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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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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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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8 A, x+ w+ N; I' a" ?# 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 s0 R! W5 Z) z& J% o
# r1 A( P$ U. g: {5 Z第 1 号
# @. S$ ]9 ^' L  u3 M/ b  M' ^/ M
) L  n% w2 \/ i7 u* M8 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T; ^; @# n/ Q7 B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 |! ~# W' h7 E& ]  k4 B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 R& L( d0 X2 ^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 v" ^3 }& ^/ u( F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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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J  [' \3 p: U0 y" Q: i) y2 a" t1 m1 w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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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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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 X, H+ e5 t$ N: r7 Y; r; D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l3 \  v/ i) m# c.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J! [6 F$ ?) M: z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 \1 Q5 R+ y! Q  H1 d% J; E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f1 n9 q' E' Y2 X: I1 ^% b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 q" j- i: `9 e( v+ U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 w8 P: z9 K. q1 Z! h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5 \. {1 X! r* [" }- ~# x( `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9 a* D" J4 C% C4 l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 A9 E  x. g: f$ B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 s9 _9 g+ g; k# X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5 y) u0 O7 y5 L4 x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 r( N* r' E/ Z4 B0 z2 X, S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0 ]. _% _9 j5 X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R& D  e; ?! {4 g* B+ @- I8 x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7 M- ?0 z4 y  s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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