器却莫名其妙发生爆炸,造成李某重伤,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请问,我销售的是合格产品,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H8 G1 V* [) p% W
读者 刘 玲 刘 玲读者: / C: A7 q: W+ G& b
你销售的热水器发生爆炸,造成了消费者李某遭受重伤,虽有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但也不能因此推卸损害赔偿责任。 ) j w+ R! @8 s6 E
首先,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4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合格证明即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应当具备的通行证。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是自行委托检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不是法定的检验,其结果仅对来样负责,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证涉及法定检验,出具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且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企业提出申请,经认证合格后,才能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
' H4 h1 B* q1 V# k3 O- K" ^ 其次,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质量合格,标准只能是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即只有符合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对其安全性的期望,没有不合理的危险,才为合格。否则,就是不合格。你销售的热水器在使用中已造成了他人损害,表明它具有危险性,就应当认定为质量不合格。 1 r L: r9 C$ f' e, y/ `7 J' o7 T' o
第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处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受害人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但销售者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销售者就必须赔偿。
7 e2 v) Y' c0 _2 \ 由此可见,如果你只知道热水器莫名其妙地爆炸,不能说明真正原因,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为所致,依法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D, s2 j+ r# F0 _, J9 r- M9 o- _$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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