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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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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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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 k  m* e# b/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4 l+ o% D& A. d. A5 q+ {( m, n) \: H
第 1 号 4 o* E$ {9 {) F+ H

' W8 ^5 \$ E) }4 ]0 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F, s" [2 |5 m# V: T6 A  o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Z) V: l: `# V: V1 m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 J  M1 d9 B/ V5 `3 d: t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 J' _- v8 a& {* T# J& [0 `                           二○○八年六月六日' ^; U0 \5 l/ K2 K6 f
2 k$ S; q5 c3 t; h  }, E3 M' Y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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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k- R# U1 [" V( n2 L, F)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p' f- e# A4 T3 g0 l. E+ F) g

  }! e/ H8 C7 P' Z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5 D- q0 P" Y; A) E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5 Y: K# @' [" y  y7 Y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9 J& `3 g; \3 P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0 c2 [( m  ]: G0 s/ U; Q" K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7 w8 ]. c' f% t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L& o# T1 `' [' w8 h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 ?1 j4 I8 W/ B" i( ^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V, e9 B3 A7 K6 x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 j4 o0 Q; Y  B  c! V9 a8 z' k; k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t" T) B/ S4 |# |& L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 r9 p9 ?, M, T! v  V' K% a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0 Z; c. N$ V' I! y# I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F7 v3 z0 W; I3 h7 a: R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5 i6 W! N' P# @. ?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4 B% Q$ I; _7 s0 ?5 t5 k# g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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