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1
6 N% t# U0 M; N3 A+ ~ 为落实国务院减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2014年在新一轮行政审批调整中,质检总局上报取消进口旧机电行政审批。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其中第30条取消了旧机电产品备案。质检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发〔2014〕50号决定的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了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调整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取消了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十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外贸急速扩大,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迅速增长,旧机电产品的进口量越来越大。进口旧机电产品往往存在与我国现行产品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技术法规不符的情况。同时在旧机电产品进口的过程中,个别不法商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一些对环境高污染、对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危害的旧机电产品输入国内。违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仅污染环境,危及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生产安全,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联合,对不同类别的旧机电产品采取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允许进口等不同的管理措施。自2002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逐步建立了以“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后续监管”四个环节为基础的一套闭环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多年的实践也表明,实施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后续监管四个环节的检验监管,既保证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也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进口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质量意识亦不断提高。 2009年至2013年,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金额达367.97亿美元。同期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金额为148.57亿美元,装运前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金额达120.38亿美元(占比81.03%),较好地起到了将质量安全风险挡在国门之外的作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在产品进口前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是一种事前审批。取消备案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淡化对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管理,更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保障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加强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总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条文的修改;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公告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明确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由装运前检验环节开始,具体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及监管三个环节。 同时为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组织开发、启用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http://jjd.aqsiq.gov.cn:6889)进行在线咨询。 上述措施是质检总局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进口、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之一,将极大地简化进口旧机电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 6 E( E( X* r+ ?: l: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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