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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认监委二○○八年第三十八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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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2 A0 x, s, K6 X 2008年12月1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对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解读一:简化审批程序 审批权限下放 3 K. T# {9 x0 A: l7 e7 Q8 h: L
原来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可形象地概括为“二上二下”:“二上”为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另外1份送认监委审核;“二下”为认监委对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准,会签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后发文将审核批准结果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
: \; Y6 n0 R4 K+ a: l4 g8 } 新的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取消了“二上二下”,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申请材料和检测结果进行事前审核,而改为对检测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负责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检测合格的产品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负责将相关申请资料和检测结论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 $ H2 w+ D, v7 }$ x6 O, o' j w
解读二:对申请资料的要求更详细更具体 5 Y1 M# g8 p; w* B7 `3 \
相对原来的特殊处理程序,新的检测处理程序对申请资料提出了更详细更具体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申请人为个人时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如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二是增加了对产品召回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应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中的安全负责,对维修及召回相关事宜负责;三是对汽车产品增加了提供详细技术信息的要求;四是在产品符合性声明中明确要求声明该产品符合中国的哪些安全标准要求。企业提供申请资料时应注意以上新的要求,以免因资料不全而被拒绝受理。 ( k% J2 _* G5 w7 q3 @+ g1 p" X
解读三: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X, s- M. R0 I5 p% ?8 H6 {$ { I3 @/ [
在申请资料的审核方面,新的检测处理程序增加了两条审核原则:一是规定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部分专供出口的产品再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二是对在已获证产品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进口产品,要求预先向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一型号后,各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申请。同时还规定:在产品检测过程中除符合原规定的检测项目外还须符合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依据获证产品及改装内容追加的检测项目,且相关产品在进行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时,不得有不合格项与整改项。此规定明确了对改装产品的特别要求,解决了以往在改装产品特殊处理程序中遇到的种种难题。 $ t' y& M! K* p! c) ?1 k
解读四:对部分产品的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 o) ?; @6 a- e/ P$ `
新的检测处理程序对部分产品的抽样原则和检测要求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其中,汽车整车产品抽样原则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明确规定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因商业原因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重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明确规定VIN不符合国标GB16735的乘用车产品不受理其申请。三是对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要求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有关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的前提下受理申请。四是对于车辆除霜、除雾性能、总质量大于3.5吨车辆的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等项目,由检测机构进行资料审查。五是要求每台车辆均需按照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六是增加了检测项目。以M1乘用车为例,原来全项目为22项,部分项目仅14项。现在每台车都必须做25个项目。七是检测费用大幅提高。由于检测项目的增加以及取消部分检测项目等原因,现在每台车的平均检测费用是原来平均费用的两倍左右。 9 D3 Y' |+ t: P5 v3 _1 l& A, M& i, }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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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c0 N' z2 i* a-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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