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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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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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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9 R8 A. o+ x/ l: }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 n/ w" O; o8 G# E) o" I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1 [( ?% o' B8 Y4 W& K

7 k" R. H3 Z8 H: p" g6 b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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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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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3 I" q$ g$ T4 n! k0 T( V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T1 ~' T. ^8 G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2 t2 J2 |; n# w  F- m: R8 T$ M谢谢回复。3 X; ]7 Q; U% x3 G/ d5 w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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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n7 s6 _+ Q; v3 O, _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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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1 B! n# C$ x6 R" z; t# @) S' A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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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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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P3 M/ P1 P) j! g! Y' o3 j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a3 k8 i! ?4 K6 c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 ?/ A; y* T) D3 j" S% N5 S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7 v# t9 D7 `0 T) I5 m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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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5 R5 R3 E- A$ F0 x+ E0 e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u2 |! |. }; N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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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w$ ]! Y: @4 E% z+ [7 H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
" `# U5 b  D- j. O0 O$ `2 I" ^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Q& m( T2 `3 U. o* Z$ q  b
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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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3.6.8
1 T3 U' j7 a  |" y8 Q' Q) e"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7 k; s3 ~: H( _: q, Q; x( _9 i0 l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V& o0 T/ U. s* O& n
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4 Z" s8 H- \  }

: w' M& v& A2 b- D9 G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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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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