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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注册% W" m+ l' n/ V1 X, V3 y1 [9 h6 M" g
( p+ R5 H2 X0 }4 B- z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品原产地标示的一种形式,是国际贸易中产品的护照。它主要由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两大类构成。在国际贸易中引发的原产地问题,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关系到产品的配额限定;二是涉及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的占有以及关税待遇;三是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贸易关系人的经济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世界各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尤其对一个主权国家至关重要,都把它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政策加以研究,强化理论体系的法律保障和立法保护。 l ?4 D. P- c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为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贸易法》以及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参照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着遵守国际协议和国际惯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的现状,适时制定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从立法的角度规范我国的原产地标记工作,从而达到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相容相接轨的目的。其主要管理形式是原产地标记注册制度。
. t0 s/ ]1 o) _- n1 q4 `# y 一、原产地标记注册的定义* D2 @+ _$ a8 r8 P$ A/ o) \
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原产地法律保护的一种形式,是对原产地标记真实性的证明活动.这种证明活动,就我国而言,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商品检验初创时期。原产地的证明活动,是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商品检验检疫的内容之一,这就是一直沿用至今的原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不论是农副产品,还是工业产品或手工制品,标明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始终是出口商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由于原产地标记是由生产制造厂商自行标示的,其真实性就受到了挑战。也正是由于原产地标记的客观性不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而原产地标记的证明或注册其实就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履行相应的程序,从而实现取得原产地标记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目的。- R! d0 L" T, J' t' u. p
二、原产地标记注册的形式4 q; n+ ^2 Y1 M' A# r; a
国际上普遍认为,原产地标记是客观存在的,它的自然属性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内不受法律保护的原产地标记,国际间也无保护的义务。因此,原产地标记的保护一般都是采用国内立法,参加国际相关公约、协议、协定等形式来保护本国的原产地标记。
6 M8 t( N- J' q; E& i; u2 h 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因为它是在国际上仅有的尚未进行统一的海关技术(国际规则),它必将对各国海关程序产生深刻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市场地维护和市场的准入;二是货物的原产地规则直接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利益,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中的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等。
4 ]0 d# w7 c) p5 ?6 q+ k 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为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下称《规定》及其《办法》)对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是通过注册来实现的。 ]7 \7 w+ A+ w! H9 d9 ?
注册,是一种法律程序。原产地标记由申请人按照《规定》及其《办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就称该产品的原产地标记通过了注册。但我们必须指出,按照《规定》及其《办法》实现的产品的原产地标记注册是指:
J' j" t/ v. Q' b% F' d3 ?8 w 1、产品来源于该产地是真实的;
" f# F/ p7 [3 M$ z& m4 [ 2、产品使用的名称是真实、可信的;
8 d) w8 {3 F% ]* u# {( N 3、该原产地标记项下的产品的质量是正宗纯真、地道的;3 S' r2 q; }6 P( f9 U M& N' C6 n
4、该标记项下的产品是符合该产品固有的标准的;
' K3 O4 U( S, I# O3 ~0 { 但并不意味着对该产品的产地名称进行了注册。因为产地范围的认定应由政府部门或
, x1 ?# S7 E6 s, O, \+ i0 f 由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组织有关产地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或确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说的,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是属知识产权范畴的缘故。而这种知识产权,恰恰又是原产地名称内的“公产”而非“私产”,是名称地共同的知识产权。这种涉及众多相关利益方的协调,不通过行政当局协调,不借助行政和法律的手段,要使产品地理范围达成共识是不可能的,其实这就是冠名权。而权益之争,尤其是多方的权益之争没有行政介入而通过当事人的协调解决,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注册必须确定产品的地理范围的重要原因。
' Q9 R! {/ ~* [! ]: ^# N2 z# E 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管理工作的一贯做法。早在80代初,各地商检局对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进行登记,其中包括对申请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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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书等实施了登记注册制度,这个注册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标记的注册是对标明和使用的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真实性的证明,是“公证”而非“私证”,属第三方证明。因此,原产地标记注册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 g" a f4 o% ?" y/ J4 U k; Q 三、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7 W5 Y: ]# O" y# T3 p 法国对葡萄酒的立法保护我们并不陌生,其注册的名目和程序十分繁杂,其中包括种植品种、种植范围、酿造加工等都一一作了注册。
2 h% i4 S% }. C0 ^3 U: f# q, y2 A 早在1992年欧共体以部长理事会条例的形式,颁布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产地标识的规定》。在这个条例中的立法保护形式也是采取“注册制度”,并统一采取了“原产地注册标志”。2000年2月2日欧盟以官方公报的形式公布了《关于进口中国水产品的特殊条件——2000/8B/EC委员会决议》。这个决议要求,根据91/493/EEC指令第11条(4)(b)的要求,输往欧盟的水产品必须在其包装上加施标志,注明谌驮丶庸こА⒓庸ご⒗淇饣蚶涠炒呐?注册编号。除散装拟供保存食品生产用的冷冻食品外,所有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标注“中国”(CHINA)字样,并以不易擦掉的字母标明原产地工厂、加工船、冷库或冷冻船的批准/注册号。这种对产品来源地的原产地要求几乎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不仅对产品来源地,还要对捕捞工具、存放地点等都要——注册,以远远超出了产品来源地的涵盖范围。
, f% K6 j9 x0 A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于2002年3月在日内瓦进行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新一轮谈判中,就有关“白酒、葡萄酒原产地标记多边通知和注册登记制度列入重要谈判议题。其保护的形式是采取“多边通知和登记制度”。这个保护“制度”是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23条第4项要求通过谈判建立多边的通知注册制度,其目的就是促进地理标志在参加多边制度成员国中的保护。根据多哈会议精神,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登记制度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对于地理标志多边通知注册制度,其目的就是促进地理标志在参加多边制度成员国之间的保护。根据多哈会议精神,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登记制度,有关国家基本达成共识,即赞成此项制度的设立,并认为有助于各国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方面加强合作。但我们必须看到,对于地理标志注册制度,欧盟和美国持截然不同的意见,欧盟认为地理标志应该强制注册并且具有约束力;而美国侧认为注册不应当是强制性的,并且只能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一种参考。由于美国和澳大利亚是移民国家,与欧盟存在着很大的利益冲突,因此TRIPS协定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是谈判过程中最为艰难的领域之一。欧盟葡萄酒行业对保护地理标志的呼声强烈,而美国感兴趣的是限制而不是拓展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故而最终的TRIPS协定即体现了美国的利益(TRIPS第24条第4项规定了善意使用者以及使用10年以上者例外,这一规定挽救了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大多数葡萄酒),又兼顾了欧盟的要求(TRIPS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附加保护)。但是TRIPS协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利益分歧,所以后续的相关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登记谈判进展也将相当艰难。但不管怎样,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制度加以保护,是达成共识的,只是“强制”和“非强制”性方面尚在协调。8 h+ M6 c/ X4 f/ K. T3 t H
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主要有两大派主流意见,一是双、多边协议保护,在二十世纪早期,保护地理标志的双边协议常常在欧洲各国之间缔结,并且在葡萄酒行业领域显现出其重要性。目前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多边协议除了TRIPS以外还有《巴黎公约》、《产地标志马德里协议》以及《里斯本协定》;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国内法的保护,即通过国内法所确定的原则进行保护,或通过注册进行保护。! @" I6 J3 @# n) W. w& y
四、 原产地标记注册的作用 5 H* Y: t# V" c! }, E
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原产地标记由自然属性(客观性)向社会属性(法律保护)转变的法定程序,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主要作用是:
5 W/ @) _# }! }3 [ 1、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原产地标记取得法律保护的一种形式。国际上普遍认为,尤其欧洲国家,国内不受保护或不在保护范围之内的原产地标记,国际上也没有保护的义务,因此,国内立法保护相当重要。同时,原产地标记应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申请注册,才使其具备了受法律保护的功能。
0 T% A# u1 ^0 _9 X& `5 H: }: G 2、原产地的客观性是自然属性,其真实性是通过证明来实现的。证明是对自然的客观的存在进行揭示、验证的活动。验证活动的结果就是注册。这种验证活动的有效性(即注册的有效性)基于两个标准:一是验证人的法律地位;二是验证人的资质。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家指定的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的主管机关,这是国家法律确定的;二是国家质检总局专设原产地处,专司原产地工作,指导原产地工作开展,在全国各辖区内培育了一支训练有素的原产地工作专家队伍,这种从事原产地工作经验和资质的沉淀在全国其他行业中是无法相比的,也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欧共体2000/86/EC《关于对中国水产品的进口制定特定管理条件》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中国验证和证明水产和养殖水产品符合91/439EEC指令要求的主管当局”这就充分说明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的注册制度是具有保护的法律功能的。具备了法律功能的原产地标记注册就能真实揭示、证明原产地标记项下产品的正宗性、真实性和纯真性。
8 J2 q$ W8 H8 i$ } 3、原产地标记注册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功能,从而就具有了明显的识别效果。能准确引导消费,是消费者选购商品、使用商品的消费指南。由于原产地标记注册获得法律保护,从而有效地抑制、打击伪劣商品的蔓延和滋生。
6 ?" n% C q! g# u( H3 r8 w 4、在提高注册标记产品知名度的同时,也提升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知名度,使其产品的附加值递升。欧共体《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产品标识的规定》中称: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制度是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调整的一部分,鼓励农业生产多样化,以期达到更好的市场供需平衡,推销具有一定特色的产品以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人口,为农村经济,尤其对少数边远地区农民带来可观收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农业形势面临着严峻考验的关键时刻,大力推广原产地标记的注册保护不失为一个良策。
1 J) G" F! |- i* e; X0 h 5、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名牌战略,不止是驰名商标的创立,更重要的是驰名商标项下产品的真实可靠的质量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原产地,而原产地标记注册就能保证其产品原产地不受假冒。虽然商标的保护也是通过注册来实现的,单它和商标的根本区别在于商标可以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转让,而原产地标记则不能,这就是原产地标记的唯一性和商标的多元性。5 l2 W( R5 q8 ?3 Y$ i$ A
6、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国际间合作和共同保护的必要措施。通过国际间的相互认可和互相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达到共同打击假冒,维护原产地标记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通过注册管理的办法,即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精神,也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文本精神相吻合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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