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日从江苏省质监局网站获悉,江苏省质监局23日发布通报,决定给予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警告处分,并从即日起,暂停该院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验项目计量认证资质6个月;责成该院开展内部整顿,严肃处理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院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n, U' ]6 x7 `
通报全文如下:) g/ A L% H. n
10月16日,中国新闻网等网络媒体报道黄鸣先生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6月初出具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委托检验报告提出质疑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该院迅速查清实情,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此事认真调查处理的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D' V8 {. `/ G6 {$ g% J! b
经查,从2012年2月15日起,江苏省质检院陆续接受委托检验任务,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能效测试,确定能效等级。从2012年3月中旬开始,该院按照国家标准《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对接受委托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进行了检验,其中有80台产品是在该院和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两地完成的。6月初,该院集中出具了379份型式检验报告和379份能效检验报告。. I9 y0 ?6 U4 I3 z- a
在江苏省质检院完成的热性能测试是在工位上进行的,时间为满足标准规定的一整天。检验方法业内专家是认可的。因此,该院具备在2012年3月中旬至6月初期间,完成委托检验任务的能力。
m0 |8 P9 u* g, r; x0 y, V 在江苏省质检院和连云港市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两地进行的检验,是从3月25日开始的。其中,盐雾试验是取试样集中在该院进行,其他检验项目是由该院检验人员携带部分设备,并利用企业设备、设施和场地完成的。该院检验报告上标明了两个检验地点。
% f2 T# I: H/ }- f& i 经调查,江苏省质检院在本次太阳能热水器委托检验中,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时间编制错误。二是有80台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部分检验项目利用了企业设备、设施和场地检验,违反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第16条规定。虽然该院于今年11月1日起,在南京市公证处的见证下,对上述80种规格的产品实施了复检,且复检结果为所有产品性能全部符合标准要求,能效等级均为一级,与原检验报告的结论完全一致,但是该院在本次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事实不能改变。
2 q! ] x1 T$ g 我局决定,本着严肃处理的精神,给予该院警告处分,并从即日起,暂停该院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验项目计量认证资质6个月;责成该院开展内部整顿,严肃处理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院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3 j: T* u5 e K7 z1 I2 |; X# p1 Y! y! m# U. y
衷心感谢并欢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黄鸣先生给予监督。
% N3 R# Q9 {1 Z4 Z. l. l+ r$ L/ \0 ^* ?$ H q- c7 ^
; k: i5 o( {+ }( g5 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