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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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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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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 i# d& W/ {;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n- a- s/ C+ {
6 [  B. N1 ]/ A% _$ m  s5 M/ c* n第 1 号
' }! \9 v0 L4 B9 P+ J; y9 F  R9 O3 t% q% P0 H: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9 h4 P8 j  ^% H& L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r! t$ W  G8 j) A  c0 x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D3 H' f0 V: K9 O# N. p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B7 A/ q5 I, r+ W. u% ~9 v
                           二○○八年六月六日' o1 H5 |6 x# S- a

' [/ J. t( z0 X. P9 d- n8 t) q$ g5 |' ]% J! i

* L9 K* t) n, j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L( r8 \* y6 V) ~7 k, y; S8 J, x' x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 y# R6 W8 Z% s* L/ d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F9 C, t# ]" W  a" n: h' u3 K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h* t( O- P8 x/ V6 C4 r- R4 h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 P7 D) E( T4 p* S! D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 M! H  H8 `/ O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 V+ f7 _; ~. ?- J/ l) ^9 P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 _( |+ O* ~1 C; |6 x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9 P# N, I0 ~" [" ^/ A9 H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l9 @+ C* {8 W- p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 Z  A# _9 ]# {+ Z! z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S4 T# b3 t) Y" D4 J4 k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L$ j! n+ `* Y* R0 p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4 `5 ^/ z: D6 p, U& X4 @1 ^7 S8 u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C) ~7 a& f$ [" ]5 D7 [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3 w& W! L! Z0 ]# J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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