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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包子熊于2007-08-09 10:51发表的 :% B4 P! d# Z9 X- Z
多谢xyhg朋友!
: Z+ u! t/ M9 @- mEVA主要材料是只有一种,但我认为在成型时应当会加一些催化剂或其它成份,在做成成品时会印一些图案之类的。这些成份都要做测试的吧?我看第九-十一部分也有可能要测试呀!2 _! R( ~. ]% L" w6 `
EN71中没有规定什么产品适用哪几个部分?测试时要靠经验来决定吗?' F# [5 c) r1 Z' P! S) N# Z& b9 g
另因为出EU的玩具产品是要符合88/378/EEC这个指令的,而EN71也是符合这个指令的,是不是在这个指令中有相关规定?因我目前也没有看到过这个指令。现在我听到有一个2005/84/EC这个指令关于玩具的从2005年开始实行的,这涉及到EN71里会是哪一部份的内容? & ?( t$ S7 G. i8 u. ^7 g-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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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1998年5月3日的《欧洲议会指令》)。它是一个法令,相当于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玩具安全指令》在其附件二中收录了玩具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但是,因为与CEN(CEN是欧洲类似ANSI或ASTM的组织,还有其它类似的欧洲标准机构)一起工作的不同小组开发了《EN-71玩具安全标准》,如达到了《EN-71》标准也就视为达到了《玩具安全指令》的标准。- I' K: n& I) N" c
欧盟的玩具标准,主要是《EN-71》中的第1-6部分,已并入其成员国的法律中。所以,如果提到英国标准或是法国标准,指的就是《EN-71》。从技术上来说,《EN-71》是自发性的,尽管在实际运用中它是强制性的,因为达到玩具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而达到《EN-71》标准就意味着达到了这些要求。标有CE标志的玩具一般可以认为达到了《EN-71》标准。然而,还有其它标准适用于玩具,如电动产品的标准。产品必须达到了所有这些标准,才能标上CE标志。但是,与在美国的情况一样,符合所有标准的玩具如造成了伤害,仍然会成为产品回收或遭受处罚的理由。
, i' C6 ~0 u. G 对零售商的要求
4 I: d4 C' c; u! b4 H9 K$ R% U 1.在美国和欧洲,绝大部分大型零售商都要求玩具厂家符合该国政府的玩具标准规定,不论该标准是自发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 F0 e; o% P: v 2.不论是美国、欧洲还是中国的实验室所出具的证书,都必须正确无误,因为不正确的证书可能隐藏了会导致伤害的问题。! A& u/ [, T( v \: w
3.有的零售商也可能要求到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即使这是重复检验)。如果产品未能达到标准,零售商可以向执行机构如CPSC报告未达到标准的情况。/ ? e# ~6 _: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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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 71最近增加了第9、10和11部分。这些新增加的部分整合了欧盟指令2005/84/EC以及之前的EN 71第 1到第8部分。虽然EN 71第9到第11部分已经被纳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但目前仍旧不是一部真正的欧盟法规。
! Z2 R6 N& E9 Z& p d! j按照EN 71第九部分范围,被划分为18个目录并且将材料根据相关测试参数分类:/ R5 {" ?) }8 z" }
• 3岁以下儿童可能放入口中的玩具
) C$ Y7 e2 ]9 E$ X6 X: t• 3岁以下儿童可能用手玩耍的小于或等于150g的玩具或可接触玩具组件
- P, ~% I! t! ~$ f& k+ w• 3岁以下儿童手玩玩具 . W! }4 c9 b3 X4 W
•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可接触玩具组件 v# n, K4 I; J0 e8 _: W* d
• 口腔驱动玩具的含嘴 2 K9 K) w* U1 H) Q5 ~6 {* g
• 完全充气后表面大于0.5m2 充气玩具 - ^5 X4 L& C: V* A8 [
• 覆盖嘴巴或鼻子的玩具
9 T( A& v; ~+ r. \! x• 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 * I) @) c( K) H' \( p8 F0 k6 q
• 作为玩具售卖或使用的图形仪器的组件 4 F& R; R' A& L7 i ~ n- O% |# l
• 室内用玩具及其可接触组件 ( y, R5 i/ y( a* |; f- Q+ u9 i, L7 o( i
• 室外用玩具及其可接触组件
; P2 P1 q/ b# T' K1 w: F6 j1 Q• 仿真食物玩具及其组件
9 B( J f2 U" S! Z$ v ]• 留下痕迹的固体玩具材料
% ?% e( ^4 j K5 \/ Y* `• 玩具中可接触的染色液体 & @. Y% B% F( C; F) i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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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的欧盟关于邻苯二酸盐的新指导标准(第2005/84/EC),将于2007年1月16日起开始执行。该标准将取代欧盟各成员国实施的不同的对邻苯二酸盐的强制执行标准,并取代欧盟以前实施的临时措施。
" x) `0 p: c( c) M0 R. d: _9 T3 {' K 根据新标准要求,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将被限制在所有儿童玩具和服装及其他物品所使用的PVC材料中使用。相应的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也限制在儿童玩具和服装及所有可能被放入口中的物品中使用,上述6种成分的含量不得超过0.1%。所欧盟发布第2005/84/EC号新指令涉产品不仅包括36个月以下婴童的玩具、服装和护理品,还包括其他年龄段儿童使用的可能会被放进口中的所有物品。 * J' K0 O. ^9 v. J7 }
目前,欧盟委员会正在形成一个指导性文件,以便在2007年1月开始执行新标准之前,各成员国有明确的方法对玩具和其他可能会被入口中的儿童物品进行鉴定。该项新的指导标准明确包括所有涉及用于儿童身体的任何一种产品,如睡眠、娱乐、穿着、保健、饮食等使用的物品,而且这些物品所含成分的评估标准将延续4年,即到2010年1月16日,将对积累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和修订。
( {, ]) `! p. v& d# Q 欧盟在2005年12月27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第2005/84/EC号指令,限制儿童玩具及其他用品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25个成员国必须于2006年7月16日前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并由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行,所有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遵守有关法例。
! B& e- @( P# _! J 根据新指令,儿童护理用品是指任何有助儿童睡眠、放松、保持卫生,以及喂哺儿童或让儿童吸吮的产品,当中包括各种形状及类型奶嘴。' J6 a+ T+ U, c# l+ R) M8 L
第2005/84/EC号指令对贸易商影响最大,其附件列明以下限制:, L9 o1 b V H9 V
1.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及BBP),浓度不得超过0.1%。
8 H( g! R3 V* u8 }, e- R 2.DEHP、DBP及BBP浓度超过0.1%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
, f6 \+ k- `- f; D0 q 3.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其塑料所含的3类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浓度不得超过0.1%。
7 {5 r9 j1 c* Y# J$ n4 F 4.DINP、DIDP及DNOP浓度超过0.1%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 A. ^/ |* x+ O7 z9 f; ^5 o2 e
有关限制DEHP、DBP及BBP的含量方面,新指令覆盖的范围较广,影响所有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而非只是儿童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用品,原因是官方风险评估将这3类物质评定为「第二类生殖毒」。另一方面,指令表示,有关DINP、DIDP及DNOP的科学证据不足或具争议性。不过,欧盟仍采用惯常的预防性原则,即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非实际风险采取措施,限制DINP、DIDP及DNOP的使用,但限制较为宽松。# n" y' W; E) ]
根据新指令,欧委会必须于2010年1月16日前,按该6类邻苯二甲酸盐及其替代品的最新科学资料,重新评估上述措施。若有需要,有关措施将做出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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