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评核判定三个主要缺点视为一个严重缺点,三个次要缺点视为一个主要缺点,轻微缺失不列入缺点计算。 前项严重缺点、主要缺点、次要缺点及轻微缺失的认定原则如下: (一)严重缺点: 1.未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的任一项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完全未执行。 (2)执行后所生产的产品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 (3)执行后其生产的制程可能危害作业人员。 (二)主要缺点: 1.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二分的一以上未执行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执行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可能造成管理系统失效者。 (2)对生产或产品质量有明显影响者。 (3)可能造成产品不符规范,且透过现有机制无法控制不良品流出者。 (三)次要缺点: 1.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但有未及二分之一未执行者。 2.已建立第七点第二项所订工厂品管系统验证基准所建立的相关标准作业程序、流程及文件,执行后可能造成产品不符规范,但可透过现有机制控制不良品流出者。 (四)轻微缺失:指严重缺点、主要缺点及次要缺点以外的缺失者。 验证机构完成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后,应制作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结果汇整报告(以下简称验证结果汇整报告)提供予业者,(其格式如附件十二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结果汇整报告)。 第一项的产品验证经判定为不通过时,验证机构应将评核结果通知申请业者,业者如对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依下列程序提出: (一)检具异议理由及左证资料,于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验证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验证机构于接获业者意见后,应即针对内容进行复查,若验证机构仍维持原判定结果时,仍判定为不通过。 (二)业者如对前款验证机构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可于验证机构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工业局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业者经产品验证通过后,应检具工业局公告验证机构出具的验证结果汇整报告向工业局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经工业局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授权使用契约(格式如附件十三、台湾制MIT微笑产品获证业者合约书),并发给MIT微笑产品验证书(格式如附件十四、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第三类产品的申请业者另应检附规费缴纳证明文件。 业者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的展延、变更时,应依前项规定办理。但申请变更未涉及该产品的生产制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的改变时,可免检附验证结果汇整报告。 二十之一、业者有下列情事时,应申请变更并换(补)发MIT微笑产品验证书: (一)厂商名称变更时。 (二)地址变更时。 (三)负责人姓名变更时。 依前项规定申请变更时,免申请产品验证,惟业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基本资料的证明文件等,向验证机构提出申请。 验证书如有遗失或毁损者,可向验证机构申请补发。 换发或补发的验证书,沿用原验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同原验证书,并于验证书上注明补(换)发年月日及补(换)发字样。 二十一、第二类产品的原产地认定、产品质量验证的申请、发证、管理,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由其主管机关统筹办理。 第二类产品于通过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的验证者,可由“经济部”委托该主管机关授予MIT微笑标章使用权,并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办理展延申请。 二十二、工厂品管系统的现场评核人员应经训练合格,取得训练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执行现场评核工作。 前项工厂品管系统现场评核人员的训练考试,依附件十五、台湾制MIT微笑产品生产工厂质量管理系统现场评核人员训练考试规范办理。 评核人员办理现场评核时,应避免发生下列行为: (一)干扰厂商正常生产行为 (二)刺探与现场评核无关的厂商商业机密。 (三)收受厂商贿赂或取得其它不当利益。 (四)泄漏与现场评核有关的商业机密。 二十三、经本验证制度验证通过的MIT微笑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期间为二年。业者可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起,提出展延申请;展延期限为二年,并可多次展延。期限届满未申请展延者,不得继续使用。但第二类产品可依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二十四、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使用标章时,应依工业局注册的图样办理,非经工业局同意不得改变形状、颜色或加注字样,但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 二十五、MIT微笑标章非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转让或买卖。 二十六、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使用标章时,应符合附件十六、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将MIT微笑标章用于未经授权使用的产品,亦不得作为商标或服务标章之用。 二十七、本验证制度推动的营运成本及MIT微笑标章的印制使用,原则采使用者付费精神,惟推动初期,对因应贸易自由化加强辅导第一类产品的业者,可由政府编列预算全额负担。 业者自行印制与第一类产品申请工业局发放吊牌及贴纸时,应符合附件十七、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业者自行印制与申请发放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十八、工业局可不定期对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实施产品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等追踪管理,业者不得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 二十九、经工业局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或验证机构,应遵守本要点的追踪管理规范。 本要点追踪管理的程序、频率及异常处理等相关规范如下: (一)产品经验证通过并取得MIT微笑产品验证书的业者(下称获证业者)追踪管理,应依附件十八、台湾制MIT微笑产品获证业者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二)验证机构的追踪管理,应依附件十九、台湾制MIT微笑产品验证机构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三)获证业者及验证机构以外的其它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者(下称其它标章使用业者)的追踪管理,应依附件二十、台湾制产品MIT微笑标章其它使用业者追踪管理规范办理。 制造或加工第二类产品,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追踪管理事项,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三十、第一类及第三类产品的验证机构如发现所辖产业的获证业者有未经验证的产品租用、借用、冒用、盗用、伪造或变造MIT微笑标章者,应掌握信息逐级提报各别产业推动小组及认证审议会,依法令办理。 第二类产品,如发生租用、借用、转让或买卖MIT微笑标章使用权、产品抽验不符标准、未依规定申请自行印制而自行印制标章、未获证产品冒用或盗用MIT微笑标章的情事时,其衍生的消费者服务及公共关系处理等,由被采认产品验证制度的主管机关自行处理,并副知工业局。 除前二项情形外,经发现有未依规定使用MIT微笑标章者,秘书处应掌握信息后依法办理。 三十一、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文件有虚伪不实或提供不实文件。 (二)以诈欺、胁迫或其它不正当的方法,取得MIT微笑标章。 经依前项撤销的业者,自撤销的次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MIT微笑标章使用权。 三十二、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废止其标章使用权的授与: (一)申请终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业。 (三)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经主管机关依法撤销或废止。 (四)第二类产品业者遭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主办机关撤销、废止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其验证资格。 (五)违反第二十五点规定不得转让或买卖MIT微笑标章使用权的规定。 (六)取得MIT微笑标章的业者违反其它有关质量验证基准法令,情节重大。 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的业者有下列情形的一者,可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可废止其标章的使用权的授与: (一)违反第二十六点规定用于未获证产品或作为他用。 (二)未依第二十七点第二项规定申请自行印制而自行印制。 (三)违反第二十八点规定无故规避、妨碍或拒绝相关单位所进行的不定期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 (四)违反第二十九点规定,拒绝现场查核。 (五)经不定期现场评核及产品抽验,其产品不符合标章产品验证基准。 第四点第二类产品经授权使用MIT微笑标章产品违反前项规定者,可依工业局公告采认的特定产品验证制度规定办理。 三十三、经认证的验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业局可废止其认证: (一)应具备的人员或设施设备不足,未依规定补足。 (二)办理或经营的他项业务,影响验证作业的公正性。 (三)未依第五点至第七点的规定办理验证作业,或于文件中为虚伪不实的表示。 (四)接受不正当利益。 (五)丧失执行业务能力。 (六)依本要点第二十九点第一项规定追踪查核后,发现有重大缺失且经认证审议会审议后,决议废止其认证资格者。 (七)其它经工业局认定属办理验证相关业务违失情节重大者。 经前项废止的验证机构,自废止的次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