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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农药残留标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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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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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标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8 Y) j& L- y7 U: f: H; l8 ^# g. ^作者:未知  来源: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发布时间:2006-9-20 16:06:26
: k3 N0 h3 {4 e: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 Y) p' F8 g8 N$ Z3 w7 h9 }8 T# U! |
/ {/ m8 ^1 H+ {& {* c
    目前,我国农残标准问题多多,最突出的莫过于农残标准太少,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太少和方法标准的不配套及标准长期失修,导致我国农残标准与农药使用的严重脱节与错位,由此导致现有的农残标准不足以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现就我国农残标准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 g! F' E# Y4 C7 H' K4 O- z    一、我国农残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 ^  S. H; O* U5 z& u. ?7 s    1.我国有农残标准的农药品种太少  
0 v: M/ B! \( A! J: x& w/ `   目前,我国农残标准只涉及79种农药197项限量指标,而我国登记的农药却有600多种,常用品种也达200种以上。有限量标准的农药与常用品种相比,只占其中的40%;与登记农药相比,显然更少,只占其中的13.2%,还有500多种登记的农药没有限量标准。可见,我国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太少了,目前,使用的大多数农药品种都没有限量标准,因此,我们无法控制这些种类的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含量,仅仅对79种农药制定限量标准是不足以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0 w: ~* t* x- C8 w, ^3 V
    2.残留检测方法标准不配套降低了农残标准的有效性
! R9 r7 v& K2 j* q0 ]3 k    我国往往是先发布限量标准,后发布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方法标准的落后大大降低了我国农残标准的有效性。据统计:在我国农残标准发布时,有44种农药88项限量指标没有给出配套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只有限量标准而无配套方法标准的农残指标竟占到45%。方法标准落后于限量标准发布成了我国农残标准较突出的问题。如:农产品中灭幼脲、五氯硝基苯、2,4—D等农药的残留标准虽于   c0 `8 F7 s  Q  T
1994年就已发布了,然而,1996年才发布灭幼脲、五氯硝基苯两种农药在农产品残留的检测方法标准,而2,4-D的方法标准直到2003年才发布;1994年发布的草甘磷、四螨嗪、矮壮素3种农药的残留标准和1996年发布的敌菌灵、多效唑、灭草松3种农药的残留标准直到现在也没有发布配套的方法标准。没有检测方法标准相配套,就无法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若不知农产品中的农残含量是多少,就无法和既有的农残标准相比较,由此导致限量标准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农残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作用。因此,农残检测方法标准的滞后,再次大大降低了我国农残标准的有效性。 8 l& o; F9 P; M. G2 k8 s/ k
    3.淘汰的老农药品种导致我国农残标准的有效性再次下降
3 x8 y* n/ e; |. m' a/ A/ t2 f6 {4 T    目前,在我国仅有的既有限量标准又有方法标准的农药品种中,部分淘汰的老农药品种如六六六、DDT、二溴乙烷等又占了相当的比例。这类农药我国已禁止使用多年,而且,在我国农业生产实践中,这些农药基本上已不再生产和/或使用,因此,这些农药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影响已变得很小,这类农药的限量标准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已不是很大。
" w: ?* m' C( a( c3 \. s    由此可见,在我国登记使用的农药品种中,具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太少,而且,检测方法标准的滞后,导致既有的农残标准的有效性降低;而且,在有方法标准配套的农残标准中,已淘汰的老农药品种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再一次降低了我国既有农残标准的有效性,由此,形成了我国农残标准与我国农药使用的严重脱节和错位。即:在目前我国使用的农药品种中,相当多的农药品种要么没有限量标准;在有限量标准的部分农药品种中,缺少方法标准的农药又占了相当的比例;在为数不多的既有方法标准又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中,淘汰的老农药品种(六六六、DDT、艾氏剂等)又占了一部分,这些农药已退出市场多年,因此,这些农药的限量标准对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并不大。因此,在我国农残标准中,真正能有效规范我国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是不多的。例如:在农业部推荐的120种(见农技植[2002]31号)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农药中,仅有28种农药有限量标准,而且,由于四螨嗪尚无方法标准,因此只有27种农药其限量标准能够规范农产晶中农药残留量,这只占推荐农药品种的22.5%;没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品种则多达92种,若加上四螨嗪,尚有93种农药,占120种农药的77.5%。而且,在28种有限量标准的农药中,一些老农药品种占了绝大多数,如有机磷类农药多达12种;而目前大量使用的生物农药等当家品种却全没有限量标准,阿维菌素尽管毒性很大,也没有限量标准。
& X; J2 J% s5 n) K% F    由此可见,我国农药残留与农药使用的脱节现象,即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其用量正在下降,用量正在扩大的农药品种和大部分当家品种却没有限量标准。
, |( s& [% o! D5 _/ q  w    二、脱节错位的农残标准不足以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3 m0 b& K% X1 U9 k- {& P  T! Y
    仅从标准与质量关系角度来分析,目前我国农残标准不足以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标准是质量的依据,由于目前我国大量使用的农药品种多数没有限量标准,就无法度量这些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量,同时,导致无法监管这些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这无形中助长了农业生产者乱使滥用这些农药,从而导致这些农药在农产品中残留量的增加,这些没有限量标准而又大量使用的农药品种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由于农残标准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其他行业和企业广泛使用的标准,所以,农残标准的脱节与错位影响到农业行业标准的水平。如与“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相配套的“无公害食品标准”的安全指标主要是农残指标,这些指标全部来源于农残国家标准,因此,农残国家标准的水平决定了“无公害食品标准”的水平,农残国家标准落后,“无公害食品标准”也只能跟着落后。不仅“无公害食品标准”如此,其他农产品标准也是如此,因为,无论什么样的农产品标准,其对农药残留的要求都是引用农残国家标准。因此,农残标准的低水平,把我国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牢牢地锁定在低水平上。     
4 l( g2 B, Y& L8 b4 d1 b    三、长期失修是我国农残标准脱节的直接原因   d! H% ~$ D3 e$ S& ~
    据统计,到2004年底,我国现行使用的31项农残国标中,发布年代分别为:1981年1项、1994年27项、1996年4项、1998年1项。从其发布年代看,这些标准都是—20世纪80~90年代发布的。这些标准的平均标龄12年,是3年~5年标准正常复审周期的2.4倍~4倍。由此可见,我国较长时期内没有制修订农残标准。该修订的指标没有修订,该增加的农药品种没有增加,而农药的使用却发生着非常快的变化,新的农药品种不断增加,老的农药品种不断淘汰,而农残国标却长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自然不能适应农药的使用,当然也就不能规范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因此,长期没有制修订的我国农残标准是与农药使用脱节错位的直接原因,也是不足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直接原因。所以,尽快制修订农残标准是提高我国农残标准水平的首要任务。
2 L( Z2 b6 p# a! F! Q    四、制修订农残标准应采取的措施
% V1 \5 g7 M2 @, U9 Y7 g    首先,加强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制定,方法标准是基础性的,没有方法标准的配套,限量标准就无法发挥作用。因此,首先制定已有限量标准而无方法标准的农药品种的方法标准,使方法标准与限量标准互相配套,以提高我国既有限量标准的有效性。其次,加大制修订农残国家标准的力度,按照我国农药登记使用情况和风险评估的原则制修订我国农残标准。增加我国农残标准覆盖农药品种的数量,彻底改变我国农残标准覆盖农药品种与农药使用主要品种错位的现象,提高我国农残标准有效规范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第三,结合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影响较大的农残限量标准,以便充分发挥农残标准的技术性贸易作用,促进我国优势农产晶的出口。第四,协调理顺农残标准的分割交叉的行政职能,尽快形成农残标准制定的合力。第五,加强农药的登记管理,完善登记制度和登记资料,为制修订农药残留标准提供基础性的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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