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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 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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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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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
    解百纳商标案在京开审( S( S+ x. U- M4 A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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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在平静数月之后再有新进展——2008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4家葡萄酒企业联名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该案中,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商评委判“解百纳”商标属张裕集团的决定。而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拥有者张裕,则以第三方身份应诉。; _2 I) f% I& U! {

2 t# x2 |: h; `, z+ K9 h    业内人士认为,升级至诉讼层面后,作为近年来行业争执的焦点,这场历时最长、卷入企业最多、业内影响最大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还会再持续一段时间。即使法院作出了审判结果,也不排除其中一方继续上诉的可能。8 ?+ Q% o8 `: S6 q: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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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时间历时7个多小时,各方都证据凿凿地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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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Q% N3 F6 Z: w( B% y7 V# [    品牌?品种?仍是分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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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多番查证,商评委认同张裕解百纳70多年的品牌注册史以及解百纳并非葡萄品种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并在今年5月作出了将“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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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长城等企业并不认可商评委的裁定。他们始终认为:“解百纳”一词是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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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纷争的焦点便在于——“解百纳”的身份,究竟是品牌还是品种。! F: G2 O7 W  \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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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解百纳“葡萄品种作为葡萄酒行业共有资源的说明》中,长城等企业提到,“解百纳”一词是国际公认的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使用即为占有”的说法有违法律规定。张裕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最早注册、独家使用的观点,相反却印证了“解百纳”是作为葡萄品种系列之一的事实。3 s. M" Q: A$ _  g6 H

& q/ A3 `& T: K% L6 M; D4 R; ~    张裕认为“解百纳”为张裕公司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独创的商标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上,张裕就此观点提供了一个关键证据:1937年6月28日,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下发给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商标证书,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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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裕律师表示,已经查实最早的“解百纳”使用记载是1936年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名称申请并获得民国政府实业部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而且在1939年出版的《酿造杂志》记载有张裕公司的“解百纳”葡萄酒。该两个文件时间相差不到三年,充分说明了“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获得注册以及实际使用的客观事实。这是“解百纳”出现的最早记录。在此之前,从没有关于“解百纳”的任何记录。更没有任何有关“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 N. g/ n% M" {) _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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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后,张裕所列的1959年、1985年、1991年多次反复注册文件以及多年获奖证明等一系列证据,也进一步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张裕公司申请注册、并持续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而也正是如此,张裕解百纳获得了消费者广泛认同,因此,“解百纳”具有了商标的显著特征。6 _, s# {! _: 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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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张裕律师指出,“解百纳”既不是葡萄或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也没有成为葡萄或葡萄酒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本案另一项明确的事实,同时也是“解百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重要根据。而近来一段时期出现的有关“解百纳”的错误说法及一些企业的不当使用行为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化的根据。+ f- z& R2 H- a7 W- E# H' {

2 x7 `7 X, c% u    对于“解百纳品种论”一说,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出示证明指出:品种是农作物分类的基础。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同时,在所有中外酿酒葡萄品种营养系中,从未出现过“解百纳”营养系或品系的名称。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认定的葡萄品种中,并无“解百纳”这一品种;葡萄酒标准中也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酒名称,因此“解百纳”也更不是国家通用标准的名称。从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中国葡萄酒品种规范中,也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名称。$ ]! m- ?/ t* U1 E5 y! L. [

0 ^4 g/ r% r5 y& C# V. p2 N6 k    而至于“解百纳”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副局长欧万雄在此前接受采访中表示,“解百纳”已经是一个显著性特别强的商标。“像‘海尔’、‘解百纳’这样的词汇,虽然都是音译,但中文中并没有相关词汇,从这一点说具有显著性;另外,‘解百纳’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使其具有显著性。央视曾经做了一个调查,‘解百纳’三字让消费者联想,大多数消费者都联想到张裕的葡萄酒,这也说明了‘解百纳’商标的显著性。‘解百纳’经过长期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样的商标应当加以保护。“2 `1 e( K9 J' @4 `; Z; }

0 z; H* L( l2 e5 S8 q" M9 R    利益攸关,消费者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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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F% A7 j0 D& Q    虽然案件仍在审理中,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解百纳裁归张裕后,会使消费者增加消费成本。他们认为,“解百纳”产品属于混合型葡萄酒,不属于高端葡萄酒范畴,认为“解百纳”就应该是低价值产品。如果其他品牌因为商标原因停止生产“解百纳”,低价“解百纳”将会退市,从而导致每一个“解百纳”产品的单价上升,每年估计给消费者增加20亿元的消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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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t9 N  \: Q/ S1 b    而笔者在走访多个酒水终端后发现,市场上林林总总的标有“解百纳”三个字的葡萄酒竟达30种之多。同样是“解百纳”,原料、工艺却相距甚远。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低价成为这些“解百纳”吸引消费者的唯一优势。试想,将“解百纳”充公后,最大的受害者是消费者。面对没有标准、不同品种酿造的所谓“解百纳”、不同口感、相差数十倍的价格,消费者如何选择?而冲着高价值、历史悠久的“解百纳”而去的消费者,却也很容易被各种各样参差不齐的“解百纳”混淆。( _; k( ^. z' c, M( U  X3 q0 G' {. Y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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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葡萄酒评论家陈庄表示,在现今的市场化运作时代,不能再以大锅饭的惯性思维来看待商标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就像西餐里的分餐制,必须杜绝“傍名牌”等现象,每个品牌的所属均需要分得清清楚楚。而不是像大锅饭一样,众多企业觉得“解百纳”受欢迎,就一窝蜂地去抢,全然不顾“解百纳”商标所有者——张裕的权利。试问任何葡萄酒企业一旦在品牌创新方面有所突破就遭到同行的仿冒、围堵、“跟进”,中国葡萄酒业的明天又在何处呢?因此,“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是对以往混乱不堪的市场的一次拨乱反正,从而令消费者能够真正买到价格与价值相匹配的品牌。; B  p; X!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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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庆幸的是低价的杂牌解百纳对张裕解百纳冲击并不大,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CTR)《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商标案爆发6年来,其销量不降反升,增长了6倍以上。这表明,消费者“用脚投票”,选择信任历史悠久、品质更高的张裕解百纳产品。0 Z' |# Q& n: {8 O7 S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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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解百纳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显示,提到“解百纳”就会联想到张裕的受访者占到了70.5%。显然,消费者对于“解百纳”的品牌认知度仍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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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在现今的葡萄酒市场中,标明“解百纳”名字的所有产品,大概是15个亿的销售额。而其中,张裕解百纳占了近11亿,其他“解百纳”约占4亿左右,显然,与张裕作为核心品牌进行运营对比,“解百纳”对于其他企业来讲,只是阻击张裕的鱼雷产品,他们不需要考虑“解百纳”的品牌形象,因此,绝大多数仅以低价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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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0 S9 s0 B* y, L    而对于“混合型的‘解百纳’葡萄酒不属于高端葡萄酒范畴”观点,陈庄认为极其荒谬。据介绍,位于波尔多左岸的法国拉菲、拉图、玛歌、木桐、奥比昂五大酒庄就是以生产混合型葡萄酒而享誉全球的,其每年所产的混合型葡萄酒更被世界爱酒之士所热捧。, u2 n5 M7 A8 M. }. T

: x6 A: i3 O( g    中国葡萄酒产业知识产权今后何去何从?3 z0 k8 z- {+ U1 S" U/ E; A+ ?: V

& U* f  r- V7 G6 Y3 \; n1 j4 @( Z4 |    不少法律学者认为,在行内相关制度尚未成熟的环境下,对处于冉冉上升的葡萄酒行业来说,该案有可能成为左右今后中国葡萄酒业发展的重要分叉口,特别是此案的开审恰好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正式发布之后,这个案件将成为该纲领推行以来一个具有典型性的标杆性案例,同时也是国家真正推动原创品牌保护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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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p: `4 A* F    我国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解百纳”商标在建国后反复注册3次都只获得备案,就是个典型性的例子,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当时整个社会的综合经济环境和观念造成的。当时的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国内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也没有保护民族原创品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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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专家董葆霖表示:“在中国,像‘解百纳’这样拥有几十年历史的品牌并不多,它是张裕多年汗水与心血的结晶,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宝贵财富,如不加以保护,这样的民族品牌就会被淡化,甚至逐渐消失。因此,本案的最终结果要符合《商标法》立法宗旨和商标审查标准,要体现《商标法》保护诚实劳动、诚信经营和鼓励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有利于保护先进生产力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要符合国家提倡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的战略,要有利于保护企业打造原创品牌和进行持续投入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7 x" R2 y8 i9 i; X# X

$ `, k" |5 L8 b% H    同时,“解百纳”商标案的裁决结果,会促进企业反思,将企业在创造品牌过程中的原创能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转变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引导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也有利于在更公平、开放的环境中有效吸纳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促进我国创新成果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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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历时7 小时,而此案也一时难有定论,将于10月23日再次开庭审判,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跟踪。8 y" D6 O7 F$ Q6 W8 K: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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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商务网
发表于 2008-10-2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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