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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新闻] 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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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5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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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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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听取意见  反复斟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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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马梦雪)9月24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30多位来自企业、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消费者代表和法学专家参加听证会,就缺陷产品定义、建立召回信息系统、行政机构加强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体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损害赔偿等问题展开讨论。) G/ T  b" F2 ^( a- q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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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和质量司司长孙波在听证会上介绍,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分为总则、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经营者义务、管理监督等共七章六十四条。" ~' z0 j9 t8 F( c* P$ \& n4 H' k

2 W" o* X( P& B; \8 r# j    《草案》规定,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产品施行召回制度。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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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将缺陷产品定义为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9 F+ h: I/ t' ?3 N0 T- ~8 P1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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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听证会上,代表们提出意见较多的是针对缺陷产品的定义。有代表认为,缺陷产品定义的范围应当加入危害财产安全的内容,也有代表建议将存在潜在危险的产品纳入定义中。0 n7 e  ~& P* I&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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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草案》规定的“构成产品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其他关于生产销售者和国家机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条例,部分代表认为处罚力度较小,应有所加大。  r( z" X  R! w' v, v' k. d.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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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质检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与缺陷产品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检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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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听取代表意见后表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必要的、紧迫的。总局会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反复斟酌论证各项条款,争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早日与公众见面。《中国质量报》
发表于 2008-9-25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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