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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台湾地区修订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推动及管理要点,自2013年8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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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2013年8月2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工业局发布工知字第10200664241号令,修正发布“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推动及管理要点”第4点、第6点、第8点至第10点、第12点、第14点、第17点、第19点、第23点、第27点、第32点、第34点及第20点附件十三、第26点附件十六、第29点附件十八、附件十九、附件二十、第39点附件二十一;增订第20点之1,并自即日起生效。全部条款如下:
一、“经济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为推动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办理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以下简称MIT微笑标章)的推动与管理及产业辅导等相关事项,以促进台湾制产品质量的自主管理水准,保障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以下简称本验证制度),指由业者自愿参加,并由认证的专业公正验证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构)办理验证。
三、本要点所称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指经依商标法注册的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图样。
本要点所称台湾制MIT微笑产品(以下简称MIT微笑产品),指经本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产品。
四、可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产品以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为限,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由“经济部”评估属内需型、竞争力较弱、易受贸易自由化冲击的产业所生产,经跨部会「因应贸易自由化产业辅导项目小组」审议,并经本部公告认定属加强辅导型产业的产品。
(二)第二类:经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产品。
(三)第三类:指第一类、第二类产品以外的一般产品。
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可由境内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主管机关指定验证机构,并检具申请表(其格式如附件一、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二类产品验证制度采认申请表)及符合制度采认条件的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向工业局申请采认为前项第二款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其采认流程如附件二、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二类产品验证制度采认程序)。
(一)产品符合本要点的台湾制产品原产地认定条件。
(二)境内具验证的受理申请、审查、核定、发证、追踪管理及标章使用管理等机制,且具一定公信力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
(三)至少具备一项以上产品安全性质量检验基准。
(四)产品验证收费项目及金额具合理性。
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类产品的业者提出产品验证需求后,工业局可视该产品是否已纳入商品检验法第三条规定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执行检验的产品品目(简称应施检验品目),评估推动的优先级,如已纳入者,工业局可订定其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后,优先推动;如该产品未纳入应施检验品目者,则由工业局研议是否订定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后,再行推动(其流程如附件三、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三类产品验证推动评估流程)。
五、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时,应符合本要点所定的产品验证基准。
前项产品验证基准,包含台湾制原产地认定条件及产品质量验证基准。
六、产品的台湾制原产地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依贸易法第二十条之二授权订定的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所定台湾原产地认定规定办理。
(二)特殊条件:第一类产品可由工业局依各别产业特性,委托相关单位汇整产业意见研订特殊条件,并逐级报请各别产业推动小组及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认证审议会(以下简称认证审议会)审议后,由工业局公告。
七、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产品质量验证基准,包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及产品品质检验基准。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设备管理。
(二)原物料管理。
(三)制程作业管理。
(四)人员管理。
(五)检测作业管理。
(六)顾客关系管理。
申请业者如符合工业局公告采认的国际质量管理系统验证或“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商品验证登录及自愿性产品验证符合性评鉴程序的工厂检查」,视同符合前项工厂品管系统验证的资格条件。
申请业者的工厂除应符合前项规定外,如其它法令另有工厂质量管理规定者,仍应符合各该法令的规定。
第一项的各别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应包含下列项目:
(一)安全性基准:应符合台湾地区或国际相关规范。
(二)功能性基准:视产品特性酌予订定。
(三)商品标示检视:检视是否符合商品标示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前项的各别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可采认依据CNS标准、台湾法规规定或其它验证制度规定的检测结果。
八、为推动本验证制度,工业局可设认证审议会,主要任务如下:
(一)统筹、协调推动本验证制度。
(二)审议MIT微笑产品推动策略。
(三)审议第一类产品的各别产业验证机构及第三类产品的验证机构。
(四)审议第二类产品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采认。
(五)审议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各别产业MIT微笑产品验证实施规章(以下简称各别产业实施规章)。
(六)审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认可。
(七)审议本验证制度重大异常事件的处理。
(八)审议其它相关重大推动事项。
前项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经审议通过后,应报请工业局公告。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03 | 只看该作者
九、认证审议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工业局局长兼任,委员十人至十六人,由工业局就下列人员聘(派):
(一)工业局一人至二人
(二)“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一人
(三)“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一人
(四)“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一人
(五)“经济部”商业司一人
(六)产业团体代表二人至五人。
(七)学者、专家三人至五人。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可予续聘,均为无给职。
委员由机关或团体代表担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工业局应依第一项的规定补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认证审议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主席由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
十一、工业局可于认证审议会下设秘书处,协助办理下列事务性业务:
(一)认证审议会相关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及其决议事项的追踪考核。
(二)验证机构认证条件的追踪管理。
(三)业者冒用或盗用MIT微笑标章的查证及告发等相关事宜。
(四)其它认证审议会交办事宜。
十二、为推动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各别产业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工业局可成立各别产业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验证推动小组(以下简称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办理下列事项:
(一)评议各别产业验证的产品项目。
(二)评议各别产业实施规章。
(三)评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评议各别产业验证推动相关技术规范或事项。
(五)评议各别产业异常事件的处理。
(六)其它工业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前项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九人,召集人由工业局代表担任,并邀集产官学研代表四人至八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至少三人。
十三、政府机关(构)、法人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大专以上院校或公(民)营事业机构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于工业局公告受理期间内,检附申请文件,向工业局申请认证为第一类产品的各别产业验证机构或第三类产品的验证机构:
(一)具备办理验证所需的产品质量检验能量。
(二)具备办理验证所需的原产地认定及工厂品管系统评核的专业能量。
(三)产品检验收费项目及金额具合理性。
(四)具备该类产品的验证业务有关的处理能力。
前项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业务,可委托工业局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理。
经第一项认证审议会审议通过者,由工业局核发验证机构认证书(其格式如附件四、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机构认证书)。
十四、验证机构取得认证的有效期间为自取得认证的日起三年。
前项所定认证有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起,验证机构可申请重新认证,经认证审议会审议通过后,配合认证有效期间的变更,换发认证证书。
十五、政府机关(构)、法人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大专以上院校或公(民)营事业机构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于工业局公告受理期间内,检附申请文件,向工业局申请认可为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各别产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认可程序分为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评议及认证审议会审议(如附件五、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检验机构认可程序):
(一)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场地、人员及质量管理系统。
(二)置技术主管及质量管理主管,并符合下列资格:
1.技术主管:大专以上相关科系毕业,曾受检测相关专业训练,并从事相关产品检测实务工作三年以上。
2.质量管理主管:大专以上毕业,曾受质量管理相关专业训练,并从事相关检测领域质量管理实务工作三年以上。
申请认可的检验机构如属工业局公告采认的其它检验机构认可制度认可者,免除前项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评议。
十六、各别产业实施规章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的筹组、职掌及运作方式。
(二)各别产业开放验证的产品项目。
(三)各别产业的产品验证基准。
(四)各别产业产品验证申请、书面审查、现场评核及合格证明文件核发的程序。
(五)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的业者申请(含初次申请、展延申请或变更申请)、书面审查及核发程序。
(六)MIT微笑标章使用的追踪及查核作法。
(七)其它有关事项。
十七、认证审议会、各别产业验证推动小组委员,验证机构或检验机构办理验证、检验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回避不得参与: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或三亲等内的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验证案事件的当事人时。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验证案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的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的代理人、辅佐人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或三亲等内的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与被申请验证审议或评议业者有雇佣或委任的关系者。
十八、制造或加工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业者,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应为依法登记的独资、合伙事业或公司。
前项申请业者,可为产品的独立制造者、联合制造者或统合制造的品牌营销业者。如为联合制造者,应由成员委托单一业者代表申请。
产品联合制造者及统合制造的品牌营销业者的申请业者,应检附协同制造业者的基本数据及其委托书。
十九、业者应向工业局认证的验证机构申请产品验证,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产品验证程序包含书面审查、现场评核及产品质量检验等其程序,如附件六、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产品验证程序图。
前项现场评核,包含台湾制原产地认定及工厂品管系统评核,(其格式如附件七、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制度原产地认定表,工厂品管系统评核如附件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表,附件九、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标准说明及附件十、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表填表说明)。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评核的标准如下:
(一)若有下列情事者,判定为不通过:
1.拒绝验证机构派员执行工厂品管系统评核者。
2.经工厂品管系统评核判定有严重缺点者。
3.经通知限期提报矫正计划,(格式如附件十一、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矫正计划)逾期未提报者。
(二)经评核判定为通过者,如仍有主要缺点或次要缺点者,业者应于验证机构的限期内提报矫正计划,报请验证机构核定,验证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赴厂查核矫正计划执行情形。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04 | 只看该作者
(三)经评核判定三个主要缺点视为一个严重缺点,三个次要缺点视为一个主要缺点,轻微缺失不列入缺点计算。
前项严重缺点、主要缺点、次要缺点及轻微缺失的认定原则如下:
(一)严重缺点:
1.未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的任一项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完全未执行。
(2)执行后所生产的产品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
(3)执行后其生产的制程可能危害作业人员。
(二)主要缺点:
1.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二分的一以上未执行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执行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可能造成管理系统失效者。
(2)对生产或产品质量有明显影响者。
(3)可能造成产品不符规范,且透过现有机制无法控制不良品流出者。
(三)次要缺点:
1.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未及二分之一未执行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执行后可能造成产品不符规范,但可透过现有机制控制不良品流出者。
(四)轻微缺失:指严重缺点、主要缺点及次要缺点以外的缺失者。
验证机构完成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后,应制作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结果汇整报告(以下简称验证结果汇整报告)提供予业者,(其格式如附件十二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结果汇整报告)。
第一项的产品验证经判定为不通过时,验证机构应将评核结果通知申请业者,业者如对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依下列程序提出:
(一)检具异议理由及左证资料,于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验证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验证机构于接获业者意见后,应即针对内容进行复查,若验证机构仍维持原判定结果时,仍判定为不通过。
(二)业者如对前款验证机构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于验证机构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工业局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业者经产品验证通过后,应检具工业局公告验证机构出具的验证结果汇整报告向工业局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经工业局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授权使用契约(格式如附件十三、台湾制MIT微笑产品获证业者合约书),并发给MIT微笑产品验证书(格式如附件十四、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第三类产品的申请业者另应检附规费缴纳证明文件。
业者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的展延、变更时,应依前项规定办理。但申请变更未涉及该产品的生产制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的改变时,可免检附验证结果汇整报告。
二十之一、业者有下列情事时,应申请变更并换(补)发MIT微笑产品验证书:
(一)厂商名称变更时。
(二)地址变更时。
(三)负责人姓名变更时。
依前项规定申请变更时,免申请产品验证,惟业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基本资料的证明文件等,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验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者,可向验证机构申请补发。
换发或补发的验证书,沿用原验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同原验证书,并于验证书上注明补(换)发年月日及补(换)发字样。
二十一、第二类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产品质量验证的申请、发证、管理,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由其主管机关统筹办理。
第二类产品于通过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验证者,可由“经济部”委托该主管机关授予MIT微笑标章使用权,并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办理展延申请。
二十二、工厂品管系统的现场评核人员应经训练合格,取得训练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执行现场评核工作。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现场评核人员的训练考试,依附件十五、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现场评核人员训练考试规范办理。
评核人员办理现场评核时,应避免发生下列行为:
(一)干扰厂商正常生产行为
(二)刺探与现场评核无关的厂商商业机密。
(三)收受厂商贿赂或取得其它不当利益。
(四)泄漏与现场评核有关的商业机密。
二十三、经本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MIT微笑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期间为二年。业者可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起,提出展延申请;展延期限为二年,并可多次展延。期限届满未申请展延者,不得继续使用。但第二类产品可依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四、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使用标章时,应依工业局注册的图样办理,非经工业局同意不得改变形状、颜色或加注字样,但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
二十五、MIT微笑标章非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转让或买卖。
二十六、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使用标章时,应符合附件十六、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将MIT微笑标章用于未经授权使用的产品,亦不得作为商标或服务标章之用。
二十七、本验证制度推动的营运成本及MIT微笑标章的印制使用,原则采使用者付费精神,惟推动初期,对因应贸易自由化加强辅导第一类产品的业者,可由政府编列预算全额负担。
业者自行印制与第一类产品申请工业局发放吊牌及贴纸时,应符合附件十七、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业者自行印制与申请发放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十八、工业局可不定期对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实施产品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等追踪管理,业者不得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
二十九、经工业局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或验证机构,应遵守本要点的追踪管理规范。
本要点追踪管理的程序、频率及异常处理等相关规范如下:
(一)产品经验证通过并取得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的业者(下称获证业者)追踪管理,应依附件十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获证业者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二)验证机构的追踪管理,应依附件十九、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机构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三)获证业者及验证机构以外的其它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者(下称其它标章使用业者)的追踪管理,应依附件二十、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其它使用业者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制造或加工第二类产品,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追踪管理事项,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三十、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验证机构如发现所辖产业的获证业者有未经验证的产品租用、借用、冒用、盗用、伪造或变造MIT微笑标章者,应掌握信息逐级提报各别产业推动小组及认证审议会,依法令办理。
第二类产品,如发生租用、借用、转让或买卖MIT微笑标章使用权、产品抽验不符标准、未依规定申请自行印制而自行印制标章、未获证产品冒用或盗用MIT微笑标章的情事时,其衍生的消费者服务及公共关系处理等,由被采认产品验证制度的主管机关自行处理,并副知工业局。
除前二项情形外,经发现有未依规定使用MIT微笑标章者,秘书处应掌握信息后依法办理。
三十一、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文件有虚伪不实或提供不实文件。
(二)以诈欺、胁迫或其它不正当的方法,取得MIT微笑标章。
经依前项撤销的业者,自撤销的次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使用权。
三十二、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废止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终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业。
(三)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经主管机关依法撤销或废止。
(四)第二类产品业者遭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主办机关撤销、废止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其验证资格。
(五)违反第二十五点规定不得转让或买卖MIT微笑标章使用权的规定。
(六)取得MIT微笑标章的业者违反其它有关质量验证基准法令,情节重大。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的一者,可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可废止其标章的使用权的授与:
(一)违反第二十六点规定用于未获证产品或作为他用。
(二)未依第二十七点第二项规定申请自行印制而自行印制。
(三)违反第二十八点规定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相关单位所进行的不定期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
(四)违反第二十九点规定,拒绝现场查核。
(五)经不定期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其产品不符合标章产品验证基准。
第四点第二类产品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产品违反前项规定者,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三十三、经认证的验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业局可废止其认证:
(一)应具备的人员或设施设备不足,未依规定补足。
(二)办理或经营的他项业务,影响验证作业的公正性。
(三)未依第五点至第七点的规定办理验证作业,或于文件中为虚伪不实的表示。
(四)接受不正当利益。
(五)丧失执行业务能力。
(六)依本要点第二十九点第一项规定追踪查核后,发现有重大缺失且经认证审议会审议后,决议废止其认证资格者。
(七)其它经工业局认定属办理验证相关业务违失情节重大者。
经前项废止的验证机构,自废止的次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13:07 | 只看该作者
三十四、经认可的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业局可废止其认可:
(一)应具备的人员或设施设备不足,未依规定补足。
(二)办理或经营的他项业务,影响检验作业的公正性。
(三)未依各别产业实施规章的安全性及功能性产品质量检验基准办理检验作业,或于文件中为虚伪不实的表示。
(四)接受不正当利益。
(五)丧失执行业务能力。
(六)其它经工业局认定属办理检验相关业务违失情节重大者。
经前项废止的检验机构,自废止的次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可。
三十五、第二类经工业局公告采认的境内特定质量验证制度,违反第四点第二项制度采认条件其情节重大者,工业局可予废止。
三十六、工厂品管系统评核人员,于现场评核时,若发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工业局可通知原发证的训练机构撤销其训练合格证书:
(一)以虚伪不实的纪录、文件或其它不当方式,取得参训资格,并经查证属实者。
(二)以虚伪不实的纪录、文件或其它不当方式,协助被评核厂商通过现场评核,经查证属实者。
(三)收受厂商贿赂或取得其它不当利益,经查证属实者。
(四)泄漏与现场评核有关的营业秘密,经查证属实者。
(五)干扰厂商正常生产行为或刺探与现场评核无关的厂商商业机密,其情节重大致影响厂商正常生产营运,经查证属实者。
三十七、本验证制度的获证产品发生消费者纠纷或造成伤亡意外,应由产品制造者负起制造者责任。
三十八、艰困产业、濒临艰困产业、传统产业及中小企业的辅导及补助,依“经济部”协助产业创新活动补助及辅导办法办理。
三十九、制造或加工第一类产品的业者,于本要点2011年10月18日修正施行二年内,其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可以实施包含进料验收、制程管理及出货检验等项目的台湾制MIT微笑产品小型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替代,可免依第八点规定的质量验证基准办理。
其评核表如附件二十一、台湾制MIT微笑产品小型工厂质量管理系统评核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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