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或促销活动的影响,维护民众健康,2014年3月2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0265号令,订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发布后6个月(2014年9月24日)施行。台湾地区FDA呼吁相关厂商务必依法办理,以免违规受罚。违者可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未来卫生机关也将加强厂商教育辅导,并于该办法正式施行后,强化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促销行为的稽查。 该办法规范重点如下: 一、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内容,仅可登载食安法第22条所列应标示事项(如: 品名、内容物名称、净重、容量或数量、食品添加物名称、制造厂商或境内负责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等)及其价格。 二、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及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其内容除“不得宣称或影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等同或其营养优于母乳”外,不受仅可刊载食安法第22条所列应标示事项及价格的限制。 三、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样品、赠品为促销。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其范围及定义如下: 一、 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的母乳替代品,于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的营养需求。 二、 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指供逾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食品所使用的配方食品,但不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单独使用。 三、 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的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的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医疗状况的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 第三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应以登载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应标示事项及其价格为限。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 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 二、 未开放民众取阅,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 第四条 依前条但书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称或影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等同或其营养优于母乳。 第五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样品、赠品为促销。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应依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Q&A Q1: 何谓「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A1: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包含: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其定义如下: 1. 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的母乳替代品,于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的营养需求。 2. 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指供逾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食品所使用的配方食品,但不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单独使用。 3. 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的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的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医疗状况的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 Q2: 有哪些产品属于「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Q3: 刊登「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应注意那些事项呢 ? A3: 1.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按「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其广告内容仅可刊载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所列应标示事项及价格; 刊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或「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不受前开限制,惟其内容亦不得宣称或影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等同或其营养优于母乳。 2.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仍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2项规定,不得有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宣称医疗效能的情形。 Q4: 何谓「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所称「学术性医疗刊物」 ? A4: 「学术性医疗刊物」系指以医事专业人员为发行对象的刊物,卫生机关于刊物类别判定时,并将参照其出版宗旨、订阅对象、投稿原则及发售通路等,综合判定。 Q5: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可否可进行「促销」活动 ? A5: 「促销」系指以特价、减价、折扣、分期、免费或买一送一等价格或数量优惠、限时或限量交易、提供赠品或赠奖等方式增加商品交易机会的行为。按「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不得以样品、赠品为促销,其余「促销」行为尚不在该办法限制范畴。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