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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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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F( B! O. A- i4 _7 D- k
中汽认证中心关于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通知
8 t! L( l7 f; V3 C6 |各认证企业:
' {; J3 ?5 a' _5 E. q7 e按照国家认监委【2011】119号文《关于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通知》以及文中转发的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 《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于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i9 d: {7 Q- e; j5 ]4 n* Q* C, q N一、 凡在《目录(2011年本)》中列为淘汰类的产品:
4 \, z! V, B9 i- A; y$ R* A4 d9 [1、 我中心从即日起对淘汰类产品的认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I: W) U) |( u7 h' S- d9 _
2、 已取得认证证书的,凡产品属于应立即淘汰的,我中心将立即注销认证证书;4 T5 Y' J" I! @$ n% a
同时,将注销信息在网上发布;8 Y; g( u4 f R5 R- s1 v7 I5 h- V6 D+ {
3、 已获得认证证书,但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淘汰期限的,证书可暂保持,到达淘汰截止期限时,我中心将注销认证证书,并在网上发布。$ ]! L/ i. q+ W/ [
4、目录中已明确的淘汰类产品,请参见《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Z3 s% m- D* i# Q# K/ v
二、 凡在《目录(2011年本)》中列为限制类的产品:
: T: ]+ O/ E2 y. K1、 对于2011年5月31日(含)前工商注册的生产厂,已有3C证书暂予以保留,企业可以继续申请原有小类(指按照GB/T7635-2002中相同的四位数种类编码)的新的3C证书;但超出上述类别的限制类产品的认证申请(含初认证、扩项)中心将不予受理;( _: b0 P* M: T1 G4 T
2、 对于2011年6月1日(含)之后工商注册的生产厂,从即日起对限制类产品的认证申请将不予受理;已取得认证证书的,证书给予保留,今后仅允许在已有证书上做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变更;- _. N) p% U, y; d
3、 目录中已明确的限制类产品,请参见《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f* b6 e! @6 a' Y. \1 D: R
三、 对于已获证生产厂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3C认证的,已获证产品可以更换3C认证证书,但如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的或属于淘汰类的产品,不予办理3C证书。2 O, J" d: O D
四、 如果生产厂能够提供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可以受理认证申请并发证。$ K4 q5 `2 z7 u1 w, h
五、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请各认证企业认真学习领会产业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实施认证,同时,对已获证产品进行自查,对文件中规定的淘汰类或限制类产品做好后续的处置工作。! j# ?0 y* [$ M2 M" f)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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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认证中心
( O9 J8 f H) K1 {3 a( A 201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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