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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 也从“海尔冰箱门”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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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9 13: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海尔冰箱门”在论坛引起了不少关注,关注的主题出了好几个。大家的议论多是抱怨、不忿和质疑,却真的少有从专业的角度去思考,即便有邀请你用行业的眼光去剖析,但其中又有多少是行业的眼光呢。在真相大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先把怀疑的目光放在冰箱上,甚至断言是冰箱出了问题。这对制造厂并不公平。在海尔的发言人做出对事故调查的回应后,许多质疑并不奇怪,奇怪的是一些专业人员的质疑不专业。
5 h; M; d( @! V0 Q- q    从笔者看,整个事件,依照海尔的解释,除了电源插座地线与火线相接(且同时电源没有真正接地)这种小概率事件在短期内发生在一个品牌、一种产品身上让人怀疑外,其它解释并无不通。笔者也曾参与处理和鉴定类似的事件,海尔所述的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其实即便海尔的解释是真实的,从专业角度说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东西。从我国现行标准角看,大多都限制了O类电器甚至OI类电器的存在。然而对于I类电器,如果用电环境没有真正的接地,这种形式接地实际是使电器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换句话说,我们现在的标准是和国际接轨了,但是对于用电环境没有和国际接轨的地区(许多农村和一些城市),按标准将O类改作I类的电器,危险实际是增加了。笔者自己就见证过多起因地线带电引起的事故或质量纠纷。其中有外部电源火线与地线的意外连接,也有器具内部电源线与地线的意外连接。海尔之所以提出“防电墙”,也是基于这种考虑。这两年国家大力推进家电下乡,而农村用电环境上的安全隐患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因此有:
5 K  f/ Y5 D1 S& Z( j3 J3 Z* p7 P8 W    问题思考一:面对上述的实际情况,我们的标准是否应当一刀切地向国际标准靠齐,禁止或限制O类、OI类电器?
: m" g; a& s! }; d    问题思考二:能否将使用漏电保护器做为电器电击防护的一个类别?# _, ^/ M4 j5 ?7 b: H9 X! \  u( V% P
    问题思考三:在电器日益普及的今天,谁来关注和推进农村的用电环境标准化?  s# g) T7 l4 k0 |. E
    问题思考四:安规关注的不仅是具体的产品,它还应当包括产品的使用环境。针对本例就包括供电质量和用电环境。这应当也是一种产品,这个产品的质量谁来监督?
26#
发表于 2011-8-6 14:35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hdf590于2010-10-01 20:28发表的  :4 ?% z+ T  S, F' u# o/ P
还好,这里的大家都是在讨论技术,讨论问题,没有出现所谓的发展中阶段!
- w- ^) r0 v% B* z" v) T9 R说实话,我们这些干活的,所谓技术人员,太多时候力不从心,法规无执行,监管不到,你说的再多,老板们怕吗?, _& \4 T  [. T7 F* V. j  r' l
再多说,误了发货期,你先走吧 % a- T3 e5 M* T+ p) C1 u/ v6 y$ r: h
如果,真有一天,中国有企业拿出活生生的案例,被罚的破产,案例放在企业的面前,谁还会敢这么干!

6 a2 `, C4 G' \& h5 W7 j) {真言啊!
& E' t% G8 Z+ X. d主要病症在於: 市場規範的懲罰力度不夠,利益與風險完全不成比例!/ ~7 _1 h$ G& u* Y6 z/ \9 r
" P$ j4 |0 _' ^6 t2 ]9 W/ T
就如同那個醉酒駕車,權威部門一再統計,並上各大電視臺廣而告之: 我國每年醉酒駕車造成的車禍超過交通事故50%以上,可是你看有用嗎?只在上升沒有下降!
4 Q1 j( y/ d/ b; ]" D$ q  l4 C前兩天"一周立波秀"中周立波就對此做了分析,語出驚人:"按我國法律,醉酒駕車一般最多拘留15天,罰罰款也就罷了", 中國現在不差錢的的多了,一般不是遇上死者後臺背景的話,賠付3萬至50萬可以了事了,但是一個一個鮮活的生命就沒有了,原因是醉酒駕車夠不上刑事責任受害者家庭也只能自認倒霉.而且據說李剛的兒子也太多.8 W5 x! {, ]" }1 @5 p5 ~) ~# D
"要是醉酒駕車發生車禍改成刑事責任; 按情節輕重量刑,撞死人的直接槍斃,重傷的判他10-20年,輕傷判5年;對肇事者不準減刑,不許說情,不許保釋,不許法外就醫"如此實施一個月之後,你再統計一下全國到底還有多少人會醉酒駕車.! {% n9 E( `- G! z
! M  {: d: L  d. l" h' Z' j
估且不說周立波何許人也,所說做法在磚家看來是否科學,但是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來看還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一劑猛藥.
头像被屏蔽
25#
发表于 2011-8-5 10:55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4#
发表于 2011-7-29 14:23 | 只看该作者
是啊,在农村一类的接地失效,确实危险,支持二类
23#
发表于 2011-6-29 22:09 | 只看该作者
农村是个很大的市场啊。
22#
发表于 2011-6-20 16:53 | 只看该作者
主要还是标委会工作不力,在标准中不提出国家差异。国家对下乡电器的招标工作也没有提出特殊要求。5 U8 s1 e3 E" L* z$ p& L( R
标准化工作任重道远没人理。
21#
发表于 2011-6-20 16:37 | 只看该作者
用电环境安全问题的确是令企业很头痛的事,我司近几年来遇到几起类似的事故了
20#
发表于 2010-12-25 17:21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找到一个好的方法进行用电科普教育,提高农村用电安全。
19#
发表于 2010-12-25 16:5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很有道理啊,还有各位网友的意见,领教了,安规网真是人才济济
18#
发表于 2010-12-25 16:2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议题很好,关于下乡电器的安全用电问题值得深思,我国气候条件也复杂,南方的潮湿天气,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93%RH试验明显是不足的,无论是湿度还是时间都不足。乡村用电安全也是个大问题,对于事实要承认,完全可以提出一个特殊要求标准,结合已有的国标,我认为至少如下:过压类别为III级,防污染等级通过IP等级试验重新划分。建议安规网收集资料,搞一个面向公众的技术论坛讨论会,将小圈子的安规事业推向公众,成为一次科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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