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r1128 发表于 2011-8-19 18:48

想念看过此贴的人也很纠结。

qxr1128 发表于 2011-8-19 18:48

相信看过此贴的人也很纠结。

xadzkjdxhj 发表于 2011-8-19 19:14

就4块钱你还记在心里,早知道就不和你好了 看你还分什么

wind_li 发表于 2011-8-19 19:37

就这点事纠结?真是拿大家开玩笑啊。

山炮 发表于 2011-8-19 19:57

当年香港歌手温X伦,事业上蒸蒸日上,颇有当天王的势头。后来,温X伦与女友陈X磬分手,索要借给陈氏20万未果,上法庭告之。陈氏天天对着媒体哭鼻子,温X伦也就从此成了温沉沦。
    楼主的4大块钱,虽然从总资产的占比来说要远大于温X伦的20万,不过前车可鉴,也就算了。

changeid27 发表于 2011-8-19 20:09

只是为了活跃气氛呐。哈哈。呵呵,呵呵,呵………………额。。。。。。好吧,我错了。。。。

binbinbug 发表于 2011-8-22 16:17

请搞搞清楚“拿”的定义,一般人是定义为拿走不还的;而要还的叫做“借”;既然当时人家讲的是“拿”,那么你自认倒霉吧。

难得糊涂wrs 发表于 2011-8-22 16:25

owejudge 发表于 2011-8-22 17:03

分手前请将4块钱还回来,不还就当分手费,呵呵

547109 发表于 2011-8-25 11:19

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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