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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话题] GB4706.1学习笔记  ——问题交流与探讨(1)(水贴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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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09: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在“60335-1或GB4706.1讨论(http://www.angui.org/read.php?tid-72056.html)一帖中有网友提出希望对本标准逐章讨论。赞同者有,但始终没有个开头。本文尝试就从第一章做个开头,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欢迎各位网友、同仁积极交流,更盼有高手指教和发表不同意见。6 Y! \) G- i7 b4 K( c
     (勿发水贴。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帮助,请加分,作者不胜感激)
5 n5 x3 T% z0 u' S3 m) d, ]4 k
' F) \; H$ [( DGB4706是一系列标准,其中第1部分:通用要求是整个标准的基础。本人就学习实践该标准中碰到或见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也有自己不明确的,提交网友讨论。某些案例,也可能结合相应的第2部分来共同讨论。(原想做一个逐章汇集,当做起来发现时间、精力、能力都不够,只好写哪算哪。), t4 a. w' D) y5 G0 k
1 范围/ A1 }: J+ F: Z+ D
本章阐释了本标准适用范围、使用场合以及不适用场合,告诉使用者本部分适用器具的额定电压范围,以及超出本部分适用范围的器具应注意事项。本章内容好懂,但是使用者首先要明白的:产品设计制造者要明白自己的产品适用哪个(些)标准,监督执法者也要知道这个标准是否适用你监督的对象。其主要问题:
& g6 X7 s2 U, q" o7 {  x, m1.1 什么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是否都适用本标准?2 F. Q7 h3 Y# A# }, f
首先,标准定义一章并没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的定义。如果顾名思义,认为凡是家庭中使用的电器都是家用电器,都适用于本标准,那就大错特错了。本标准条文中明确排除了如电视机、收录机等音频、视频类家用电器(适用GB8898/IEC60065),排除了电脑等信息技术设备(适用GB4943/IEC60950),排除了(家庭中使用的)医用电器设备(适用GB9706/IEC60601),排除了电动工具(GB3883/IEC60745和GB13960/IEC61029)。上述在家庭中使用的家用电器都不适用本标准。
8 ~" H' z' c) N2 m4 x2 h5 F另外,像赵本山所说的手电筒一类照明用家用电器,本标准本章没有将其明确排除,但也不适用本标准,而适用GB7000/IEC60598(系列);电动玩具适用GB19865/IEC62115;荧光灯、白炽灯、电子琴等家中常用的用电产品,也都各自有各自的标准,而不适用本标准。
% W& d- K. N; M5 S1 @# @1.2 一些新产品的适用性问题。GB4706系列安全标准,对某一具体产品来说,其完整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特殊要求)。一些成熟产品,有明确第2部分的特殊要求,这些产品我们容易确定它是适用本标准的,但对某些新产品,要判定其是否适用就不那么一定了。. G& w6 q4 A& q( K4 U: s4 [0 f% L  z
讨论案例a :某家用“远红外脉冲脚炉”产品,号称有治疗和保健功能,其安全性适用本标准还是适用GB9706?/ G: u+ y5 U' H7 R5 W
一种观点认为制造企业可以自己在产品的企业标准中自行规定,企业标准一经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安全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一旦该标准适用你的产品,你就必须执行,并无选择性。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该产品究竟应当执行那个标准呢?2 z2 x; z8 Z$ k% e$ k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因此产品实施了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的适用GB9706,否则适用本标准。# l4 }6 P  n+ ?# o5 e* \
讨论案例b :某家用远红外灯(具),不是为照明,而是用于对人体保健加热。适用本标准还是GB7000(系列)(原来类似地还有浴室用的浴霸灯,现在GB/T22769中已将其归入GB4706系列适用范围)?0 P5 z, Z2 s& D  d4 _* ?
1.3 从以上问题进一步引申:本标准能否(脱离特殊要求)单独使用?换句话,一个尚没有特殊要求,又能够列入本标准规范的新型家电产品,可否直接应用本标准?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看。从产品设计、开发角度说,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产品在安全要求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基本要求,而特殊要求标准则是针对具体产品补充说明了这个特定产品在实施这些原则要求时的具体做法和根据产品特点需要增加的安全要求及其检验方法(有时还会有某些条款的不适用或修改)。因此,本标准的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产品的设计、开发有着直接的指导和规范意义,应当被设计开发者采纳,并以此为基础作为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从监督检验和执法检验来说,对本标准的许多条款在很多情况下似乎可以直接使用(如标志、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等)。但有些条款就难以直接引用和操作。例如输入功率,其测试需要对额定负载或正常工作先有定义。特别是当产品的特定功能和某特定安全要求矛盾时,期间的平衡通常需要在特殊要求中规定,没有特标,单靠通用要求来判定,可能引起纠纷。功能与基本(通用)安全要求矛盾有特标规范的例子莫过于厨房机械(GB4706.30/IEC60335-2-14中规范的产品)。另有一产品,功能和基本(通用)安全要求实际当中也有矛盾,这个产品就是被称作暖手器(又有称热宝、暖宝……等)的储热式电取暖器。该器具主要用于对人体加热,所以GB4706.44/IEC60335-2-61贮热式房间加热器的特殊要求并不适用。该器具在发热试验中,难以满足“在正常使用中连续握持的手柄,旋钮,抓手和类似部件”表面温升不大于30K(金属制的)的要求。如果满足这一要求,则产品储热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实际该产品是通过在产品外部加一织物外套的方式来防止金属壳过热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但通常该外套又是可拆卸的。这一矛盾可否通过增加说明来解决?事实上于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GB4706.99(本标准为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特殊要求,且无相应的IEC60335系列特标与之对应)已将暖手器表面温升定为了75K,且似乎这个温度是可以通过测量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时必带外套表面来完成的。(这是否表明安全要求在与功能矛盾时,有时也会让步呢?)! I) c' R) z/ k' u5 c# X) F
2 C, t! D0 V, H2 U
小结:本标准适用的产品主要为家用电动产品和家用电热产品及其它们的组合产品。所谓电动产品是指电能首先直接转化为机械能的产品,如洗衣机、电风扇等。有些产品主要依靠电磁转换或为媒介来工作(磁驱动产品),也属电动产品,如电磁灶,加湿器等。将电能直接转化为热能的产品是电热产品,如室内加热器、电热水器、液体加热器等。电能用作信号交换传递的器具都不属于本标准,音、影、通讯、信息储备交流的设备都不是;电能转化为光能或以此为目的的产品——照明类电器业不属本标准。这是从能量转换的角度来理解标准的适用性,或许有些帮助。电动设备中的工具类设备因更多地是用于工业生产,也另有标准,医疗设备因其使用和操作人员特殊,也另有要求。* c" O* L8 _1 W1 E  ]
标准在使用中,标准的直接使用方——产品的生产者和监督标准实施的第二方、第三方都要首先看一下标准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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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安规金币 +2 收起 理由
黄良友 + 2 安规好帖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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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20 10:14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对产品的适用标准总结得很到位
板凳
发表于 2010-8-20 10:23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范围里面额定电压没特别指明是直流还交流,不知道j是不是已经包含在里面的?- k% Z7 c1 r1 J

! O7 \+ n2 Y8 _* f0 ]7 M' b. o6 Z  ?
另建议置顶
地板
发表于 2010-8-20 10:27 | 只看该作者
Ⅰ类器具泄漏电流为5mA是否合理
5#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0:37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zys770于2010-08-20 10:23发表的  :
( N( R6 k% f) ?7 d第一章范围里面额定电压没特别指明是直流还交流,不知道j是不是已经包含在里面的?
3 p' z$ C( B8 \$ ~! P5 x8 h  X& n
“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2 e0 M1 _: W6 ^/ h1 D4 m

/ m( T+ L8 a- B% N7 |/ A  d这里“单相”已表明是交流,即单相交流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应包括“直流”和“三相交流”。当然,真正的直流高压家电罕见,否则还会引出标准中的其它问题。
6#
发表于 2010-8-20 11:01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主注明版本号。
7#
发表于 2010-8-20 11:04 | 只看该作者
每一章的讨论怎么样才算通过呢?4 ?$ L& h# w5 s' Y, O
我觉得得如果没有问题的话就自我宣称一下,& i4 M2 d4 M8 G5 m
达到一定人数确定时就讨论下一章,大家觉得怎么样。% Q/ t/ ^# B$ G& C' e. v
比如这一章,我没有问题了
8#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1:18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zys770于2010-08-20 11:04发表的  :
& ^" ~7 C6 l$ X9 {每一章的讨论怎么样才算通过呢?
: l$ ?, f& ]# |, a( |' @9 e我觉得得如果没有问题的话就自我宣称一下,1 J4 I- G# n6 z6 y+ s
达到一定人数确定时就讨论下一章,大家觉得怎么样。
& Y3 x9 ?7 P9 F, j/ I比如这一章,我没有问题了

# p% }1 c' D! O开始任何一章的讨论与另一章讨论是否结束应当无关,随时都可以开。: |$ B1 r  p0 y1 D, u4 b& h: M' J
关键是谁来开。希望大家都来参与,也希望ZYS770来一个
9#
发表于 2010-8-20 11:4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讨论的产品和我公司做的产品基本相同,我说说我的看法吧。首先,我们公司没有做医疗相关认证,目前产品都是按GB4706.1来做,其中特殊要求主要包括4706.8和IEC60335-2-30,一般认证公司也是按这样的标准来做的!远红外技术在日本是很成熟的,总的来说是有医疗效果(有待更多专家来研究),但是我们公司主要是保健和恢复为目的,还有减肥!其次,我们公司打算做ISO13485,以及美国FDA认证,这样我们的产品估计要用GB9706来作为产品设计开发的安规依据了,总的来说,GB9706比GB4706更加苛刻吧,但是公司提出的设计目的还是辅助治疗,例如辅助治疗皮肤癌、高血压等!7 h2 }- ^! ]8 A4 W4 }
昨天SGS的老师来我们公司讨论这个问题,认为我司产品是风险比较低的医疗产品,所以基本上不需要在产品上修改多少,只要能达到  GB9706要求,拿到ISO13485证书基本上就可以作为医疗器械出售了!
$ L2 |2 t7 m; K3 g所以我想说的是,产品设计的时候目的明确,在设计的时候就知道用什么标准来规范设计,而不是在产品出来后再去套标准,这样问题肯定要少些!当然,有要做远红外发热认证的朋友,按以上标准作应该是没什么大问题的!
10#
发表于 2010-8-20 11:49 |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caballo3157) 的帖子

我前面开了一个支持不下去了,我来做讨论好了,我是做产品开发的,暂时不具备这么强悍的能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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