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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开始,凡是带有“免检”标识的食品包装将不允许继续使用。12月18日,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外包装上标有“国家免检产品”字样的产品在降价促销。2 y, w; a1 a2 d+ ?8 S
5 b, s' w* ?3 ]- R “国家免检”商品降价促销) M# m/ J* K* [* U
在太原街一家大型超市,部分带“免检”字样的商品,包括油类等食品都在进行低价的促销活动,前来购买的市民也不在少数。一位姓张的女士认为,只要产品还在保质期内,食用后不会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哪怕到时“免检”标识到期,自己也会酌情购买,而市民王先生则称,不会将“免检”作为选购商品的唯一标准,所以还会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品牌。
$ i+ b: m- F j# Y 与市民的淡然面对相反,沈城商家则态度明确,一些已针对这一规定做了提前的应对措施,配合“三节”的消费市场做了一系列的促销活动,但对1月1日必须下柜的商品,一商场的负责人表示,会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强制带有“标识”字样的产品撤柜,做返厂处理。9 M' S; e* A' z6 V. F
下月“免检”包装将停用% b, d1 ^5 E/ `9 U% d
记者了解到,每年国家都会公布一些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可免于各级任何形式的监督抽查,但免检期限为三年。
7 E) n. {% [! i9 `3 E 沈阳市质监部门相关人士介绍,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明令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 质检总局规定,至2008年12月31日前为印有免检标志产品包装的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而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D; @, L) C `2 ?* ~! r) ]
使用“免检”最高罚20万1 ^/ D+ x& m U& Z# B
据悉,目前“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已没法律法规依据,所以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将责令停止发布。对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处罚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该广告投放企业将被处以该广告投放费的1至5倍罚款,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广告投放商将被罚款1万至20万元。% L1 M" W% m i; n, D, ^
沈阳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生产企业在广告宣传和产品包装物上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一经工商部门发现,将立即责令停止发布,继续违法发布的,一律按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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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2 ^' n" z# M) Y, e' b, P来源:沈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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