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厚度是否要求?刮针试验做不做?球压呢?
那句话的意思在感觉上应该不用做。如果厚度不足1mm,觉得刮 ...
恩恩 , 附加绝缘厚度不足1mm的话,针刮必须要做。不过22.35这里只是说符合16.3就认为可以了,难道这个只针对开关手柄之类,跟29章考虑的不同? 为何一类器具的可接触的接地金属又可以呢,正常使用中握持或操作的手柄,旋钮和操作杆接地又不可以呢? CTL决议 DSH-0741有提到, IEC 60335-1的22.35条款
问题:
对于便携式器具,通常要求金属把手覆盖绝缘材料或通过补充绝缘同固定件或拉杆分隔,但一旦这些基
本绝缘失效,则这些金属把手可能会成为带电部件。
对于附图所示的结构,其管型铠装加热元件的带电部件应同金属部件通过基本绝缘分隔,且根据第27章
的要求,金属护套应连接保护地,但一旦出现加热元件出现基本绝缘失效,则其中的金属把手很可能会
成为带电部件,因此要求对把手附加额外的补充绝缘?(金属把手会传导的连接到加热元件的金属护套
上)
决议:把手要求额外的补充绝缘。
补充说明:
IEC 60335-1的本条解释已在TC61的圣保罗会议上进行确认。
对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由于其整个国家具有可靠的接地系统,因此其同意威灵顿会议的EL-002,即,此要求不适用于电器部件以外的把手、拉杆和球型把手,只要这些部件已同接地端子可靠连接或通过接地金属同带电部件已隔离。
fengweihua 发表于 2012-7-13 11: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CTL决议 DSH-0741有提到,
我来补充这个决议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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