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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开始,凡是带有“免检”标识的食品包装将不允许继续使用。12月18日,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外包装上标有“国家免检产品”字样的产品在降价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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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F, C/ |$ u: L “国家免检”商品降价促销
5 G$ z, `. q0 K. y 在太原街一家大型超市,部分带“免检”字样的商品,包括油类等食品都在进行低价的促销活动,前来购买的市民也不在少数。一位姓张的女士认为,只要产品还在保质期内,食用后不会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哪怕到时“免检”标识到期,自己也会酌情购买,而市民王先生则称,不会将“免检”作为选购商品的唯一标准,所以还会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品牌。
% B# z4 Z, v( J0 a6 Q" z( g 与市民的淡然面对相反,沈城商家则态度明确,一些已针对这一规定做了提前的应对措施,配合“三节”的消费市场做了一系列的促销活动,但对1月1日必须下柜的商品,一商场的负责人表示,会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强制带有“标识”字样的产品撤柜,做返厂处理。 W+ p& g9 w- n5 H! t* O
下月“免检”包装将停用
1 M4 S1 g( q/ T 记者了解到,每年国家都会公布一些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可免于各级任何形式的监督抽查,但免检期限为三年。6 z( o" Y, X7 i3 q9 ]* `
沈阳市质监部门相关人士介绍,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明令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 质检总局规定,至2008年12月31日前为印有免检标志产品包装的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而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 y; W; x+ E+ x; D3 Y" ~ 使用“免检”最高罚20万! Y- Z" z" b; B$ ]4 t, K+ y
据悉,目前“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已没法律法规依据,所以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将责令停止发布。对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处罚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该广告投放企业将被处以该广告投放费的1至5倍罚款,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广告投放商将被罚款1万至20万元。" T2 O8 e% A4 l+ R
沈阳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生产企业在广告宣传和产品包装物上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一经工商部门发现,将立即责令停止发布,继续违法发布的,一律按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5 E$ I; F5 R. U,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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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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