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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台湾地区拟制定包装食品的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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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2014年4月7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对“包装食品的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原则”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4月25日前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为配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暨实施细则规定,使得市售包装食品中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管理得以落实执行并有利于业者遵行规范,制定本草案。该规范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法源;二是用词定义;三是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原则。草案全文如下:
一、内容物标示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 条第1 项第2 款规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内容物名称;其为二种以上混合物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别标示之。
二、食品添加物标示
(一)同法第22 条第1 项第4 款规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食品添加物名称;混合二种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
(二)2013年11 月26 日预告修正同法施行细则(草案)第8 条规定:本法第22 条第1 项第4 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称之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食品添加物名称应使用“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称。
2.属甜味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者,应同时标示其功能性名称及品名或通用名称。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系透过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带入,且该添加物含量明显低于直接添加于食品中所需量,对终产品显无功能者,得免标示之。
(三)2013年12 月27 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702 号公告订定「市售包装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标示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市售包装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标示之,如该成分属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标示之。
贰、用词定义:
一、原料:系指食品可食部分之构成物,包括食品添加物。
二、食品添加物:系指为食品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质量、促进发酵、增加稠度、强化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必要目的,加入、接触于食品之单方或复方物质。
三、统括名称:系指概括一类别、属性之食品分类名称,且不能表征其所属各项原料之专用名称。例如:「香辛料」系泛指食品类别中能供给食品芳香之天然植物产物或其混合物之统括名称,其涵盖所属原料包含荳蔻、葱、蒜、辣椒、丁香、茴香、月桂叶、薄荷、迷迭香等。
四、淀粉:系指源自谷粒或根部(如玉米、高梁、米、小麦、马铃薯、甘薯、树薯、西米椰子等)制得之天然淀粉,且未经化学药品处理,非属食品添加物粘稠剂中食用化制淀粉(修饰淀粉)类者。
五、食用化制淀粉(修饰淀粉):系将源自谷粒或根部之天然淀粉,以少量化学药品处理,改变其物理特性而得者,属食品添加物粘稠剂中食用化制淀粉(修饰淀粉)类者。
六、蔗糖:依CNS 206 号标准所定,系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经加工处理制成之产品,各种蔗糖包括精制细砂、精制特砂、粉糖、冰糖、特号砂白、一号砂白、红糖。
七、葡萄糖:依CNS 3348 号标准所定,系指淀粉经完全水解、纯化、结晶及干燥后所得之产物,各种葡萄糖包括无水葡萄糖、单水葡萄糖、粉状葡萄糖。
八、复合原料:系指本身为二种以上原料组成,且非以食品添加物为关键原料,可供食品制程中使用之构成物。例如:「咖哩粉」系由胡荽粉、小茴香粉、姜母粉、大蒜粉、红辣椒粉等原料组成之复合原料。
九、复方食品添加物:将单方食品添加物与其它单方食品添加物或作为辅料(包含辅助食品添加物之加工、贮存、溶解、稀释、增量、均匀分布等特定目的之需要)之食品原料进行物理方式混合,制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之调制品,且其中使用之食品添加物仅限由“中央”主管机关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组成。例如:「复方防腐剂」系由二醋酸钠、柠檬酸及乳糖等调制之复方食品添加物。
叁、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原则
一、内容物标示原则
(一)内容物名称须以反映该内容物真实属性之专用名称,包含经“卫生福利部“公布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览表」所定名称、CNS标准所定名称、食品分类名称或其通用名称等标示之;无标准规定者,应使用能帮助消费者理解该内容物真实属性之常用名称或通用名称标示之。一般而言,除一、(二)、1点所列者外,内容物不得以统括名称标示之。
(二)特定内容物名称之标示方式:
1.若有符合下列表格左栏中所列示该分类者,得使用同一表格右栏中所列示统括名称标示之。
分类
统括名称
淀粉﹝不包括食用化制淀粉(修饰淀粉)﹞
淀粉
鱼类及鱼肉(仅限于无标示宣称特定种类鱼类名称者)
鱼或鱼肉
家禽、家畜肉类(仅限于无标示宣称特定种类家禽、家畜类名称者)
鸡、鸡肉、鸭、鸭肉、鹅、鹅肉、猪、猪肉、牛、牛肉、羊或羊肉等
所有型式之蔗糖,包含精制细砂、精制特砂、粉糖、冰糖、特号砂白、一号砂白、红糖
所有型式之葡萄糖,包含无水葡萄糖(dextrose anhydrous)、单水葡萄糖(dextrose monohydrate)、粉状葡萄糖(powdered dextrose; icing dextrose)
葡萄糖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2.食品中使用之各类油脂,须标示各别油脂名称,不得以「动物油」、「植物油」、「食用油脂」或等同意义字样代称之。且食品中使用经氢化制得之油脂,如大豆油、椰子油、棕榈油等,须加注标示「氢化」字样。
²       例如:「饼干」中所使用之「牛油」,标示为「动物油(牛油)」、「牛油」或等同意义字样,惟不得直接标示为「动物油」或「食用油脂」等。
²       例如:「饼干」中所使用之「棕榈油」,标示为「棕榈油」、「植物油(棕榈油)」或等同意义字样,惟不得直接标示为「植物油」或「食用油脂」等。
²       例如:「饼干」中所分别使用之「大豆油、葵花油」,依其各别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大豆油、葵花油」、「植物油脂(大豆油、葵花油)」或等同意义字样,惟不得直接标示为「植物油」或「食用油脂」等。
²       例如:「饼干」中使用经氢化制得之「大豆油」,标示为「氢化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大豆油)」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食品中使用之复合原料,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情形:
1.标示复合原料名称,依前述第一、(一)点方式,其名称须反映该原料真实属性之专用名称,紧接着附上括号,并于括号内将其组成之各项原料依各别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之;或是,
2.将复合原料中组成之各项原料,与其它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之,得不标示该复合原料名称。
²       例如:「意大利面调理包」中使用之「意大利面(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小麦粉、蛋、水)」复合原料,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Q         「西红柿、水、意大利面(小麦粉、蛋、水)、糖、盐」。
Q         「西红柿、水、小麦粉、蛋、糖、盐」。
²       例如:「三合一咖啡粉包」中所使用之「奶精(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氢化棕榈油、玉米糖浆、酪蛋白、乳化剂脂肪酸甘油酯、调味剂柠檬酸钠)」复合原料,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Q         「咖啡粉、奶精(氢化棕榈油、玉米糖浆、酪蛋白、脂肪酸甘油酯、柠檬酸钠)、砂糖」。
Q         「咖啡粉、氢化棕榈油、玉米糖浆、酪蛋白、脂肪酸甘油酯、砂糖、柠檬酸钠」。
3.食品中使用之复合原料占终产品含量小于5%时,且其专用名称(不包括统括名称)符合CNS标准所定,并可明确表达其所含各项原料者,得不依前述二点所定,豁免展开标示复合原料中组成之各项原料名称(但对终产品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之食品添加物,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致过敏性原料者,仍须标明其原料名称)。
²       例如:「咖哩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之「咖哩粉(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胡荽粉、小茴香粉、姜母粉、大蒜粉、红辣椒粉)」复合原料,其使用含量占终产品小于5%,且符合CNS标准所定「咖哩粉」,得仅标示为「咖哩粉」。
²       例如:「方便面」中所使用之「风味调味料(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盐、糖、棕榈油、鱼类抽出物、香菇粉末、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复合原料,其使用含量占终产品小于5%,虽符合CNS标准所定「风味调味料」,但不属专用名称,而为统括名称,仍须详实标示所含各项原料名称,且亦须标示对终产品具有调味功能之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食品添加物,标示为「风味调味料(盐、糖、棕榈油、鱼类抽出物、香菇粉末、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盐、糖、棕榈油、鱼类抽出物、香菇粉末、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或等同意义字样,不得直接标示为「风味调味料」或等同字义字样。
(四)食品之制造、加工制程中,为达一定制造、加工之功能性目的而使用之原料,除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致过敏性原料外,于终产品完成前,经中和、去除或已失去活性,对终产品无功能者;或该原料,虽存在于终产品,但其含量极微,对终产品无功能者,得免标示之。
²       例如:「大豆油」中所使用之己烷溶剂,系为萃取大豆中所含油脂,且终产品完成前即去除,对终产品无功能,得免标示「己烷」。
²       例如:「柳橙汁」中所使用之纤维素酶(酵素),系为分解纤维素,且终产品完成前即加热使其失去活性,对终产品无功能,得免标示「酵素」。
²       例如:「速酿酱油」中所使用之盐酸化学药品,系为分解大豆蛋白质取得胺基酸,且终产品完成前即中和或去除,对终产品无功能,得免标示「盐酸」。
(五)食品中额外添加之内容物「水」,仍须标示之;惟「水」本身为某内容物之构成物(例如:使用于食品中的盐水、糖浆或肉汤),且该内容物名称足以表征含有水分者,得免标示「水」。
于食品之制造、加工过程中,蒸发、挥发等去除之水或其它挥发性原料,且不会成为终产品之构成物,则得免标示之。
²       例如:「果汁」系以浓缩果汁并额外添加「水」调配而得,则内容物仍须标示「水」。
²       例如:「饮品」中使用之「葡萄糖浆」,仅须标示为「葡萄糖浆」,因其足以表征含有水分,得免标示「水」。
²       例如:「面包」中使用之「水」,于烘焙过程中即蒸发去除,则得免标示「水」。
²       例如:「麻油鸡调理包」中使用之「酒精」,于加工制程中挥发,仅残留其香气,得免标示「酒精」。
(六)食品中使用之内容物,已经部分加工制程处理,例如:萃取、发酵、酵素分解等,使其组成分、性质改变,与原先内容物本质不同,其名称应加注其加工制程。
例如:「保健饮品」中所使用之「红枣浓缩液(其系由红枣加水萃取且浓缩而得)、人参萃取物(其系由人参加水萃取而得)」,依各别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为「红枣浓缩液、人参萃取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之「牛奶水解物(其系由奶粉加水还原后再经酵素分解而得)」,标示为「牛奶水解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饮品」中所使用之「还原蔓越莓汁(其系由浓缩蔓越莓汁加水还原而得)、葡萄发酵物(其系由葡萄经微生物发酵而得)」,依各别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为「还原蔓越莓汁、葡萄发酵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速酿酱油」中所使用之「大豆(酸)水解物(其系由大豆经酸水解而得)」,标示为「大豆(酸)水解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七)欲标示内容物中特定成分或来源之标示原则:
1.食品内容物名称标示,如欲标示内容物所含成分,得以内容物名称并列其所含成分名称标示之,且须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并不得直接标示其所含成分名称。
²       例如:「饼干」中所使用之「鱼油」,得并列标示其所含成分「DHA」,标示为「鱼油」、「鱼油(含DHA)」、「含DHA 鱼油」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惟不得直接标示「DHA」,因其仅系食品原料中特定纯化成分,如食品中内容物并非使用该纯化成分,则不得直接宣称该纯化成分名称,仅得以其原料名称及该成分名称并同列示之。
2.依“卫生福利部“公布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览表」,食品中使用之「纤维素」及「果胶」,建议加注标示其取自来源,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之「纤维素」取自来源为「小麦」,标示为「小麦纤维素」。
²       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之「果胶」取自来源为「苹果」,标示为「苹果果胶」。
二、食品添加物标示原则
(一)食品中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其名称应使用“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称,不得仅以功能(用途)名称标示之;且属防腐剂、抗氧化剂及甜味剂者,并须同时标示各功能(用途)名称。
²       例如:「植物油」中所添加之「维生素E」抗氧化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及其功能(用途)名称为「维生素E(抗氧化剂)」、「抗氧化剂维生素E」或等同字义字样。
²       例如:「酱油」中所添加之「苯甲酸」防腐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及其功能(用途)名称为「苯甲酸(防腐剂)」、「防腐剂苯甲酸」或等同字义字样。
²       例如:「饮料」中所添加之「柠檬酸」调味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得免标示其功能(用途)名称,标示为「调味剂(柠檬酸)」、「柠檬酸」或等同意义字样,但不得直接标示为「调味剂」。
²       例如:「粉丝」中所添加之「羟丙基淀粉」黏稠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得免标示其功能(用途)名称,标示为「羟丙基淀粉」、「黏稠剂(羟丙基淀粉)」、「化制淀粉(羟丙基淀粉)」或等同意义字样,不得直接标示为「化制(修饰)淀粉」、「黏稠剂」等,且不得以致生混淆方式标示为「淀粉」。
(二)食品中使用之复方食品添加物,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情形,不得仅以功能(用途)名称、自定名称或商品名称等代括之:
1.标示复方食品添加物名称,且其名称须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真实属性、功能之名称,紧接着附上括号,并于括号内将其组成之各项原料展开标示之;或是,
2.将复方食品添加物中组成之各项原料,与其它原料展开标示之,得不标示该复方食品添加物名称。
²       例如:「蛋糕」中所添加之「着色剂」复方食品添加物,应详实标示其所含各项原料名称,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Q         「食用蓝色二号、偏磷酸钠、钾明矾、虫漆酸、柠檬酸钠」。
Q         「复方着色剂(食用蓝色二号、偏磷酸钠、钾明矾、虫漆酸、柠檬酸钠)」或等同意义字样,且「复方着色剂」名称能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真实属性、功能。
惟不得仅以功能(用途)名称「着色剂」;或以致生混淆之自定名称、商品名称「蓝宝素」等标示之,因其无法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之真实性质、功能;且不得仅以该复方食品添加物主要赋予功能之食品添加物标示为「食用蓝色二号、虫漆酸」。
(三)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系透过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带入,且该食品添加物含量明显低于直接添加于食品中所需量,对终产品无功能者,得免标示之。
²       例如:「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之「酱油」(其组成分含防腐剂己二烯酸,但对「牛肉调理包」不具防腐功能),符合CNS标准所定「酱油」,标示为「酱油」,并得免标示「己二烯酸」。
²       例如:「咖哩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之「咖哩粉」(其组成分含调味剂L-麸酸钠、胺基乙酸,并对「咖哩牛肉调理包」具调味功能),符合CNS标准所定「咖哩粉」,其标示为「咖哩粉(含L-麸酸钠、胺基乙酸)」;或分列于内容物标示为「咖哩粉」及食品添加物标示为「L-麸酸钠、胺基乙酸」。
²       例如:「蛋糕」中所添加之「风味香料」复方食品添加物,应详实标示其所含各项原料名称,但其中所含之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标示之,以及得免标示该「风味香料」带入且对终产品无功能之食品添加物,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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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Q         「内酯类注1、芳香族醛类注1、棉籽油、高级脂肪族醇类注1、食用黄色4 号、丙二醇注2」。
注1:内酯类、芳香族醛类、高级脂肪族醇类等属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标示之。
注2:一般香料成分不溶于水,添加丙二醇使其成为水溶性,但对终产品无功能,得免标示之。
Q         「香料、棉籽油、食用黄色4 号」。
Q         「复方香料(香料、棉籽油、食用黄色4 号)」、「复方香料(含棉籽油、食用黄色4 号)」或等同意义字样,且「复方香料」名称能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真实性质、功能。
惟不得仅以功能(用途)名称「复方香料」、「风味香料」或以致生混淆之自定名称、商品名称「风味粉」等标示之,因其无法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之真实性质、功能;且不得仅以该复方食品添加物主要赋予功能之食品添加物标示为「香料」。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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