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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家具] 食品安全法如何承载起生命安全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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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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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2月18日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而据此前的消息透露,《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
( X' @3 O; b) Z: `3 C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1 ^- O& k. y; x* W& _    对于经过毒酒、毒大米等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经过去年那个“三聚氰胺奶粉”之痛,又于今年新春伊始即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仑苏牛奶困惑的民众来说,《食品安全法》有望出台的消息,虽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但无论如何,它到底是来了。在支付了无比沉重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之后,消费者善良的愿望,无疑是期待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将有一个真正安全的制度保证,民众也将不再时时面临“停杯投箸不能食”的惶惑。那么,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真的能承载起这种期待之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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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 a2 ^! x9 q( D+ u+ R; Y- J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几经博弈之后,“损一罚十”成为其中的一个亮点。过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必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提高赔偿及罚款额度,成为公众对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诉求。那么由此而言,新法草案所拟“损一罚十”就等同于“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吗?显然,这并不为更多的人所认同。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采访时就指出,食品和普通商品还不一样,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块,“损一罚十”也只有100块,但消费者实际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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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会判处高额的罚款金额,比如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而考诸此前已公开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仅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予以惩罚或赔偿,这固然便于操作,但也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惩罚赔偿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自降标准。大概也正因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蒋树声副委员长不无遗憾地表示:草案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总的感觉是还没有极大地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还缺乏威慑作用。 ) h( I1 q0 j' O0 t. S$ Z) Q9 Y9 o

( j' \1 X2 \6 T6 [    公众对食品安全立法的另一个诉求在于,法规能否真正解决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公开以及传达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等。在三鹿事件中,早在去年3月,就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奶粉问题,至去年8月初,专家鉴定问题奶粉中有大量三聚氰胺,却未对外公布。直到涌现大量结石患儿,舆情汹汹,有关部门才于去年9月11日公开结果。其间长达近半年时间的沉默,成为反思三鹿事件不可回避的机制障碍。而且这种安全风险传导机制不畅的问题,其实也是食品安全立法必须解决的制度桎梏。 ( W- v- a( t' i& ~7 Y7 k

/ B: v4 H5 F" P/ T5 v: d2 X8 Y    我们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与此同时,依然让人担心的是,在一些公权力总是不惮于“秘密行政”,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而公民权利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的情形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原则会不会仍然成为“纸上的规定”?这更为艰难的改革指向,却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所能承载的了。" k7 A# J+ e! g0 l
发表于 2009-4-1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是有了,还是谁来监管的老问题?依靠企业自身是靠不住的,现在的状态是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玩猫抓老鼠的游戏。
  C. R) T& q' L: E什么时候才能结束这种状态,看来需要第三方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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