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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标注“咖啡因含量”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6日将可口可乐告上法庭。9日记者连线王海获悉,王海又追加了新的诉讼请求:可口可乐将食品添加剂咖啡因列入“香料”,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要求法院收缴杭州中萃的非法所得10亿元人民币。 “咖啡因属于‘食品添加剂’,而在我购买的那罐可口可乐的外包装上,非但没有标明咖啡因的具体含量和警示文字,而且还将咖啡因列入‘香料’之中,很显然这属于欺诈行为。”9日中午,王海亲口证实,他已经以“欺诈”为名追加对可口可乐生产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收缴杭州中萃的非法所得10亿元人民币。 # d4 B, J% S. l' ^5 A8 B5 o7 a
“起诉书今天下午已经寄给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了。”王海说。 9 @- G; D2 i' Q+ @
据王海介绍,2月8日他在澳门豆捞萧山店吃饭时,发现该餐厅销售的可口可乐(330ml装)的标志变得规范了,改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料”。 而涉讼可口可乐(2008年7月30日生产)对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含咖啡因)”。
X3 c o Q- t9 O' X- B: u/ s' S “在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咖啡因在食品工业中是作为‘添加剂’而非‘香料’使用,而在2009年之前生产的可口可乐中,杭州中萃却将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这是对消费者的犯罪。”王海说。
4 |/ P8 X6 N2 X 记者了解到,王海在其最初的诉状中并无收缴被告方非法所得的诉讼请求。 6 }$ i/ n$ x4 E2 P+ \% {
据了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s* h" p/ l _. ~5 {0 Q
记者了解到,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发布的《食品标志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对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需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 i2 o& a A- O2 }, S, ^4 ]8 M 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征求意见稿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食品安全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厂商也应该越来越谨慎,不能“顶风而上”。 9 k. W4 C( v8 P
王海:还要告百事可乐 - f1 f- C( _* _6 Y" u# E! O+ y/ u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在济南市场上销售的、由青岛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330ml罐装可口可乐外包装上,咖啡因也是作为“食品添加剂”而出现的。而且不标注咖啡因含量是可乐行业的“惯例”。以目前济南市场上销售的同类饮料品牌为例,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非常可乐等均未在外包装上标明咖啡因含量。 9 f k/ Q6 Y0 u
王海告诉记者,他接下来还将继续状告其他一些含咖啡因的饮料品牌,“包括百事可乐等。”选择可口可乐“开刀” ,王海的理由是“它是同类产品中销售量最大的”,“杭州中萃一个生产厂家年销售额就是18个亿。”回应 $ V a+ p K5 \: [
少量咖啡因对身体无害 , R( W' h; J) U" X+ `
王海告诉记者,咖啡因是公认的中枢神经兴奋剂和致瘾物质,成人每天摄入200毫克咖啡因就会导致咖啡因依赖,处于身体发育期间的儿童则更容易对咖啡因上瘾。 & K( @% x6 v, u6 i
对于王海的起诉,可口可乐方面回应说,咖啡因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已被世界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及其他权威国际组织所认定。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可乐型’含气饮料中添加咖啡因也是符合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此外,可口可乐强调,“可乐型”含气饮料中咖啡因的含量相当于等量咖啡的三分之一或茶的二分之一,而“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软饮料中的极少量咖啡因对人体有害。含有少量咖啡因的饮料是公认安全的”。 / C+ u% G7 s9 u# D% V- V7 r
尽管官司结局目前仍难以预测,采访中,王海还是对维权结果持乐观态度,并表示已经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来源: 《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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