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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歐洲電磁相容指令2004/108/EC,將於今年7月20日實施,以取代舊的電磁相容指令89/336/EEC。
1 S$ I6 n) F+ ~2 K% w被取代的89/336/EEC指令將於今年7月20日廢止。不過於今年7月19日(含)以前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且已上市的設備,可以持續銷售到2009年7月19日。(Existing products on the market that comply with 89/336/EEC may be continued to place on the market(using 89/336/EEC)until the end of the transition period.). j: d: h% x G9 @, o
註:
" V* v; ~, q: w+ d, j! N/ d' B8 b" S1.本緩衝期限並不包括fixed installations產品,fixed installations產品一律自今年7月20日实施.
* j! r7 Y) f6 J' f5 S; W 2. "fixed installations"的定義:數種類型設備或其它裝置(devices)(適用時)經裝配、安裝並在一個預先規定的地點永久使用的特定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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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3 J; O e4 W+ I若廠商的產品於今年7月19日(含)以前以舊指令89/336/EEC填寫符合性聲明宣告,在2009年7月20日以後仍想繼續在歐盟各成員國銷售販賣,應以新指令2004/108/EC重新做符合性聲明宣告,若屆時相關的調和測試標準有變動,則應補測有差異的項目,再以指令2004/108/EC做符合性聲明宣告。4 }4 U, ^1 i2 g- e
EMC=EMI+EMS / i1 a n! S$ I; M! v" }' u
EMI分为RE和CE 1,补充下还有HARMONIC和FLICK EMS分为RS,CS和ESD ,MF,SURGE,DIP,EFT EN55014-1是EMI相关的标准 (补充下是属于电动工具或者家用电器的EMI标准) 那么EN55014-2抗扰度是不是针对RS和ESD的标准? (是电动工具或者家用电器所包含项目的EMS标准) EN61000-2-3和EN61000-3-3是不是属于CS方面的标准?谢谢!(不属于,属于单独的EMI), [" w/ F5 n2 T8 H& P
EN55014-2抗扰度是针对 ESD RS EFT SURGE CS PF 等所有的EMS项目的标准,针对不同的产品有的项目可以不要做 EN61000-3-2和EN61000-3-3是谐波和flick的标准,所有去欧洲而且会接AC电源的都要测试这个标准,也属于EMI, m; _: z! |) ~4 J2 t
CE不是指令, 是一个认证标志。贴CE标志需要满足两个指令的要求,“73/23/EEC 低电压指令”和“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 N5 |" T$ ~8 K; ~$ ?
1、欧盟法律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其不同的条款,辅助性条款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令、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1) 法令(Regulations):法令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规,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包括成员中的自然人。法令一经生效,各成员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令。2) 指令(Directives):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3) 决议(Decisions):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4) 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2、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 按照WTO/TBT协定附件一的定义,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 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然后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然后再颁布实施。目前,欧盟技术法规有2000 多个,内容涉及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农产食品、医疗设备、化学产品、建筑建材、通信设备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许多方面。而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为了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规范和协调其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1985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the New Approach Directives)”。所谓“新方法”是指技术协调的改进方法,它改变了旧方法中法规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共体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和ETSI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机构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推定(产品) 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现以欧盟机械指令(98/37/EEC)为例,简单分析欧盟新方法指令对产品投放市场的具体要求。 欧盟机械指令共有4章16条及9个附件,它规定了机器类产品及其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部件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本指令所涉及的“机器”是指在一特殊用途下使用的机器,特别是指应用在物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的机器。它主要由数个连接在一起的零件或配件组合而成,其中至少有一个部件能运动并带有相应的驱动件、控制和动力线路。“安全部件”是指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在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能满足安全功能的部件(只要它不是可更换的设备), 这种部件在使用时会因操作失败或误操作而危及接触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指令除了提出总的安全原则外,对所用材料和产品、照明设备、搬运设计、控制系统、启动 和停机装置、供电系统、噪声、振动、辐射、灭火及排气排尘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某些类别的机械产品,如农业和食品机械,还提出了卫生要求。 为了满足这些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机械指令对机器及安全部件必须完成的合格评定程序、EC合格声明、EC型式试验以及给机器加附CE标志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EC合格声明包括对机械的合格声明、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合格声明及对于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部件的合格声明三种。每一种合格声明必须包含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机器说明、该机器符合的所有相关条款,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列出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号码、所采用的协调标准和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等等。据欧盟网站统计,机械指令所涉及的协调标准有400多个,其范围包括橡胶和塑料加工机械、链锯、木工机械、食品加工机械、挖掘机、包装机等许多方面。机械产品符合这些协调标准即可推定其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 另外,机器在投放市场时,必须加附CE标志,以表明该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到目前为止,欧盟一共颁布了24个新方法指令,即: 1) 73/23/EEC 低电压指令 2) 87/404/E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3) 88/378/EEC 玩具安全指令 4) 89/106/EEC 建筑产品指令 5) 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 6) 89/686/EEC 个人保护设备指令 7) 90/384/EEC 非自动衡器指令 8) 90/385/EEC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 90/396/EEC 燃气用具指令 10) 92/42/EEC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锅炉指令 11) 93/15/EEC 民用爆炸物指令 12) 93/42/EEC 医疗器械指令 13) 94/9/EC 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设备指令 14) 94/25/EC 游船指令 15) 95/16/EC 电梯指令 16) 97/23/EC 压力设备指令 17) 98/13/EC 电信终端设备和卫星地面站设备指令 18) 98/37/EC 机械指令 19) 98/79/EC 在玻璃试管中的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20) 99/5/EC 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21) 00/9/EC 载人索道安装指令 22) 2000/14/EC 户外设备环境噪声传播指令 23)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24) 96/57/EC 家用冰箱和冷冻设备指令 受上述新方法指令制约的产品范围参见附件一。 新方法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它要求各成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产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不违背相关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其他目的。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在新方法指令中同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欧盟成员以外国家的制造商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交付使用,则该制造商应与进口成员国制造商的责任相同,即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新方法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加强对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的研究,分析其政策目标和技术要素,为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提供积极的应对策略,这是当务之急。3、 欧洲标准化体系及欧盟协调标准 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CEN、CENELEC和ETSI是目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也是接受委托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 CEN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所属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于组成, 其职责是贯彻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的标准化工作,加强相互合作,制定欧洲标准及从事区域性认证,以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技术交流。截止2002年底,CEN制定的欧洲标准及正式批准的文件有8440个,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文件有6772个。 CENELEC是根据比利时法于1973年成立的一个非赢利性组织,按照欧洲委员会83/189/EEC指令,CENELEC已被正式确定为欧洲电工领域的标准组织。CENELEC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电子电工方面的标准,制定有关的欧洲标准,开展电工产品的合格认证。目前CENELEC标准有4500多个。 ETSI也是一个非赢利性组织,现有912个成员,分别来自欧洲及欧洲以外的54个国家,并获得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秘书处的正式认可。其主要任务是制定适用于欧洲及更大范围的电信标准,并且在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领域为国际电信标准化更好地发挥欧洲的作用。ETSI标准有3200多个。 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CENELEC和ETSI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1999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下了26个标准化委托书,其中13个与新方法指令有关。CEN、CENELEC和ETSI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 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 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根据欧盟网站资料统计,截止2002年底,由CEN、CENELEC和ETSI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协调标准已有2000多个。如: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73/23/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600多个,建筑产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50多个,机械安全指令(Directive98/37/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400多个,电磁兼容指令(Directive 89/33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0多个,医疗设备指令(Directive 93/42/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200多个,燃气设备指令(Directive 90/39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5个,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9/5/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180多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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