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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有关商标法的新的欧委会规例,第207/2009号。新规例是原有商标法的修订版本,新的版本包含了从原有的40/1994号规例被修改后至今的所有修正内容。此新法律文本将会成为出口欧盟销售商的重要参考——通过此文本,销售商可以评估自己产品商标的现有保护程度,或者了解如何去正确地为他们的产品申请商标。
$ L0 [" i. _) s8 y% ^8 F5 a4 N" k1号条款规定了在欧盟销售的产品商标需要有自己的特性。这个商标在整个欧盟具有同样的效力,即任何关于此商标的注册和禁止,任何关于此商标权利的转让、放弃和无效化都需要向欧委会申请。根据4号条款,商标可以由任何图形、图像或者文字组成,其内容可以是人名、设计图、字母、数字或者产品及包装的形状等等。唯一的限制就是商标必须要能够同其他企业区分。
5 A% D6 g y( A* w欧盟产品的商标必须通过注册获得。条款7中列举了注册失败的可能原因,其中包括了商标不具有分辨性,或者商标中包含了不利于公共法规或道德的内容。1 K0 P, p7 _5 c x" G- }3 ~+ x; M, }
另一种可能出现的注册失败的情况是其他的商标注册者提出反对意见。这种情况发生在,商标或者产品服务与别人的商标或者产品服务非常相似,这样就存在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可能性。“其他”商标注册者的“其他”是指早期注册的商标,包括了在欧委会注册的商标,在欧盟某一成员国中注册地商标(或者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注册地商标)和国际上其他国家注册的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具有相同效力的商标。
3 H6 c* K7 [, S- B* [8 \$ \9号条款规定,注册商标的企业具有向别人授予此商标的权利。商标的所有者对其享有全部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此商标。因此,商标的所有者可以阻止别的组织使用类似的商标或用于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免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相似的商标,即使用于不相似的产品,也会给原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 G4 k8 s4 P; R( k( }4 y注册商标需要递交申请,企业可选择以下几个地点进行申请递交。它们是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相关欧盟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者比荷卢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请内容包括提出注册商标的要求、该商标的形状、该商标所要涵盖的产品以及申请人的信息。
* K1 x% `5 o7 |, C+ C7 O: _+ t第207/2009号欧委会规例将在其公布后的第20天,即2009年4月13日生效。原欧盟商标法第40/94号欧委会规例将在同一天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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