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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的通知3 ~+ G4 r/ Y7 j- V( r4 G& {; \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行政许可项目。为做好相关技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7 a1 ]4 s4 @. }1 d 一、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制度,铁道部前发《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05〕50号)、《关于调整<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铁科技〔2007〕240号)、《关于公布<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铁科技〔2008〕114号)、《关于公布<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铁科技〔2008〕115号)、《关于公布<高分子材料钢轨绝缘件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铁科技〔2008〕116号)、《关于公布<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铁科技〔2008〕117号)和《关于公布<电力机车受电弓滑板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铁科技〔2008〕118号)废止。
! V* P9 o! V0 `( I2 b B8 E9 V 二、原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机车用闸瓦、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高分子材料钢轨绝缘件、铁道混凝土枕轨下用橡胶垫板和电力机车受电弓滑板5种产品,由行政许可转为认证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铁路产品认证。
& P& D1 p. s4 S0 A# y7 `' F 三、做好转变管理方式的相关衔接工作。
# \" _$ E) y S5 p- a 1.已获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可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持有效的制造特许证证书向认证机构申请换发铁路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按《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换发铁路产品认证证书限期之前,原制造特许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U- S: n' M3 n" k# m
2.已申请制造特许证行政许可尚未完成的项目,企业可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认证相关手续。原制造特许证行政许可已完成的现场审查、产品检验等工作,认证机构可不再重复进行。 % |- X7 K A7 g-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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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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