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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新闻] 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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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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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伙伴网 (2009-02-25)   . w) c5 O  f0 x  X: i*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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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四个月后的又一次常委会会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再度提交审议,这一次的审议稿较上次作了六处比较明显的修改。二十五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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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Q: c% e# [% D5 l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同国务院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并对保健食品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专家和食品企业的意见。法律委于本月五日、十八日召开会议,两度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新增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Y' p& C6 M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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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修改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的。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b  W% I' E' F3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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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国务院有关方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g3 ^* T- M0 V( a+ G( Y&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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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修改是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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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中增加了“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规定。/ l! `3 R% m) v# N7 v" |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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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修改内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本法应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草案新增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产品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纪录制度”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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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p6 b5 z5 U7 z' C  第四方面新增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广告管理,草案新增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处罚规定。 , m3 K% R" G- U& ]/ 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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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方面的修改是关于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为减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费用,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对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二是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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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方面新增的规定是关于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草案新增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z2 ^* {% {" E7 g* q"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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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天作食品安全法草案有关说明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法律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法2月底四审 专家呼吁提高违法成本

2009-01-19 09:15:05     来源:东方网- a8 J! D7 m" s3 z( j+ L* ^7 s6 U/ e
  有关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正积极推进,“2月底,《食品安全法(草案)》将四审,四审结束基本就可以定了。”一位参与该法起草的专家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 g. f& f1 q) A1 \$ H4 e
  据了解,酝酿中的《食品安全法》,有望将企业列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将提高到涉案货值的10~20倍。 ; N6 E# F, z3 t  z" o8 T
  “我们一直在呼吁《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或者出台《反产品掺伪法》,过去的处罚标准太轻了,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处罚力度要加大。”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何计国教授对本报记者说。 " G8 {4 u, N4 A9 _5 c5 M' [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6 }1 a( R% Y$ }* `3 w( P3 y( |  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政府明确了食品监管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 g8 _" L: d3 n6 Y  对于草案中提高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款,有专家认为力度仍然不够。其认为,在行政处罚方面,应该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实行有限期的市场退出,规定其终身禁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 X9 o% r% E$ {# _) C% ]& W  “目前出现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关键因素不是技术,而是掺假。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增加违法成本,现在的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才有了那么多人敢于违法。而且,目前还缺少法律依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何计国表示。
2 d0 T, ?6 n; g, A  对于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目前多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追究企业责任。
- q( Y, R) w' A0 b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w: p7 }- u" o7 j% y
  “就这一条而言,很难算出涉案货值,更不知道怎么算出违法所得。”一位质检体系的执法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按我国法律,对于有证照的企业,大多是停产整顿和罚款,无证企业既无证可吊销也罚不到款,实际上最大处罚是没收,其他的很难实施,所以很多执法卷宗的结尾处都写着‘总计查获不法产品多少件,造假分子闻讯逃跑,未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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