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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q9 a# g5 u1 ?' X$ _; A调节试验球温度,使电器产品壳体、开关插座等在试验球温度为125℃±2℃的条件下持续1h。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4年;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6.3 标志 6.3.1 产品标志 电器产品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 使用环境; b) 执行标准代号。 6.3.2 质量检验标志 电器产品应有防火性能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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