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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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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见习记者 冯建奎 记者文婷 本月11日晚,一名10月大女婴因发烧在龙岗妇幼保健院医治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向记者反映,女婴死后医院存在上级医生“撕改”写有病历的纸张的情形,而家属拼合的纸片与病历有多达9处不同。医院承认撕毁重写,但称不存在窜改,称撕毁的是“草稿”,上级医生有权修改下级医生所写病历,并非违规。前日,该院通报《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关于姜羽菲医患纠纷事件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内容显示,院方仍认定仅存在“对病情危重情况告知不及时”一项责任。 11日晚,死者家属在医院垃圾桶等多处找到碎片,拼接出两页基本完整的病历,且均有该院医生签名。家属还拿到了医院出具的“官方”病历。 9 f: G: N" V' s- \
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前日公布《关于姜羽菲医患纠纷事件的报告》,表示“撕毁的草稿与现有病历内容一样,只是把诊断漏写补回”。而根据家属拼接的被撕毁病历,将其与院方出具的病历对比,可以看到在数据、诊断、结果等表述上存在较大出入,共有9处不一致,既有数据的改变,也有病历表述的添加、删减。例如,在撕毁纸片上,有“今日未再呕吐”字样,但病历上却被表述为“呕吐数次”,表述截然相反。
: Q0 j7 X5 N: L 10月11日晚10时30分许,女婴羽菲被医院宣布死亡。但就在此之后,按照该院说法,上级医生仍在“修改”下级医生的病历“草稿”。 / n# d$ Y& v) c2 N3 G
“此时再修改病历,对孩子的挽救没有一点价值了,这样做只有一个可能———窜改证据。”徐女士说。医院则否认这一说法,称属于对死者病历进行“归档”。此外,院方坚称,上级医生有权修改下级医生所写病历“草稿”,并非违规。并表示在事件中仅存在“对病情危重情况告知不及时”一项责任。
8 G0 b4 c+ x) I: ~ 医疗纠纷发生后,院方称,主诊的赵医生系刚毕业大学生,所撰写病历,上级医生还会进行修改,修改前的无效故撕毁,又指“2处以上涂改要重写”。 + {6 C3 E1 s, o+ T. Q2 S
对于如何维权,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家建议徐女士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龙岗妇幼保健院郑院长也希望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责任。 5 F+ g! g- @! m
目前,女婴家属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 P l C8 h- @. z4 C5 i2 Y. M. _ 律师病历无“草稿”说法
) W5 f* U* F, Y. W& v+ s 被撕毁病历均有该院医生签名,院方也承认死者家属手中病历非捏造,系该院医生所撰写。但在《报告》中认定“撕毁的纸片为病历草稿”。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家称,并无病历“草稿”一说。
' S4 R! A- c& q4 ` n 其它医院未听说“2处以上涂改要重写”
n/ t& x" p, U 对于“三级医生负责制,按病历书写要求超过2处以上涂改要重写”的说法,深圳儿童医院新闻发言人向南都记者称,从未听说过这样的规定。而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质检科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医生的处方涂改三次必须作废”之规定,是相当陈旧的规定,在2006年已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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