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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开始到2006年10月,WTO发出汽车类TBT通报法规共633项,我们对通报法规题录进行了汇集,录入了汽车类通报法规的主要信息,包括通报的成员的名称、通报文件的标题、法规的批准时间等。该题录共涉及61个WTO成员。透过这些通报的信息,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汽车法规的建立情况以及他们对汽车类技术法规的重视程度。3 a6 d3 d2 O0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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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个主要贸易伙伴看汽车通报和法规情况" P# d3 @; n* g6 E3 g
- f% h3 _1 ?2 M7 h5 C 一、6个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汽车通报数量和所占比例为,美国通报数74,占633总数的11.69%,欧盟通报数43,占总数的6.79%,加拿大通报数43,占总数的6.79%,日本通报数40,占总数的6.32%,韩国通报数20,占总数的3.16%,澳大利亚通报数18,占总数的2.84%,六国通报数合计238,占总数的37.59。可以看出,这6个国家和地区亦即这不到十分之一的成员,其汽车通报数占此类通报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又以美国的汽车类通报为最多,欧盟、加拿大位居第二,日本第三。8 A" Q: r+ I7 R8 h
& L# V8 B/ O/ g; V G 二、从按年度分布来看,以上6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汽车通报情况为:美国1995年到2006年通报总数为74,其中1995年为0,1996年为0,1997年为0,1998年为0,1999年为5,2000年为8,2001年为5,2002年为7,2003年为8,2004年为11,2005年为9,2006年为21。欧盟1995年到2006年通报总数为43,其中1995年为0,1996年为12,1997年为0,1998年为8,1999年为13,2000年为0,2001年为1,2002年为0,2003年为4,2004年为2,2005年为2,2006年为1。加拿大1995年到2006年通报总数为43,其中1995年为1,1996年为3,1997年为0,1998年为0,1999年为8,2000年为4,2001年为5,2002年为6,2003年为7,2004年为4,2005年为5,2006年为0。日本1995年到2006年通报总数为40,其中1995年为0,1996年为5,1997年为0,1998年为5,1999年为2,2000年为5,2001年为4,2002年为3,2003年为4,2004年为3,2005年为4,2006年为5。韩国1995年到2006年通报总数为20,其中1995年为0,1996年为1,1997年为0,1998年为1,1999年为5,2000年为0,2001年为4,2002年为1,2003年为2,2004年为0,2005年为4,2006年为2。澳大利亚1995年到2006年通报总数为18,其中1995年为0,1996年为0,1997年为1,1998年为0,1999年为2,2000年为1,2001年为1,2002年为2,2003年为1,2004年为2,2005年为3,2006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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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上世纪末,只有欧盟在1996年、1998年、1999年发布了33项的汽车类通报,占欧盟43项总数的76.74%。其他成员则在本世纪初、或近两年发布了汽车类通报,如美国2000~2006共通报了69项,占美国74项总数的93.24%,仅2006年通报即为21项,占其总数的28.37%。而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日本的汽车类通报在2000年后较为稳定。以日本为例,2000年后平均每年通报4项汽车类法规,2000~2006年通报数达到28项,占其总数40项的70%,且以车辆安全方面的法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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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 Q) u4 Y; j 三、从法规涉及的内容看,欧盟在上世纪末主要从车辆的技术层面,如制动装置、倒车装置等方面制定法规,而从1999年后,虽然通报数量每年减少,但是涉及的大多是车辆的报废、维修、车辆对环境的排放等可持续因素方面的法规。如2005年9月16日,欧盟发布了G/TBT/N/EEC/91号通报,通报内容是一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标题为《修订〈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户外用设备向环境中排放噪声趋于一致的法律〉的指令2000/14/EC》。事实上,早在1996年4月4日,欧盟就发布了G/TBT/Notif.96.48号通报,通报的内容是一项委员会指令,《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涉及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70/220/EEC》。显然,欧盟一直瞄准本区域的发展需要,致力于逐步更新、健全车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体系。9 h" c$ k# l* I8 a# i) Y
3 b, J. C$ f) Q8 ~, H+ U$ f 从全球不同地域看汽车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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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S: Q1 f. ~+ Q7 d$ I 从全球不同地域看汽车通报情况,大洋州主要国家是澳大利亚,通报数18,占通报总数633的2.84%。欧洲主要国家或地区有15个,主要是欧盟、英国、荷兰、克罗地亚等,通报数151,占通报总数633的23.85%。北美洲、中美洲主要国家有11个,主要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哥斯达黎加等,通报数173,占通报总数633的27.33%。南美洲主要国家有7个,主要是阿根廷、智利、巴西、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通报数92占通报总数633的14.53%。亚洲主要国家或地区有13个,主要是日本、韩国、菲律宾、亚美尼亚、泰国等,通报数117,占通报总数633的18.48%。中东地区主要国家有5个,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以色列,通报数35占通报总数633的5.53%。非洲主要国家或地区有6个,是加纳、肯尼亚、南非、尼日利亚、突尼斯、赞比亚,通报数47占通报总数633的7.42%。此外东盟十国中的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也有35件通报。) v- k# F*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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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各地域的通报情况,北美和中美11个WTO成员通报数量最多,为173项,占633总数的27.33%。尤以美国、加拿大为多共117项。其次,欧洲的15个WTO成员通报数量为151项,位居第二,占总数的23.85%,又以欧盟、荷兰、瑞典为多,分别为43、35、20项。亚洲位居第三,为117项,占18.48%,以日本、韩国、泰国、菲律宾为多,分别为40、20、22、9项。# Q1 c4 ^. P1 V* E8 S
& Y( f/ a/ \. S' U3 J4 l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南美洲虽然通报数量只有92项。但是,其中有几个WTO成员的通报量应该引起注意:阿根廷为32项、巴西为35项、智利17项、委内瑞拉13项、哥伦比亚7项。阿根廷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在2003年1月16日发布G/TBT/N/ARG/68通报,就污染物、噪音和假性辐射排放问题制定出了机动车样式结构的批准程序,他们对这一领域的重视程度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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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中有5国发出了汽车类的TBT通报35项,印尼1项、马来西亚2项、菲律宾8项、新加坡2项、泰国22项。有必要说明的是,新加坡1995年以来只有2项与汽车有关的TBT通报,且通报时间在1999年和2000年。第一个是民事部交通警事局出台的《道路交通(限速)规则(草案)》。第二个是环境部政策规划研究局,于2000年8月25日修改并出台的《环境污染控制法案1999中的环境污染控制(车辆的尾气排放)法规》,该法规确立了新的汽油或柴油驱动的机动车尾气排气管中排放的未燃烧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氧化氮及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极限,通报号为G/TBT/Notif.00/377。新加坡的做法,既重视了车辆交通本身的安全,也兼顾了车辆尾气污染的控制。小小的国家,仅以2项通报法规,就建立起本国特有的汽车规范体系,且至今仍未修订,一直在实施过程中,这是一种稳定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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