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修订了《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中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清单,将其中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从现有的31类调整至34类。新增产品包括空调、适配器/充电器和按摩器,同时清单中原有的吹风机和驱蚊器分别替换为蒸发器和电动剃须刀。调整后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马来西亚的《1988年海关令》将电子电器产品归为第三类和第四类进口管制的范围,需要进行相关的认证才能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其中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有两个:《电力供应法(1990)》和《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这两个法律都由能源委员会执行。 马来西亚电子电器产业多年来不断发展,作为国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当地本土产业的不断扩张和迅猛发展,正动摇着我国作为马来西亚电子电器产品进口第一大国的地位。因此,针对此次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修订《电器设备批准条例1994》产品清单的规定,宁波检验检疫局专家提醒相关企业,应积极主动了解其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制度及其要求,合理规避当地市场针对我国产品的贸易壁垒;针对调整后的认证产品及时明确相关认证标准,与当地客户保持密切沟通;积极研发高效、节能、环保的创新产品,提升产品生产工艺,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在产品生产出口过程中,严格遵照其检验认证法规,注重认证时效、认证标签等每一个细节,务必保证产品的顺利出口。 (章 莹) 《中国国门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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