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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新闻] 认证标志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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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目前,国内超市里70%以上的商品外包装上都标注有“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字样。消费者认为,标注有这样字眼的商品质量比没有标注这样字眼的商品要可靠。其实,笔者以为,这是一个消费误导,是生产企业的一个虚假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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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 O. i' P$ O. Z, f8 h8 n    笔者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8 Z( [0 x8 [7 I' T4 x, s, i/ a

9 s) W$ i5 r! j" {    笔者以为,本条是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并不得误导社会公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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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8 o; b/ P6 N- O! R* K    《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产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不具有有你即有我的关联性。换言之,产品或服务认证与管理体系认证各自是相互独*立的。不能认为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就能推导出管理体系也通过认证的结论。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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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8 K' m( k    产品、服务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整体的认证,产品、服务认证则只是对企业某一产品、服务的认证。其二,申请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其三,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并不意味着就直接获得产品、服务认证,后者还须具备必要条件,并根据一定程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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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 x+ W; e! Z6 e1 v8 |0 _  y! a    一言以蔽之,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各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彼此之间不能互相代替。认证制度的社会经济意义和价值基于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其社会公信力较之于一般的广告宣传活动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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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并没有对这一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遇到这类违法行为的时候,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来追究违法者的相应责任。9 |3 V2 d  {( e0 y* p3 g3 E7 _

; F! A9 Z8 O, B2 Z8 F1 l% g* Q    而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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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q$ a5 ^: E/ b    《产品质量法》在这条规定里是准许企业在产品本身通过质量认证的情况下,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并没有准许企业在产品上标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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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8 g5 w* h9 p" y    另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中也规定,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一定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但应当保证此包装不会到达最终用户手中。这一规定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反映出了《条例》规定的法律精神。1 T3 q9 @( V! o; G

  N4 s$ e  S7 J    综上,在上述产品最小包装上标注质管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属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予惩处。6 Y4 O1 U: k2 i' G, i3 H

. j! H8 E1 f8 }- ^+ _# T0 K) _; |2 X0 W0 G; X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质监局)
9 K/ Q# N. m7 m! F& W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表于 2008-10-22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目前此现象很普遍哟!就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所以企业就人云亦云,照猫画虎了。。。应该采用处罚手段,扼制此现象的出现。。。。误导消费者。。。。。   [s:79]  [s: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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