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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5年多的讨论修订,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牵头起草,海尔集团、广东美的企业集团、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抗菌材料及制品行业协会、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国家标准GB21551.1-2008(以下简称《家电抗菌功能通则》),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并公示,已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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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它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标识等内容,适用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各种家电,其他电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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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E/ ^. v5 H& ]- T1 n( T- Q( n, h 要求突出卫生安全: U3 c/ }. W0 K+ e3 g$ L, T. F+ h+ m
2 E( f; H( s6 g* K5 v% }8 L “这项标准规定的重点首先在于,要对声称具有抗菌、消菌、净化功能的家电产品在卫生安全性能上做一个界定和规范——这些产品不能在杀灭细菌的同时对人体健康有害。”全国家用电器技术委员会主任李一作为《家电抗菌功能通则》主要起草负责人,正在为这一标准3月份的宣贯活动忙碌着。; d1 S& T$ \: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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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记者在《家电抗菌功能通则》中也看到,有关电器安全性和卫生安全性是这一标准的“重头戏”。其明确规定: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除必须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以外,还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为该电器的附加功能,其附加功能不应对使用者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所处的环境构成危险或危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其安全特性做出规定的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至少应符合GB 4706.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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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李一提到的卫生安全性方面的要求,《家电抗菌功能通则》做了如下规定: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及其部件在使用、贮存、运输、销售中不应成为污染源,不应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于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直接接触人体、食品、药品等的部件,应考虑防止微生物的孳生,避免对人体有害或产生污染;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中用于过滤微生物的部件不应成为微生物的污染源;与食品接触及使用中与人密切接触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抗菌部件或材料应通过卫生安全性评估,必须符合附录A的要求(附录A为抗菌、除菌、防霉部件卫生安全性评价和实验方法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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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 w) V# I/ m1 E: E d, {, L 尚无统一抗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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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家电抗菌功能通则》并没有对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电制定统一的标识,只是对标识的原则、基本要求和内容做了规定。李一对此解释说:“之所以没有规定统一的标识,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企业并不一定愿意在产品上粘贴各种各样的标识,它一定程度上会破坏产品整体的美观性,因此我们只是对标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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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抗菌功能通则》中对标识的具体规定为,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的标识、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应当准确、科学,不得带有误导消费者的明示与暗示,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语;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应符合GB5296.2的要求进行标识;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的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种类、达到的抗菌率、除菌率、净化率等技术指标;家用电器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在使用寿命期内功能正常衰减及性能变化;家用电器使用寿命内需要更换、清洗等零部件、应予以说明;抗菌的部件或部位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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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产品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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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3月1日实施的《家电抗菌功能通则》只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系列国家标准中的一个,除此之外,该系列标准还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调器的特殊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电冰箱的特殊要求》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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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介绍说:“家电产品声称具有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必须是有作用的,产品的抗菌率、除菌率、净化率必须要符合一定数值,这些将在具体产品特殊要求中有所规定。”据他透露,现在针对各个家电产品的特殊要求已经报批,并等待审定通过,可能会在2009年年底实施。) a, x; z O2 }- @9 t# [3 K
: j0 F2 m, R3 S7 ^+ i7 `/ e 《电器》记者从一位企业人士那里看到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调器的特殊要求》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电冰箱的特殊要求》的报批稿,提前了解了这两个特殊要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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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调器的特殊要求》着重对具有抗菌、除菌、室内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以下简称抗菌净化空调)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对卫生安全性的规定有:抗菌净化空调本身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表1中的要求。此外,抗菌净化空调的抗菌、除菌功能应达到下述要求:在模拟现场试验条件下运行1小时,其抗菌(除菌率)大于或等于50%。而抗菌净化空调的空气净化性能应至少达到表2中的一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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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调器的特殊要求》还对抗菌净化空调的功能性检测方法做了规定。此外,在标识方面,抗菌净化空调除了符合《家电抗菌功能通则》要求外,可以在产品包装箱、产品铭牌上使用“抗菌、除菌”文字说明;在产品铭牌上使用“空气净化功能”文字说明,但要标明对哪种空气污染物具有净化作用;同一产品具有上述二种功能的,可在产品包装箱、产品铭牌上同时使用“抗菌、除菌”和“空气净化功能”二种文字说明。0 ^# `- D0 {, ~0 R. f
# N, B: e% G. w! o% n3 d《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电冰箱的特殊要求》也着重规定了具有抗菌功能或同时具有去除异味装置的电冰箱(以下简称抗菌电冰箱)在抗菌、显著阻碍真(霉)菌生长、消除异味功能方面的卫生要求、检测方法和标识。# Q- {4 C4 m2 p*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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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抗菌要求为:抗菌电冰箱或其应用抗菌材料生产的主要部件(接触时间18h~24 h ),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的抗菌率应大于或等于90%;应用防霉抗菌材料生产的主要部件,防霉等级应为0~1级。对除异味要求有:对甲硫醇的吸附或分解率大于或等于90%;对三甲胺的吸附或分解率大于或等于90%(以甲硫醇和三甲胺代表电冰箱中存在的异味气体)。有害物质泄漏要求为:抗菌电冰箱的净化装置本身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表3的要求;电冰箱门开启时,紫外线发生装置应停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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