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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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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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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 N; A! |, D$ a; t$ s8 h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
' e' k( ~( `$ `( \2 D9 u, e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 E' }$ l0 ]& ], D% ^1 S

2 b+ T0 \& w& B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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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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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n2 P7 J, h) \. V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w0 y2 F2 k* c0 @$ R4 u* t8 }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 \8 r" Y% c8 ^3 |* v& s* p谢谢回复。
' R  W5 D' m6 o  k. b3 r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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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T3 q* v4 S. x9 L) Z
谢谢回复。! b$ Y7 ?: k" x- Y0 {; F  T- Z7 W$ _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T, p9 m7 ]" A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P8 Q4 z; _! A' [& u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5 d# O  B/ e% p. u# c3 G' m0 ?& D, {4 C  M/ i2 P1 u

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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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R5 \* E  Q1 N! r$ L: r" Q+ L# b  {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6 C5 t6 V1 R2 d( }( ~0 q# z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 Q/ |% ?. ]  I' v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q- u$ g" v  R% k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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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7 N7 h( m$ B2 P3 w0 i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0 A# q6 Y& M- }, @; h' h) r8 F; ^0 i1 U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3 b0 o1 q! h2 K" e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8 A2 Q, \; v! h" o& x# A$ o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
) Q$ `/ p! F& Z; a' G, T: D& B5 E( k# S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1 M: z; G( _$ w# n! ^! R
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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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3.6.8
6 R0 p! n: t! g1 R! G$ V+ d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n1 K* e3 c! H/ v+ d5 [2 Z
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U0 e2 c; h3 s6 H5 a- O) x
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 G* t' L7 k) X3 a% S9 l6 X

8 R. J* @) N& |' g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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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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