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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管理局颁布一项最终规例,对多类产品实施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规定,包括牛肉、羊肉、鸡肉、猪肉、野生及养殖鱼类和有壳水生动物、易腐烂农产品、澳洲果仁、美洲山核桃、人参及花生等。这项规例包括消费者通知和产品标记方面的要求,以及零售商和供应商保存记录的责任。根据规定,任何向零售商供应受影响产品的人士,均须向零售商提供产品来源地的资料,而鱼类及有壳水生动物供应商还须注明生产方法(野生或养殖)。不受强制性原产地标签所限的产品包括加工食品的原料、源于受影响产品但经过物理或化学转变(如烹调、腌晒或烟熏)的产品、与受影响产品或巧克力和蕃茄酱等其他食品成份混合一起的产品等。
5 J! {, ^# J( ?) Y: ?* Y 零售商须在受影响产品或其包装上,或于最终销售点的货品陈列架或载货器皿上,加上标签、标记、印记、小牌或其他清晰显眼的标牌,向消费者传递所需资料。食肆如餐厅、自助食堂、饮食摊子及其他类似场所获豁免这些标签规定。最终规例对农业市场管理局于2008年8月1日颁布的临时规例作出数项修改,包括修订瘦肉块的原产地通知程序,以及取消受影响美国原产商品标签的若干项条文。
( E( O4 P, R* {' C7 U 美国农业部可于受原产地标签规例监管的零售店、相关行政办事处及供应商办事处进行例行的守规评估。农业部又计划厘定守规评估的程序,并与42个州签订合作协议,以进行零售监督评估。只有农业部方能对违法者展开执法行动,该部门亦可对涉嫌违反原产地标签规例的申诉进行调查。规例载有适用于零售商及供应商的执法条文,其中一项是每宗违例个案的民事罚款最高达1,000美元。# x( { X3 v( n4 }' h; _
临时规例将于3月15日失效,原产地标签最终规例则会于翌日生效。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于2008年9月30日发出通知,表明督察人员不会进行任何核实工作,以评估根据原产地标签规例作出的标签声明是否真实及不会使人产生误解。食品安全检验局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执行原产地标签规定,直至另行通告为止,但会推行农产品外销部的宣传教育计划,以确保业界遵守规定。
7 J1 O8 I$ @* b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和墨西哥于2008年12月分别入禀世贸,抗议美国实施原产地标签规例。墨西哥当局认为,美国的原产地标签规例对若干类产品的原产地界定与国际的原产地标签标准存在重大偏离。加国和墨国均声称,有关规例看来与以下协议不符:(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9及10条;(2)《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2条或《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2、5及7条;以及(3)《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美国、加国和墨国须于2月底前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假若美国未能与两国达成相互接受的协议,世贸将在接获要求当日起45日内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后者将于6个月内公布裁决。小组的裁决允许上诉,上诉机构会审理有关申诉,并于3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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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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